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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

鎖定
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的前身是清華大學學生科學考察協會,成立於1994年10月13日, 2003年5月5日科考協會改名為山野協會。山野協會主要進行登山攀巖、科學考察、野營探險之類的活動,是清華大學十佳學生社團之一。
中文名
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
前    身
清華大學學生科學考察協會
成    立
1994年10月13日
改    名
2003年5月5日

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機構介紹

清華大學學生登山、攀巖、科學考察活動開始於1990年。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的前身是清華大學學生科學考察協會,成立於1994年10月13日,2003年5月5日科考協會改名為山野協會。山野協會主要進行登山攀巖、科學考察、野營探險之類的活動,是清華大學十佳學生社團之一。
清華大學SOK登山隊和德生科考隊是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的核心組心組織,SOK登山隊作為清華大學體育代表隊成員之一,還是中國科學探險協會的團體會員。

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機構宗旨

結合登山科考的社會意義,通過組織各種層次的野外活動,建立良好的社會與自然關係,引導會員在與自然交流的過程中,完善自我人格,培養正直的品德,堅毅的意志,強健的體魄,踏實的作風和不斷開拓進取的精神。配合學校素質教育,在同學中倡導團結協作的團隊精神,弘揚“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校訓。

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機構活動

協會活動包括:日常體能訓練、野營、攀巖、冬季攀冰、冬季雪山模擬訓練、登山集訓,以及組織參加各種攀巖、越野賽事等。
協會會員可以參與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參與協會各項工作,擔任協會部門職務,可以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同時協會會員需要遵守協會章程,積極參與協會各項工作,在活動中服從集體的安排。

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登山科考活動

每年暑假,山野協會都會組織大型的攀登雪山和科學考察活動。清華大學登山隊和科考隊隊員從協會會員中選拔能力素質優秀者,在清華大學和隊員本人家長同意下,攀登雪山或進行科學考察活動。
登頂過海拔7500米以上雪山。
為國家培養多名登山健將、一級登山運動員等。
1994年登頂青海各拉丹東,隊員苗來生成為第一位登頂該峯的中國人。

