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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校友總會章程

鎖定
《清華校友總會章程》是清華校友總會的章程文件,2009年9月25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1] 
中文名
《清華校友總會章程》
核准單位
民政部
核准時間
2009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清華校友總會(英文名為: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TH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清華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團體,為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加強國內外清華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和團結,服務廣大校友,發揚清華的優良傳統,為中華民族的富強和祖國的統一,為母校的發展做出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 聯絡清華校友;
(二) 編輯出版《清華校友通訊》、《清華人》及有關校友資料,開辦清華校友網;
(三) 統籌管理清華校友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 清華校友,包括:清華各個時期(包括留美學務處、清華學堂、清華學校、清華大學)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清華的津貼生、公費生;曾在清華任教、任職者;長沙臨時大學、西南聯合大學的教職員工、畢業生、肄業生;院系調整併入和轉出清華的其他校、系的教職員工和學生。本條文所指清華,還包括台灣新竹清華大學。
第九條 符合以上條件,經與本會聯繫登記後,皆可成為本會會員。非本會會員而對清華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資格的取消或暫停;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本會會長候選人一般為現任清華大學校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校友訂閲《清華校友通訊》、《清華人》等的贊助款;
(二) 學校資助;
(三) 捐贈;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和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活動或解散,必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17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會與各地依法成立的清華校友會組織建立密切工作聯繫,但無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