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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

鎖定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是在原非公募基金會袁隆平雜交水稻獎勵基金會”的基礎上,經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批准,省民政廳註冊,於1996年7月12日更名成立的。1987年11月3日,袁隆平榮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發的1986~1987年度科學獎,獎金1.5萬美元。為進一步發展雜交水稻事業,發展我省的農業科技,袁隆平將這次所得獎金全部捐獻出來,成立“袁隆平雜交水稻獎勵基金會”,並於1994年6月15日舉行了首次頒獎,全國有42名在雜交水稻推廣應用領域做出了突出貢獻的同志獲得了此項殊榮。其中包括在艱難年代最早支持袁隆平研究雜交水稻的原國家科委九局局長趙石英同志。在當年的頒獎大會上,原省委書記王茂林、原湖南省常務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克英對袁隆平這種無私奉獻的精神給予了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並指示應進一步擴大基金規模,加大獎勵力度,擴大基金會的影響力。 [1] 
中文名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
獎    金
1.5萬美元
成立時間
1996年更名成立
理事長
袁隆平
類    型
私募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理事成員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名單
(1996.7—1997.12)
一、理事會
名 譽 顧 問:盧良恕、韓德乾、路 明、胡 彪、龐道沐、陳洪新、陳彰嘉
顧 問:歐陽斌、周新安、於來山、但德池、肖壽松
名譽理事長:熊清泉
理 事 長:袁隆平
常務副理事長:傅勝根
副 理 事 長:左連生、田際榕、全永明
理 事:謝長江、官春雲、李海珍、燕志國、唐德全、周達蘇、周杰、李先聰、安道昌、劉海燕
二、下設機構
1.秘書處
秘書長:範定先
副秘書長:蔡立湘、李繼明
秘書:張 橋、辛業芸
2.財會室
會計:黃纓
出納:伍雄輝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名單
(1997.12—2004.7)
一、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熊清泉
顧 問:鄧 楠(增補)、胡 彪、龐道沐、洪撥曾、肖壽松、陳洪新、陳彰嘉
理 事 長:袁隆平
副 理 事 長:謝康生、張寅南、周新安、譚載陽、左連生、田際榕
名譽副理事長:丁 勇、肖壽松
常務副理事長:傅勝根
常 務 理 事:範定先
理 事:全永明、王羣德、王鳳飛、饒文浩、李洪基、左平權、但德池、陳登高、季益貴、羅志宏
二、下設機構
1.秘書處
秘書長:謝長江
副秘書長:範小兵、蔡立湘
兼職工作人員:羅閏良、鄧 則、張 橋、辛業芸
2.財會室
會計:黃纓
出納:伍雄輝
3.基金會辦公地點:湖南雜交水稻研究中心辦公樓415號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名單
(2004.7—2010.7)
一、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馬萬祺、熊清泉
理 事 長:袁隆平
理 事:宋再欽、羅閏良、甘 泉
監事:張 橋
二、下設機構
1.秘書處
秘書長:謝長江(於2009年3月離退) 段美娟(增補)
兼職工作人員:鄧 則、辛業芸
2.財會室
會計:黃纓
出納:伍雄輝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名單
(2010.7— )
一、理事會
理事長:袁隆平
副理事長:何鐵林
理事:段美娟、羅閏良、甘 泉
監事:張 橋
二、下設機構
1.秘書處
秘書長:段美娟
兼職工作人員:鄧 則、辛業芸、黃婧
2.財會室
會計:黃纓
出納:伍雄輝
三、辦公地點:湖南雜交水稻研究中心144室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組織章程

(2004年10月22日經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設立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和項目資助的方式,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業優秀人才的成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袁隆平先生捐贈款和社會各界人士捐贈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馬坡嶺湖南雜交水稻研究中心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籌集基金:袁隆平院士個人和其所在單位的捐款;國內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贊助款;海外同胞、僑胞的捐贈款;國外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款;各級財政的資助;科技開發項目的盈利部分;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管理基金:基金單獨在銀行設立帳户,建立和執行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證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 使用基金:獎勵對農業科研、農業推廣應用、農業管理和農業教育作出了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一般每兩年評選一次,具體獎勵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資助農業優秀科技人才出國進修和資助優秀中青年農業科技工作者主持的農業科研項目;基金會必要的業務活動和各項社會公益性活動支出。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 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四) 有相適應的工作能力與經驗;
(五) 能盡職盡責,保證基金合法、安全、有效;
(六)捐贈數額較多或其他。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 本基金會屬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在基金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批評、監督、建議權等。
義務:執行基金會決議、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完成基金會交辦的工作任務,向基金會反映情況及提供有關資料等。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和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等。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袁隆平院士個人捐贈;
(二)袁隆平院士所在單位捐贈;
(三)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同事、朋友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基金會資金用於存入銀行、購買國債、投資基金等低風險金融產品以外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獎勵先進個人;
(二)資助科研項目;
(三)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發展歷史

