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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

鎖定
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於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對《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2] 
中文名
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制定機關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時效性
已修改
公佈日期
2018/7/31

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物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
(五)對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監督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係。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對業主大會籌備、召開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進行具體指導。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物業服務規範和標準,規範物業服務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提升物業服務水平。
第七條 鼓勵採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推進智慧小區建設。
第二章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有利於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土地使用權屬範圍、建築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自然界限、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新建物業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由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一併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核定。
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並已投入使用的,其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徵求業主意見後予以核定。
物業管理用房、供水、供電、消防等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用不能分割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已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重新核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前,將物業管理區域資料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向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公示。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向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公示。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使用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業專有部分交付使用時間滿兩年的;
(三)交付使用的户數達到總户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業主可以向建設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數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申請,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申請。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籌備組報送建築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建築規劃總平面圖、共用設施設備交接資料、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確認資料等。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推選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七至十三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推選代表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被提名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其籌備組成員資格即行終止,籌備組應當從符合條件的推選人員中依次遞補。
第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負責下列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人數及業主投票權數;
(四)組織業主推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公示會議通知、業主及投票權數確認情況、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情況、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以及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文本,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日。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複核或者修改,並書面告知異議人。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即自行解散。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津貼及標準;
(六)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七)決定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八)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九)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方式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一)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達業主,並至少提前十五日公示相關文本和信息。
業主大會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簽名;業主委託代理人表決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本人和業主的身份證複印件及委託書。提倡採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表決。
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的全部資料應當保存三年以上,業主可以查詢、複製相關原始資料,並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監督居(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從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中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選舉材料應當載明候選人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是否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情況等信息,並向業主公開。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書面告知相關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六)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示下列信息: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經業主大會決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及其處分情況;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及其分配與使用詳細情況;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津貼詳細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事項應當持續公示;第五、六、七項規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應當於每年三月底前公佈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於三十日。
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查詢、複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及相關原始資料並依法實施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有權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利用業主委員會委員身份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濫用職權行為,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
(二)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三)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四)法律、法規、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或者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屬於業主共有的其他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業主共有的其他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督促移交。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業主代表會議,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權職責;業主大會決定設立業主代表會議的,應當同時明確業主代表的產生及業主代表會議的權限及議事規則。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並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六條 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進行物業承接現場查驗。未經現場查驗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邀請業主代表、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參加物業承接現場查驗,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實施承接查驗的物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准許使用文件,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水、電已納入城市管網,安裝了分户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並對物業服務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用户配置了獨立的水、電計量裝置;
(三)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了住宅室內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並按照規劃要求安裝了分户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
(四)光纖、有線電視傳輸通信線路及電話、寬帶和有線電視端口敷設到户,地下通信管道敷設到位且與城市公用通信管道相銜接,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範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公共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了教育、郵政、文化、醫療衞生、體育、環境衞生等設施以及社區管理用房建設;
(七)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了小區道路建設,並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連;
(八)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了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配置;
(九)建築物及其配套設施標誌標識完整、清晰;
(十)法律、法規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其他條件。
鼓勵實行住宅物業住房品質分類。規劃設計對住宅物業住房品質有明確標準要求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要求進行查驗。
第二十八條 經現場查驗,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承接協議;不符合的,應當製作書面整改計劃,由建設單位按照計劃要求整改,並於整改完畢後組織複驗。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承接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將承接查驗情況和承接協議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二十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交接後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二)臨時管理規約;
(三)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五)查驗記錄;
(六)交接記錄;
(七)其他有關承接查驗的文件。
第三十條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建築物總面積的千分之二,最低不少於八十平方米;
(二)具備水、電、採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面以上獨立成套裝修房屋;設置在無電梯的樓房的,所在樓層不得高於四樓。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業主基本公共活動用房和生活服務用房。業主基本公共活動用房和生活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保障性住房小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或者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安置住房小區及有條件的其他項目,建設單位還可以按照建築物總面積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設經營性用房。經營性用房的收益主要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物業管理區域資料、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材料和物業服務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信息,並向物業買受人提供書面告知材料。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三的比例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存物業保脩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物業維修費用的保障。
建設單位在物業保修期內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申請使用物業保脩金予以維修。
物業保修期滿,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剩餘的物業保脩金及孳息退還建設單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可以決定採用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決定採用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委員會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組織招標。
業主大會決定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三家以上備選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予以公示,並根據業主意見對公示內容調整後,提請業主大會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秩序進行管理;
(二)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
