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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鎖定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是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中文名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通    過
1996年5月24日
修    訂
2011年1月19日
地    區
湖北省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修訂時間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訂)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條例全文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技工作者的羣眾組織,是代表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科協工作是國家科技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條 科協根據科學發展的要求,動員和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科技諮詢、人才舉薦,促進科技創新與發展、科技普及與推廣、科技人才培養與成長、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科協由所屬自然科學類、部分交叉學科類社會組織和下級科協組成。
縣(含市、區,下同)以上科協設立委員會,委員會由同級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縣以上科協對所屬學會(含協會、研究會,下同)的工作實行領導。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的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鼓勵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科技園區設立科協基層組織,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社區)可以建立科協基層組織。
第五條 科協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協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科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科協依法履行職責,為科協開展各項工作創造條件,並將推進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科技創新、科普示範等作為對各級政府目標考核的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科協建立科技創新和科普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科技創新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將科普設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加大對科普設施的投入,保障其發揮社會公益性作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委託科協管理,並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常年向公眾開放,對未成年人實行優惠或者免費開放,不得改變其用途。開展日常業務活動經費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
政府對科技類、科普知識類的媒體、出版物給予扶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科普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保證一般預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區域總人口人均科普經費逐步達到和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界應當重視、關心、支持科協工作,在人員、經費和活動場所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並結合各自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科普、科技創新等活動。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報道,引導公眾關注科學、關注創新,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
第十條 科協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自主創新示範區、科技園區建設以及重要合作發展事項,開展項目合作、專題論壇、成果示範、科技諮詢、人才舉薦等活動,發揮科技的支撐引領作用。
第十一條 科協積極組織學術交流活動,搭建多形式、多層次的學術交流平台,建立國內外科學組織、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關係,推動科技工作者之間、科技工作者與決策者之間的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廣學術成果,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第十二條 科協應當履行科普工作主要社會力量的職責,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面向城鄉不同羣體,組織開展羣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科普活動,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激發創新活力,提升公眾科學素質。
第十三條 科協指導、幫助和扶持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區)基層科普組織等開展活動,推動建立和完善基層科技普及推廣服務體系,提高基層組織的科普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條 科協引導和支持科技工作者深入農村,通過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診斷、科技培訓以及指導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普及推廣農業科技知識、先進技術和優良品種,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科普示範基地,發揮科技示範帶動作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第十五條 科協加強與企業的科技協作,組織科技工作者和企業科協組織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技術交流、技術服務和培訓等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六條 科協配合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採取多種措施,在中小學及青少年中廣泛開展科普活動,培養青少年對科學技術的興趣和愛好,掌握基本的科學知識和技能,提高科技素養和實踐能力。
第十七條 科協接受政府委託,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諮詢工作,開展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為科學、民主決策提供建議。
科協所屬學會根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依法組織開展科技諮詢、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損失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等事務。
第十八條 科協積極開展科研能力和成果的科學評價,舉薦創新人才,推動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科技評價體系,營造科技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
第十九條 科協面向科技工作者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所屬學會逐步建立繼續教育學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對公務員等開展科技知識培訓。
第二十條 科協建立和完善與科技工作者的聯繫、服務機制,團結和組織科技工作者貫徹科學技術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為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傳播、成果轉化及應用提供支持和幫助,及時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科協所屬學會是科協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開展工作的重要基礎。科協建立和完善與所屬學會的經常性溝通機制,加強對學會的指導、支持和監督管理,推動學會工作發展。各類學會的依託單位應當支持學會開展活動,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充分發揮學會在本系統、本行業科技活動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科協引導科技工作者加強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規範學術行為,倡導敢於創新、勇於競爭、誠信合作、寬容失敗的精神,營造自由平等、求真務實的學術氛圍,反對、抵制和譴責偽科學、反科學以及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三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科協興辦的事業所得收入和服務性收入;
(五)基金孳息、資金利息、資金增值等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科協經費以及學術交流、科普等事業基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科協的資產、經費;科協及所屬事業單位資產的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五條 縣以上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其機關編制內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專職從事學會和科協基層組織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科協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2]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0年11月3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自頒佈實施以來,對促進我省科協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科協工作面臨着一些新情況、新特點和新問題,適時修訂條例很有必要,建議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及説明在省人大門户網站上全文公佈,併發送至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徵求意見,同時專門就有關問題在武漢市召開座談會聽取相關部門、專家的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科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將修改稿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教科文衞委員會、部分兩院院士及一批科技工作者,進一步徵求意見。2011年元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衞委員會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的必要性。1996年我省率先制定的科協條例,在全國產生了積極影響,之後全國先後有19個省(市、自治區)出台了同類的地方性法規。在當前新的歷史發展時期,黨和國家對科協的特殊作用十分重視,2008年,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科協成立50週年大會的講話中明確提出,科協是黨的羣眾工作和國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對科協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同時,國家先後制定出台了科學技術進步法和科學技術普及法,對發揮科協作用從法律上予以明確。省委、省政府也及時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科協工作的意見》。為了體現黨和國家以及我省對科協工作的新要求,進一步明確科協的工作任務,建立新時期加強科協組織建設,增強科協服務能力,促進科協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對原條例許多不適應的方面重新修訂,對於更好地發揮科協在推動科技事業和科普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體現我省科教大省和實施科教興鄂戰略十分必要。
