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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煤量
鎖定
準備煤量是在開拓煤量範圍內已完成了設計規定的採(盤)區主要巷道掘進工程,形成完整的採(盤)區通風、排水、運輸、供電、通訊等生產系統後,且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中,各區段(或傾斜條帶)可採儲量與回採煤量之和。
準備煤量是指在開拓煤量範圍內已完成了所必需的採區運輸巷道、採區迴風巷道及採區上山等掘進巷道工程所構成的煤量,並在其中減去地質損失及呆滯煤量,為準備煤量。
- 中文名
- 準備煤量
- 意 義
- 平衡正常生產
- 應 用
- 煤礦生產
- 釋 義
- 各區段可採儲量與回採煤量之和
準備煤量計算公式
準備煤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
Q準——準備煤量,t;
Li——第i個區段的採煤工作面有效推進長度,m;
li——第i個區段的平均採煤工作面長度,m;
Mi——第i個區段的煤層平均厚度,m;
Di——第i個區段的實體煤容重,t/m3;
Ki——第i個區段的工作面回採率;
qi——第i個區段的巷道掘進出煤量,t;
n——區段個數;
Q回——回採煤量,t。
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所圈定的準備煤量範圍內回採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條帶採取區域防突措施後,各單元評價測點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都小於預期的防突效果達標瓦斯壓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測定鑽孔時沒有噴孔、頂鑽或其他動力現象。
(二)開採保護層後,準備煤量或準備煤量範圍內回採巷道及切眼的煤巷條帶在保護層的有效保護範圍內。
準備煤量可採期限規定
礦井準備煤量可採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衝擊地壓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採煤程度的比值小於0.7的礦井不得少於14個月;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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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防範煤礦採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18-09-26[引用日期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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