(三)勸阻、制止損害物業、妨礙物業管理區域秩序和其他損害業主利益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規範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消防、安防人員和措施,確保消防、安防監控設施正常使用,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二)負責業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垃圾清運,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環境衞生;
(三)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維修;
(四)做好物業養護、維修、更新及費用開支的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建立物業服務信息平台,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五)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應急預案,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中的突發事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除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調取外,未經業主、物業使用人書面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個人信息。
未經法定程序並簽訂委託合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不得侵佔或者擅自使用、處分業主共有財產和依法歸業主所有的收益。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實行項目經理人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項目經理人。
項目經理人不能履行職責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要求更換項目經理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委託專門機構承擔電梯、防雷裝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的養護、檢測、維修以及清掃保潔、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一併委託或者轉交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電梯、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和消防器材、設施應當委託具備專業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委託具備專業資質的維護保養機構負責日常維護、保養。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費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具體標準和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在指導價範圍內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方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經合同約定並經公示的費用。
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如需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幢公示擬調價方案、調價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相關資料,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並經業主大會同意;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並簽訂變更協議。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催交。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采取中斷提供、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購買水、電、氣、熱以及停運電梯等方式迫使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四十二條 產權轉讓的,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轉讓事項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及時將承租人及其聯繫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交納的約定等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和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電梯、消防、監控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繫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三)公共水電費用及其分攤詳細情況;
(四)房屋修繕、裝飾裝修以及使用過程中的結構變動等情況;
(五)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物業服務費採用酬金制方式收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物業服務各項資金收支台賬,於每年三月底前公佈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各項成本費用、接受委託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各項收支、公共水電費用分攤等詳細情況。
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查詢、複製前款規定的相關原始資料,並依法實施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作出書面説明。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事宜。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決定不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五條 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項目,但與業主委員會另有約定的除外。
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應當在業主委員會監督下,與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辦妥管理交接手續並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物業承接查驗資料;
(二)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物業及設施設備運行、保養、維修、改造、更新的有關資料和物業服務檔案;
(三)物業服務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及相關賬冊、票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移交的其他資料和財物。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尚未選聘新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可以申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應急管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十名以上業主可以聯名申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應急管理。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居(村)民委員會組織不超過一年的基本保潔、秩序維護等服務,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封閉陽台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外置式晾衣架等設施,不得違反管理規約,應當保持物業的安全、整潔、美觀。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改變房屋、人民防空工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衞生間、廚房,或者將衞生間改在下層卧室、客廳、餐廳、書房、廚房之上;
(三)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或者以其他形式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四)侵佔、損壞共用的屋頂、地面架空層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五)擅自改變房屋外觀或者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七)高空拋物、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九)侵佔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十)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損壞消防設施及器材;
(十一)使用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佔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車泊位,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十二)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處理。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犬隻的,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犬隻對環境的影響,並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的規劃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五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禁止的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房屋裝飾裝修現場巡查,發現違反規定的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五十三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户以上業主的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業主應當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户。房屋竣工後尚未售出和建設單位自留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户。
業主分户賬面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補建。
續交、補交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以一次性交存,也可隨物業管理費逐月交存。
第五十四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枱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
利用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下列緊急情況的,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應急維修: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
(二)消防、電力、供水、排水、供氣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嚴重損壞等重大安全隱患或者緊急情況;
(三)電梯故障;
(四)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構件嚴重脱落鬆動,玻璃幕牆炸裂;
(五)其他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形。
第五十六條 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中約定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採取異議表決方式投票表決。
採取異議方式投票表決的,業主大會應當在表決期限屆滿後將初步表決結果予以公示,並規定不少於十五日的催告期。未提出反對意見的業主在催告期內提出反對意見的,計入反對票總數;最終表決結果以催告期屆滿時的票數為準。
異議方式投票表決的全部資料應當保存三年以上,業主可以查詢、複製相關原始資料,並依法實施監督。
第五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或者委託代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業主大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八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老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
老舊住宅小區業主需要增設電梯的,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財政、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環境保護、衞生和計生、園林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房屋使用、治安秩序、消防、環境衞生、園林綠化等方面的監督管理,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聯繫方式。
前款規定的部門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六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省統一的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平台,記錄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並通過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佈。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將物業服務企業的有關信息納入統一的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平台。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對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的信息依法進行監督。
第六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鄉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及時調解物業糾紛,鼓勵社會工作者、人民調解員、法律專業人士等參加物業糾紛調解。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將安全台賬按月送交居(村)民委員會。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服務企業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十四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召集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參與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糾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予以通報。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拒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拒不移交有關財物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改變房屋、人民防空工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第五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成員侵害業主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三)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户外牆面、門廳、管道及電梯等設施設備井、樓梯間、地面架空層、走廊通道等;
(四)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五)公示,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告欄及其他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信息平台公開張貼、發佈信息。
第七十三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指導細則、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保脩金管理辦法及住宅物業住房品質分類制度等,由省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 

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信息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對《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建設單位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履行物業保修責任”。
(二)將第七十三條中的“物業保脩金管理辦法”修改為“物業承接查驗辦法”。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