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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進步

鎖定
科學技術進步,簡稱“技術進步”,指廣泛利用科學技術成果,不斷完善社會生產和服務領域的各個方面,以便具體解決各項社會經濟任務。它是勞動生產率增長、社會生產效率提高的主要源泉。 [1] 
科學技術進步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發展問題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把科研成果用於科技研製和工程方案;組織新技術的生產;完善組織生產、勞動和管理的技術手段、形式和方法;擴大新技術和新工藝的使用範圍,對國民經濟各部門進行技術改造。它是科學、技術、生產和消費領域不斷髮展的過程。 [1] 
從實際利用科學成果的角度來看,科技進步大體上可分為以下階段:(一)基礎科學研究和探索。解決利用自然規律和自然界力量的新方法的一般任務。(二)應用研究、設計、試驗工作和社會經濟研究。它們是現代生產在科學技術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中,行業性的專項應用科學研究以及設計、工藝和試驗工作是這一階段的最主要部分。(三)生產技術的發展。在這個階段,國民經濟各部門廣泛採用新技術和新工藝,獲得新的能源和材料,運用先進的組織生產勞動的方法,進一步完善管理的組織和方法。 [1] 
中文名
科學技術進步
外文名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2] 
別    名
技術進步 [3] 
概    念
是指日益發展的科學、 技術、生產和消費領域 相互聯繫的過程 [4] 
科學技術進步
【注音】kēxuéjìshùjìnbù
【釋義】是指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工作。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國家科學技術重大項目、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並且,科學技術進步法還對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企業技術進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人員、保障措施及法律責任都作出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
  • 1.    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重慶出版社 合編;汝信 主編.社會科學新辭典.重慶:重慶出版社.1988.第503-504頁.
  • 2.    胡志勇 主編.漢英社會科學大詞典.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第904頁.
  • 3.    熊武一,周家法 總編;卓名信,厲新光,徐繼昌等 主編.軍事大辭海·下.北京:長城出版社.2000.第2193頁.
  • 4.    [蘇]M.г.納扎羅夫 主編;鐵大章,王毓賢,方羣,楊樹莊等 譯.社會經濟統計辭典.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1988.第568-5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