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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鎖定
《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12月28日印發。
中文名
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發佈機構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時間
2016年12月28日
編    號
湘政辦發〔2016〕100號
地    區
湖南省

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預案發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6〕10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的《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2年7月17日印發的《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12〕67號)同時廢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1] 
2016年12月28日

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預案全文

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3.災情信息管理
3.1信息報告
3.2信息發佈
4.災害預警響應
4.1 預警信息
4.2 啓動條件
4.3 啓動程序
4.4預警響應措施
4.5預警響應終止
5.省級應急響應
5.1IV級響應
5.2III級響應
5.3II級響應
5.4I級響應
5.5啓動條件調整
5.6響應終止
6.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4 其他設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2物資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裝備保障
7.5人力保障
7.6社會動員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傳和培訓
8.附則
8.1預案演練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預案制定與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羣眾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的省級應急救助工作。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羣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省民政廳廳長、省發改委副主任、省財政廳副廳長、省水利廳副廳長任副主任,省委宣傳部、省農委、省林業廳、省防汛辦、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衞生計生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環保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統計局、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社科院、省軍區司令部、武警湖南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省科協、省紅十字會、廣鐵集團長沙辦事處、石長鐵路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省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和辦公室,省減災委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由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任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省減災委
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負責全省自然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制定全省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負責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工作;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市州、縣市區開展減災工作。
2.2.2 專家委員會
對全省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諮詢意見。
2.2.3省減災委辦公室
承擔省減災委的日常工作;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應急準備、指導參與救災工作;收集、彙總、評估、報告災害相關信息、災區需求和救災工作情況,召開救災會商會議,提出應對方案;協調落實對災區的支持和幫助措施;承辦省減災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4省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
省民政廳 負責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核查並按規定發佈災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辦公室工作。
省委宣傳部 負責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適時報道發佈自然災害預警及救助信息,引導輿論客觀報道;將防災減災救災有關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
省發改委 安排重大防災減災救災建設項目,協調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
省財政廳 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檢查。
省農委 負責農業自然災害情況的調查、統計,幫助、指導農業防災減災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
省林業廳 負責重大野生動物疫情、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防治以及森林火災的防範,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省水利廳(省防汛辦) 掌握汛情、旱情、水旱災情、水利工程險情,組織、協調、指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導災後水利設施的修復。
省國土資源廳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負責將綜合防災減災納入城鄉規劃,組織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鑑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 負責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水路運輸,組織轉移災民所需的車船交通工具,搶修被毀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礎設施
省商務廳 負責組織和協調商業企業、物資儲運銷售單位參加搶險救災工作;組織跨地區的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按程序動用省級儲備商品投放市場。
省衞生計生委 組織、協調醫療衞生機構開展災區的治病防病工作,搞好災區的傳染病疫情監測,做好災區羣眾的心理輔導工作。
省經信委 負責災區無線電信號的監測及管制。
省公安廳 指導、協助維護災區治安秩序、疏導交通;加強安全防範,保衞重點目標,打擊違法犯罪;協助組織緊急疏散轉移、解救羣眾等工作。
省教育廳 幫助災區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做好校舍恢復重建工作。
省科技廳 負責安排重大防災減災救災科研項目。
省環保廳 組織、協調災區環境污染情況的監測與評估。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指導新聞媒體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工作。
省統計局 協助、指導分析災害情況和制定統計標準工作。
省質監局 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驗技術服務,檢測認定救災物資報廢標準,對本省企業生產的救災物資產品質量進行監督,並依法組織查處假冒偽劣違法行為。
省安監局 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省地震局 負責地震現場監測和地震趨勢判定,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和重建選址。
省氣象局 負責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預報,做好防災減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工作。
省社科院 負責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相關研究並提供科研產品。
省軍區司令部 組織、協調軍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人民政府進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武警湖南省總隊 組織所屬部隊參加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秩序和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羣眾及重要物資。
省消防總隊 負責組織指揮消防部隊參加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及演練。
省科協 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技服務活動和科普宣傳。
省紅十字會 依法開展救災工作和社會募捐,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向境外和國際社會發出救助呼籲;根據捐贈者意願,接收、管理、分發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各級紅十字會及紅十字救援隊參與救災工作。
廣鐵集團長沙鐵路辦事處、石長鐵路有限責任公司 負責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鐵路運輸,搶修被毀鐵路。
3 災情信息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彙總、分析、上報工作。
3.1 信息報告
3.1.1 對於突發性自然災害,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級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門報告;市州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民政部門報告。
對於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失蹤)人口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民政部門報告,並同時上報省民政廳。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3.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災區各級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
3.1.3 對乾旱災害,災區各級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現、羣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後核實上報結果。
3.1.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3.1.5 災情穩定後,各級減災委或民政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在5日內開展災情核查評估,進一步核定災情數據,15日內完成災情核報。
3.2信息發佈
信息發佈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佈形式包括授權發佈、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户端等發佈信息。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佈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佈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佈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災害預警響應
4.1 預警信息
省有關部門(單位)發佈氣象災害、地震趨勢、汛情、旱情、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時應及時通報省減災委辦公室。
4.2 啓動條件
省有關部門(單位)發佈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4.3 啓動程序
省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啓動救災預警響應,並向民政部、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
4.4 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啓動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立即組織協調相關工作,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向省減災委領導、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並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啓動情況;向相關市州、縣市區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單位)發佈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單位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啓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瞭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根據預警響應需要,適時向民政部、省委、省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6)做好啓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5 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發展為災害後,省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5 省級應急響應
省減災委設定Ⅳ、Ⅲ、Ⅱ、Ⅰ四個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
5.1 Ⅳ級響應
5.1.1 啓動條件
某一市州或相鄰跨市州幾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失蹤7人以上2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或0.1萬户以上1萬間或0.3萬户以下;旱災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5.1.2 啓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啓動標準,由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啓動Ⅳ級應急響應。
5.1.3 響應措施
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省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省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羣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發佈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4)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按照應急資金撥付程序及時下撥省級救災資金並監督使用;省減災委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衞生計生部門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衞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Ⅲ級響應
5.2.1 啓動條件
某一市州或相鄰跨市州幾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户以上10萬間或3萬户以下;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5.2.2啓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啓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秘書長決定啓動Ⅲ級應急響應。
