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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後飛行要求
鎖定
- 中文名
- 潛水員潛水後飛行要求
- 別 名
- Requirements of flying after diving
-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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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輝
劉慕亮
袁禎
-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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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曉平
張磊 展開-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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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曉平
張磊
朱俐
陶恆沂
劉遠
龍穎
姜正林
徐偉剛 收起
- 語 言
- 中文
- 出版時間
- 2014年
- 出版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 標準代碼
- JT/T 909-2014
潛水後飛行要求飛行高度劃分
飛行高度劃分一般分為600m,飛行器座艙艙壓相當於600m海拔高度,一般指乘坐直升機飛行;2400m,飛行器座艙艙壓相當於2400m海拔高度,一般指乘坐民航客機飛行。
潛水後飛行要求飛行要求分類
根據不同的潛水類型和減壓病病情分為:不減壓潛水、減壓潛水、飽和潛水和減壓病。
不減壓潛水:(1)單次不減壓空氣潛水後(飛行前12h內,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不超過1h),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8h。(2)單次不減壓空氣潛水(飛行前12h內,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超過1h),或多次或連續多天不減壓空氣潛水後,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12h; 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
減壓潛水:(1)空氣潛水、氮氧混合氣潛水或氦氧混合氣潛水後(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不超過4h),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12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2)空氣潛水、氮氧混合氣潛水或氦氧混合氣潛水後(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超過4h),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作相應延長或諮詢潛水醫師。
飽和潛水:(1)氦氧飽和潛水後,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12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2)空氣、氮氧、氦氮氧飽和潛水後,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48h。
減壓病:(1)I型減壓病(相當於GBZ 24-2002的輕度和中度)經治療後症狀完全消除者,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24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48h。(2)II型減壓病(相當於GBZ 24-2002的重度)經治療後症狀完全消除者,飛行高度不高於6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48h;飛行高度不高於2400m時,飛行前地面間隔時間應不小於72h。(3)治療後仍有減壓病殘餘症狀或體徵者,飛行高度和飛行前最小地面間隔時間應聽從潛水醫師的建議。(4)在飛行途中如有減壓病發生、復發或加重,應諮詢潛水醫師。
[1]
潛水後飛行要求飛行要求查詢表
分類 | 最小地面間隔時間(h) | ||
飛行高度<600m | 飛行高度<2400m | ||
不減壓潛水 | 單次不減壓空氣潛水(飛行前12h內,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不超過1h) | 2 | 8 |
單次不減壓空氣潛水(飛行前12h內,在高氣壓下暴露的總時間超過1h)、多次或連續多天不減壓空氣潛水 | 12 | 24 | |
減壓潛水 | 空氣潛水、氮氧混合氣潛水、氦氧混合氣潛水(在高氣壓下暴露的時間不超過4h)* | ||
飽和潛水 | 氦氧飽和潛水 | ||
空氣、氮氧、氦氮氧飽和潛水 | 24 | 48 | |
減壓病 | I 型減壓病經治療後症狀完全消除者 | ||
II 型減壓病經治療後症狀完全消除者 | 48 | 72 | |
治療後仍有殘餘症狀或體徵這 | 應聽從潛水醫師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