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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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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是2019年2月1日澳門特區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1] 
草案調整或增加了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懸掛國徽及區徽的地點和時間,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等。草案待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同意簽署後正式頒佈為行政法規,並於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澳門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9年2月4日簽署並同時批示,澳門的電視台及電台應在每年的10月1日國慶日、12月20日特區成立紀念日、元旦日及五一國際勞動節的上午7時55分至8時之間,播放國歌或特區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 [2] 
中文名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
使用範圍
澳門特別行政區
文件類型
行政法規(草案)
通過時間
2019年2月1日
主要內容
澳門特區區徽 澳門特區區徽 [3]
2019年2月1日,完成討論《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以配合之前獲得通過並生效的修改國歌法法案。草案調整或增加了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懸掛國徽及區徽的地點和時間,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等。
其中,除行政長官官邸、特區政府總部、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及客運碼頭,必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澳門的全日制高校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校,在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期展示或升掛國旗。
除國慶、澳門特區成立紀念日及元旦外,新增了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五一勞動節須在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由市政署管理且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可在上述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另外,除行政長官辦公室及特區政府總部外,新增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及禮賓府,須懸掛國徽,新增禮賓府及客運碼頭須懸掛區徽。
草案還新增了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以及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及重大體育賽事等。
草案建議每年國慶、澳門特區成立紀念日、元旦及五一勞動節均屬應奏唱國歌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在澳門特區已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按照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時間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以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草案待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同意簽署後正式頒佈為行政法規,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