5.2.3 響應措施
省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省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請求國家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受災市州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民政廳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羣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4)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並按規定發佈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5)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及時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及時下撥中央和省本級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加強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衞生計生部門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衞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災情穩定後,省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市州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並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Ⅱ級響應
5.3.1 啓動條件
某一市州或者相鄰跨市州幾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失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萬户以上20萬間或7萬户以下;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3.2 啓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啓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決定啓動Ⅱ級響應,並向省減災委主任報告。
5.3.3 響應措施
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省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請求國家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省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3)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率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羣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4)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規定會同新聞部門發佈災情,及時發佈災區需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
(5)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及時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及時下撥中央和省本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加強救災物資運輸保障工作;衞生計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衞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衞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廳視情開展救災捐贈活動,適時向社會公佈災情和災區需求,主動接收並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況;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佈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Ⅰ級響應
5.4.1 啓動條件
某一市州或者相鄰跨市州幾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死亡失蹤100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户以上;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5.4.2 啓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啓動標準,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向省減災委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提出啓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啓動Ⅰ級應急響應。
5.4.3 響應措施
由省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1)省減災委立即將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報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請求國家救災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2)省減災委主持會商,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參加,對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3)省人民政府負責人率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羣眾,核查災情,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4)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規定發佈災情,及時發佈災區需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宣傳工作。
(5)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及時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
(6)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及時下撥中央和省本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省民政廳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衞生計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衞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衞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公安廳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維護、交通疏導和協助組織災區羣眾緊急轉移,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省軍區司令部、武警湖南省總隊根據有關部門(單位)和災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災區運送、裝卸、發放救災物資。
(8)省發改委、省農業委、省商務廳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省經信委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毒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省住建廳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鑑定等工作。
(9)省民政廳視情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適時向社會發布災情和災區需求,主動接收並及時下撥社會各界捐贈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況;湖南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10)災情穩定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11)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啓動條件調整
(1)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啓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2)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誰啓動,誰終止"的原則終止響應。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指導災區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3 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省民政廳組織各地於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受災羣眾冬、春季生活困難情況,會同各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評估,核實情況。
6.2.2 災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台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6.2.3 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受災羣眾冬、春季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以受災户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佈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6.3.1 災情穩定後,縣市區民政部門和減災委辦公室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台賬。市州民政局和減災委辦公室將本市州因災倒塌房屋情況報省民政廳和省減災委辦公室。
省民政廳、省減災委辦公室會同省有關部門(單位)或專家赴災區開展因災倒塌房屋等災情評估,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6.3.2 根據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申請,結合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下撥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專項用於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6.3.3 倒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各級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省民政廳收到市州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的績效評估情況後,派出督查組對全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依法依規制定出台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他設施重建
發改、教育、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衞生計生、新聞出版廣電、電力、通信、金融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做好災區教育、醫療、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等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7 措施保障
7.1 資金保障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合理的救災資金分擔機制,並逐步加大救災資金投入。
7.1.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省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單位)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羣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3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羣眾生活救助需要。
7.1.4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合理規劃、建設省級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體系。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按照佈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加強救災物資儲備能力建設,建立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7.2.3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以及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信息的傳送暢通。
7.3.2 加強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災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確保省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裝備保障
7.4.1 省各有關部門(單位)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各級減災委辦公室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車輛、移動(衞星)電話、計算機、攝(錄)像機和全球衞星定位系統等設備和裝備。
7.4.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誌。 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5 人力保障
7.5.1加強各級各類自然災害專業救援隊伍和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支持、鼓勵、引導其在防災減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各級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兼職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管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省民政廳、省減災委辦公室應建立健全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形成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
7.6.3 要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對口救助支援機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快推進省級救災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完善應急指揮場所,配置先進的應急通訊、網絡傳輸、數據採集等軟硬件設施,建立統一指揮、科學高效、互聯互通的救災應急平台體系。
7.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衞生計生、安監、林業、氣象、地震、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湖南省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 宣傳和培訓
利用各種媒體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積極推進減災活動進社區,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各級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預案演練
省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民政廳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3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