(1987-1997)
1996年6月,為進一步擴大基金會規模,加大基金獎勵力度和範圍,為“科教興國”、“科技興湘”、“科技興農”作出新貢獻,加速我省由農業大省向農業強省、經濟強省跨越,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指示,並經袁隆平院士同意,非公募的“袁隆平雜交水稻獎勵基金會”更名為“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主要宗旨是將獎勵範圍擴大到整個農業領域,以袁隆平業績教育人,以袁隆平精神鼓舞人,促進我省廣大農業科技工作者積極進取,頑強拼搏,勇攀高峯。基金增值部分除獎勵以上範圍外,還用於資助優秀中青年農業科技工作者主持的農業科研項目。基金會由袁隆平院士擔任理事長,聘請熊清泉同志擔任名譽理事長。1996年7月12日召開了成立大會。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民政廳與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關心、支持下,從袁院士1987年捐獻資金用於1.5萬美元到2008年底,共歷時20多年,募集資金1500多萬元。為進一步發展打下了基礎。 [1] 
(1994-2008)
根據國務院社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本基金會章程與“獎勵暫行辦法”,一般每兩年評獎、頒獎一次,每次頒獎與袁隆平院士開創雜交水稻事業的重大事件結合起來,邀請全國、全省乃至國際有關領導、著名專家學者與新聞媒體參加,收到了較深遠的社會效益和影響。
從基金會初創階段到2008年,共頒獎六次。
第一次是1994年6月15日,即中國雜交水稻研究30週年,也是湖南雜交水稻研究中心成立10週年,結合基金會頒獎,在長沙隆重舉行“三項慶典”活動。這次高規格的頒獎活動,邀請了全國有關部委領導、各省市著名專家學者共120餘人參加,面向全國,獎勵了雜交水稻開創的艱難年代支持雜交水稻推廣的有功之臣42名。袁隆平院士給獲獎者頒發獎牌、證書、獎金。袁隆平院士的無私奉獻精神得到了各界的高度稱讚,並一致要求要進一步擴大基金來源,加大獎勵力度,以擴大袁隆平基金會的社會影響面。
第二次,是更名以後的“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所設立的“袁隆平農業科技獎”,於1998年首次開評。根據“評審獎勵暫行辦法”精神,經全省地(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推薦,評審委員會認真評審,理事會最後決定,首屆袁隆平農業科技獎評選結果:羅孝和、黃培勁、官春雲、李羅斌、周新安獲首屆袁隆平農業科技獎;陳洪新獲特別獎。1998年10月1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外界正式宣佈;於1999年9月7日在長沙隆重舉行的“袁隆平學術思想和科研實踐研討會”上頒獎。到會的有省級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農業科技界專家學者300餘人。
第三次是2002年元月18日在長沙舉行的“袁隆平農業科技獎”第二屆頒獎儀式。此次獎勵針對2000年至2001年連續兩年在超級雜交稻示範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並經國家級或省級驗收達標的。獲獎單位共13個,其中獲一等獎者4個;獲二等獎9個。
第四次於2004年9月8日在長沙“國際雜交水稻與世界糧食安全論壇會議”上舉行了隆重的頒獎儀式。第三屆“袁隆平農業科技獎”獲得者為李必湖、馮克珊、顏龍安、謝華安、鄒江石。
第五次頒獎着重向雜交水稻研究與應用領域的歷史功臣傾斜,產生了10位候選人,認定尹華奇、呂保智、鄒國清、羅澤民、周坤爐、鄭聖先、駱正鑫、郭名奇、雷純章、黎垣慶為第四屆“袁隆平農業科技獎獲”獲得者,並於2006年12月在長沙“湖南省第六次超級稻研究開發協作組會議”上舉行了頒獎儀式。
第六次頒獎儀式於2008年9月在長沙“第五屆國際雜交水稻學術討論會”開幕式上舉行,第五屆“袁隆平農業科技獎”獲得者為朱英國、楊振玉、楊聚寶、李丁民、李成荃、李錚友、吳讓祥、張慧廉、彭興富、彭惠普、潘熙淦、謝放鳴。 [1] 
湖南省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成立以來,袁院士開創的雜交水稻事業發展迅猛,呈方興未艾之勢。雜交水稻事業正沿着袁隆平院士設計的戰略設想由“三系”向“兩系”發展,再向“超級雜交稻”深入發展。在實現國家農業部提出的超級稻第一期目標(單季畝產700公斤),跨越到第二期目標(單季畝產800公斤),目前正在向第三期目標(單季畝產900公斤)邁進。袁隆平院士繼1981年獲得唯一的特等發明獎以來,於2001年又獲得國家首屆最高科學技術獎。從1985~2008年又連續獲得16項國際大獎,並於2006年榮聘為“美國科學院外籍院士”。在他的帶動和影響下,基金會基金也不斷髮展壯大。由1996年7月12日成立時的260餘萬元擴大到2008年底的1500多萬元。
袁隆平院士在他畢生追求的雜交水稻事業上勇攀高峯,他仍有兩大心願:一是把超級雜交稻研究成功;二是將雜交水稻進一步推向世界,造福世界人民。這兩大心願體現了一個農業科學家的博大胸懷和對科學執着追求的精神。他正在為解決全人類賴以生存的糧食推廣,為科教興國,科技興農的深入實施而努力奉獻。袁隆平農業科技獎勵基金會也將在他的影響下,不斷髮展壯大,為中國甚至世界的農業科技事業做出重要貢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