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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女企業家協會

鎖定
温州市女企業家協會是以全市企事業中女廠長、女經理以及優秀女性管理者為主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温州市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中文名
温州市女企業家協會
外文名
Wenzhou Women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類    別
協會
始建於
1995年
會    員
148位

温州市女企業家協會協會簡介

温州市女企業家協會 [1]  始建於1995年,是以全市企業中女廠長、女經理以及優秀女性管理者為主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社會團體,是温州市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協會現擁有會員148位,遍佈市直及9個縣(市、區)涉及40多個企業,在體現先進性的同時充分體現了廣泛性和代表性。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會員,提高女企業家的自身素質和社會地位、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壯大女企業家的隊伍為宗旨,交流企業管理經驗,探討女企業家在創業創新中面臨的問題,增強黨和政府與女企業家的聯繫,同有關國內外社會團體進行友好交往,努力為女企業家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氛圍,組織動員女企業家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貢獻。
女企業家協會成立以來,不斷規範管理,創新服務,擴大宣傳,通過編髮37期協會簡報,出版50期《女企業家報》,組織40多次培訓活動,開展了50多次交流互訪,舉辦了20多沙龍晚會,並於2005年用會員贊助款及會員捐贈物品拍賣後所得收入成立“愛心基金會”,每年堅持資助20來名第一、二批上線的温籍貧困女大學生,還被市民政局授予“汶川地震、救災捐贈愛心獎”。協會在社會上,先後榮獲“温州市先進民間組織”、“捐資助學、共創和諧榮譽單位”等榮譽。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温州市婦女聯合會的業務指導,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温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2] 

温州市女企業家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温州市女企業家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以全市企事業中女廠長、女經理以及優秀女性管理者為主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温州市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會員,提高女企業家的自身素質和社會地位、維護女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壯大女企業家的隊伍為宗旨,交流企業管理經驗,探討女企業家在創業創新中面臨的問題,增強黨和政府與女企業家的聯繫,同有關國內外社會團體進行友好交往,努力為女企業家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氛圍,組織動員女企業家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温州市婦女聯合會的業務指導,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温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温州市圖書館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
(一)舉辦各類講座和研討班,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學習現代企業管理知識,推廣企業管理的成功經驗,提高會員的理論素養和管理水平;
(二)通過各種途徑宣傳優秀女企業家典型,提高她們的知名度,促進女企業家隊伍成長;
(三)加強橫向聯繫,與國內外社會團體進行友好交往,開展生產經營、技術創新、企業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經驗交流活動,幫助女企業家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積極開展增進會員之間友誼及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五)溝通女企業家與政府、社會各界的聯繫,積極為會員企業提供調研、法律等諮詢服務,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及時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為企業排憂解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能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或行業影響力的在職女企業家;
(四)所經營的企業已具有兩年以上良好的信譽;並在同行業內取得先驅和比較靠前的影響地位;
(五)年齡在50週歲以下,學歷大專以上。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承認本會章程,自覺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領取並按要求填寫入會申請書;
(三)所在企業和有關部門同意,各縣(市、區)女企協核准;
(四)提交入會申請書;
(五)秘書處審查上報理事會;
(六)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七)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入會批准書。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重大的問題,有權要求協會進行調查、諮詢,並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交納單位會費和個人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宗旨,推薦新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的退會:
(一)當會員不再擔任企事業經營管理者即自然退會;擔任過副會長的會員,離開企事業領導崗位以後,保留名譽理事一屆,享受會員待遇;擔任過理事的會員,離開企事業領導崗位以後,保留名譽理事一年,享受會員待遇。已退休的會員保留一年的名譽會員;
(二)會員應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凡一年內不參加活動,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有特殊原因應向秘書處説明情況);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退會或除名,均不退還會費;
(四)會員主動要求退會應將書面報告提交理事會,並由秘書處備案,同時交回會員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設會長一名,執行會長兩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包括委託)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包括委託)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為常務理事,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擔任企事業主要領導及所在企事業要有較大規模,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設專職工作人員一人;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積極為協會作出貢獻的。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包括委託)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包括委託)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根據協會的工作需要,按社會知名度,在本行業內有突出成就,熱心於協會工作等條件,在理事中推薦。執行會長在副會長中推薦並選舉產生。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市婦聯推薦,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在理事會和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六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超過了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以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婦聯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執行會長協助會長行使相關職權和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理事必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在擔任本職務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要撤銷其職務;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自動免去擔任的職務;理事以上人員一年內參加協會活動不滿三次,免去其擔任的職務。對理事、正副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不履行職責的處理由秘書處提出意見,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後生效,其處理結果由協會秘書處通知其本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任務;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是温州市女企業家協會日常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並執行協會的制度;
(二)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事項;
(三)制定並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密切聯繫會員,為會員提供服務;
(五)發展會員和會費收繳工作;
(六)協會刊物的編輯出版工作;
(七)管理協會的財務和經費;
(八)協會檔案資料管理和文件編髮工作;
(九)接待來訪和對外聯絡工作;
(十)在秘書處職責範圍內,對外代表温州市女企業家協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利息;
(三)本會開展活動所得收入;
(四)團體及個人捐贈和資助;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收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温州市民政局和温州市婦女聯合會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温州市婦女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温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議前,須在温州市婦女聯合會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温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温州市婦女聯合會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26日四屆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