二、關於條例修改的思路和結構安排。有的委員提出,條例內容重點不夠突出,條款之間邏輯性也需要調整,建議修改完善。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中的內容作較大修改和重新調整。在內容上進一步明確科協的任務,強化科協的職能作用;在結構安排上,按照科協工作的性質和組織、政府和社會的支持、科協的主要工作任務和要求、科協的經費資產及人員管理等四個大的方面,對條例的條款內容重新進行了調整佈局,以使條例的調整範圍更加清晰、框架結構更加合理、重點內容更加突出。
三、關於科協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定位。有些委員提出,新時期科協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定位,應與黨和國家的總體要求、法律規定以及湖北實際緊密結合,表述得更完整、準確一些。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條修改為:“科協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動員和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科技諮詢、人才舉薦,促進科技創新與發展,促進科技普及與推廣,促進科技人才成長和提高,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條)
四、關於政府及社會各界對科協工作的促進和支持。有些委員、地方提出,科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做好科協工作,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條例中應進一步明確、充實相關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以下內容: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協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將推動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科技創新以及科普示範助力新農村建設作為目標考核的內容,研究解決科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科協依法履行職責,為科協開展各項工作創造條件。二是對科普經費的財政保障措施予以完善。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界應當重視、關心、支持科協工作,在人員、經費和活動場所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並結合各自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科普、科技創新等活動。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報道,引導公眾關注科學、關注創新,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五、關於科普工作的經費保障。有些委員和單位對修訂草案中“各級人民政府對科普經費投入應在各行政區域總人口人平均0.5元的基數上增長”的規定提出了不同意見,建議不作具體數額規定;也有的委員提出我省人均科普經費投入水平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甚至低於中西部省份的水平,這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科技實力不相稱,應當調整支出結構,實行更加積極的投入政策。經與省政府辦公廳專題就此進行溝通,並參照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有關經費投入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建議將經費保障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科普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保證一般預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區域總人口人均科普經費逐步達到和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政府表示將在條例實施後儘快出台相關規定,以進一步加大對科普經費的投入。(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八條)
六、關於科協的主要職能作用。有些委員、科技工作者和地方提出,修訂草案對科協的職能作用表述的不夠全面,應該根據新時期的任務,尤其是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進一步明確科協的工作職能,突出工作重點。要緊扣推進自主創新和提升科普水平兩大主題,把面向企業、面向農村、面向青少年等作為工作重心。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科協工作職能重新進行梳理,並重點調整充實以下內容:一是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自主創新示範區、科技園區建設以及重要合作發展事項,開展項目合作、專題論壇、成果示範、科技諮詢、人才引薦等活動,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二是發揮學術交流對自主創新的重要促進作用,推動科技工作者以及科技工作者與決策者之間的交流。三是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區)基層科普組織的指導、幫助和扶持,提高基層科普組織的科普能力和水平。四是引導和支持科技工作者深入農村,開展技術諮詢、技術診斷、科技培訓等活動,普及推廣農業科技知識、先進技術和優良品種,發揮科技示範帶動作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五是加強與企業的科技協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六是會同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在中小學及青少年中廣泛開展科普活動,培養青少年對科學技術的興趣和愛好,掌握基本的科學知識和技能,增強科技素養和實踐能力。七是積極開展科研能力和成果的科學評價,舉薦創新人才,推動完善科技評價機制。八是建立和完善與科技工作者的聯繫、服務機制,組織和團結科技工作者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為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傳播、轉化及應用提供支持和幫助。(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七、關於學會工作。有的委員提出,各類學會在我省科技創新和科普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修訂草案中應當增加相應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科協所屬學會是科協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開展工作的重要基礎。科協應當建立和完善與所屬學會的經常性溝通機制,加強對學會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各類學會的依託單位應當支持學會開展活動,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充分發揮學會在本系統、本行業科技活動中的作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中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3]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修改情況的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月17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認真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方面意見,內容比較全面,重點比較突出,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科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1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説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四條關於科協委員會的設立及領導關係表述得不夠明晰,建議斟酌修改;也有委員建議,對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科技園區和鄉(鎮)、街道(社區)建立科協基層組織應根據情況區別對待。根據委員意見,結合中國科協章程的規定,建議將該條第二款分為兩款表述,修改為:“縣(含市、區,下同)以上科協設立委員會,委員會由同級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縣以上科協對所屬學會(含協會、研究會,下同)的工作實行領導。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的工作實行業務指導。”將第三款修改為:“鼓勵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科技園區設立科協基層組織,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社區)可以建立科協基層組織。”(建議表決稿第四條)
二、有些委員建議,政府投資的科普場館應當儘可能對青少年免費開放;也有委員提出,科普場館的優惠對象還應包括學齡前兒童。據此,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我省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並考慮實際情況,建議將草案二審稿第七條第二款中“對青少年實行優惠,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實行定期免費開放”修改為“對未成年人實行優惠或者免費開放”。(建議表決稿第七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第二款有關開展成果鑑定、損失鑑定等事務是否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建議斟酌。根據委員意見,考慮到中國科協章程對上述事項有明確規定,同時相關資質事項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疇,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科協所屬學會根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委託,依法組織開展科技諮詢、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損失鑑定、參與技術標準制定等事務。”(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規定科協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建立學會繼續教育認證制度是否合適;也有委員建議增加科協對公務員進行科技知識培訓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根據中國科協章程的有關規定,科協面向科技工作者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既是各級科協及所屬學會的責任,也是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不可缺少的基本內容,作出這一規定符合當前科協工作的實際情況。考慮到中國科協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教育兩個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圍繞加強科協系統繼續教育工作,提出建立科技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制度,推動科協系統不同類型學習成果互認的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科協面向科技工作者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所屬學會逐步建立繼續教育學分制度”;同時在該條增加“配合有關部門對公務員等開展科技知識培訓”。(建議表決稿第十九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的其他有關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及文字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1年3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説明。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