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準物權行為

鎖定
準物權行為,“本物權行為”的對稱。是指非債權行為中,直接產生物權以外權利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債權轉讓行為、無體財產權讓與行為等。準物權行為不同於債權行為而具有類似物權行為的特徵;它不發生預定履行的債務而直接產生權利變動效果。 [1] 
中文名
準物權行為
含    義
“本物權行為”的對稱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分類的一個基本類別。主要指債權的轉移。因為其不是單純的物權變動,所以就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按照大陸法國家的民法,準物權行為須遵循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則,可準用物權行為規則。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