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機構章程

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章程(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簡稱“山野協會”。英文名稱為“TsinghuaMountaineeringClub”,縮寫為“THMC”。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山野協會是清華大學團委領導下的學生團體,主要由熱愛登山、攀巖等户外運動的清華大學學生組成。山野協會成立於1994年10月13日,成立初期的名稱為“清華大學學
生科學考察協會”,2003年5月5日更名為清華大學學生山野協會。
第三條協會宗旨:以登山為核心,通過組織登山、攀巖、科考等各種層次的户外活動,在學生中普及户外活動常識,建立良好的社會與自然關係,引導會員在與自然交流的過程中,完善自我人格,培養正直的品德,堅韌的意志,強健的體魄,踏實的作風和不斷開拓進取的精神。配合學校素質教育,在同學中倡導團結協作的集體主義精神,弘揚"自強不息,厚德載物"的校訓。
第四條山野協會為清華大學體育代表隊登山隊和攀巖隊的基層組織,必要時可獨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主要為在校的本科生、專科生和研究生,同時吸收少量熱愛本協會的其他人士 。入會沒有特殊條件。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學期一次,在招新之後舉行。由會長及各部部長向所有會員介紹協會章程、協會機構以及本學期協會工作計劃。
第七條協會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1.參與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2.參與協會各項工作,擔任協會工作職務。
3.可以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八條協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
2.積極參與協會各項工作。
3.在活動中服從集體的安排。
第三章 組織形式 第九條山野協會的組織形式為理事會監督下的會長負責制。
第三章 組織形式
第十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可根據需要設置副會長一人或兩人,下設各部,各部設部長。協會另設理事會,負責協會發展的重大決策,具體實施由會長負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協會工作的監督和決策機構,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任免會長,根據會長的提名任免副會長、各部部長。理事會負責監督協會運轉,使其得到持續
、穩定、良性發展。理事會原則上不直接參與協會工作的具體實施。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不超過15名,不得少於10名,在任的會長、副會長不能擔任理事。
3.協會會員有權就理事會形成的決議提出質疑,理事會有責任在兩週內給出答覆。
4.理事會履行以下職責:
(1)學年初,理事會聽取會長提交的本學年活動計劃並給以適當建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協會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重大活動計劃和財務預算。對學期中會長提出的協會活動計劃改變,理事會應及時審批。
(2)理事會有責任監督協會的財務狀況。
(3)理事會負責審批會長、副會長、部長的任免情況。
(4)當達到或超過總數四分之一的理事認為會長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時,可以要求會長對工作做出解釋。
(5)登山隊和科考隊出發前,由理事會任命登山和科考隊的臨時理事會,並審批登山科考隊隊員名單。登山科考隊返回後,由理事會核查臨時理事會的工作得失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6)理事會每學期聽取攀巖隊隊長關於協會攀巖隊工作情況的報告。
5.理事會應每月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理事長負責組織召開;理事長缺席會議時,由理事長委派一名理事主持組織會議。協會老隊員和協會骨幹如有需要可列席參加,列席會議人員由會長或理事會成員提出,經理事長同意後方可列席。會議議題由理事長提前收集;對於未能到會的理事,理事長負責傳達討論結果。表決的規則是:對於本章程中未特別説明的問題,贊成票超過所有理事總數的一半方能通過。
7.理事任期一年,可連任,一次任期內不參加理事會議次數達到三次則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
8.理事長任期一年,由理事選舉產生。
9.理事長負責向協會傳達理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會長
1.會長代表整個協會,負責協會活動的統籌安排並負責處理協會與學校主管部門及其它團體之間的關係。
2.會長在工作中應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會長接受理事會的監督,聽取會員建議。
3.會長行使以下權利:
(1)指揮權:會長對本協會的具體工作實行統一指揮。
(2)提名權:會長向理事會提名當屆副會長、部長人選。
(3)在理事會批准的前提下,享有協會提供的其它權利。
4.會長履行以下職責:
(1)會長對理事會負責,有義務向理事會彙報協會工作情況,具體參見十一條中第4款。
(2)會長對協會上級部門負責,圍繞學校要求開展工作,在對外活動中,維護學校聲譽。
5.會長的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三條部長會的職能
1.辦公室:負責管理協會資料,輔助會長工作。
2.外聯部:負責協會贊助的策劃和籌集,聯絡新聞界及社會關係。
3.財務處:負責管理協會日常財務。
4.攀巖部:組織協會攀巖活動,培養會員攀巖技能。
5.實踐部:組織以野營、拉練為主的户外活動。
6.訓練部:組織協會日常訓練,提高會員的基礎素質。
7.宣傳部:負責協會對內和對外的宣傳活動。
8.裝備部:負責協會裝備日常維護及管理。
9.根據需要,會長可向理事會提請增減或合併部門,經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10.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部長組成部長會,部長會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有權就登山、科考、攀巖及其它重大事項向理事會提出議案。
第四章 人事制度 第十四條協會的換屆活動從暑期登山集訓開始,到新學期的第一週結束,按照順序,依次選舉新一屆理事會、會長,並任命副會長、部長。
第四章 人事制度
第十五條理事會可酌情增減理事人數;新的理事需經過理事會提名討論,理事及理事長的任免需經過上一屆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會長、副會長及部長的產生。
1.新會長由上屆會長、現任理事提名。會長候選人應曾是登山、攀巖或科考隊員,入會時間超過一年半,在協會的實踐活動中理解並掌握了本章程體現的精神原則及協會組織方式,並有能力在協會日常活動中將其貫徹實施。
2.會長候選人經現任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方可到任,優先考慮登山隊員。
3.副會長、部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會長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理事會在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彈劾會長,並隨即選舉新一屆會長。變更期間由理事會任命一位代會長代行使會長權力。
第十八條新老會長的交接工作應在換屆期中完成,包括協會與學校主管部門、各社會團體等對外聯繫工作,以及各個部門的交接工作。
第五章 財務制度 第十九條本協會活動經費主要來自協會基金(自籌),同時爭取學校予以的適當支持。
第五章 財務制度
第二十條本協會基金目前由以下部分組成:
1.協會活動基金:主要來自適當收取的會費。
2.贊助基金:來自社會各界對協會提供的贊助資金。
3.隊友基金:由協會會員的資助金組成。
協會原則上不參加盈利性商業活動,如有特殊情況需申報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單筆1000元以上開支應得到理事會的同意再進行支出;單筆100元以上的支出應得到會長批准。
第二十二條學年初會長向理事會提交一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在每次大型活動總結中,提交財務清單。
第二十三條每月15日之前,財務處需向理事會彙報上月財務狀況;會長離任時,向理事會彙報年度財務狀況。理事會須組織人員就上報的月度及年度財務狀況進行核實。
第六章 雪山攀登活動的組織 第二十四條自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三條,描述的是暑期雪山攀登活動的組織。
第六章 雪山攀登活動的組織
第二十五條協會每年暑期組織一次雪山攀登活動。該活動的策劃應在前一年年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六條山峯選擇原則
1.安全,難度適中。
2.時間上滿足大多數同學的要求。
3.費用在承受範圍之內。
4.具體選擇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理事會對山峯選擇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在年底之前完成山峯選擇工作。在每年5月1日之前,確定當年登山隊長的人選。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員需滿足以下條件才有資格成為登山隊員:
1.須為清華大學在校生或應屆畢業生。
2.本人自願申請參加登山活動。
3.積極參加協會工作和日常活動。
4.積極參加登山集訓。
5.體檢合格,取得家長同意,並向登山隊上交書面保證。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在隊員選拔前任命登山隊臨時理事會,人數為3至4人,負責登山過程中的工作及決策。隊長是登山隊臨時理事會理事長。
第三十條登山隊員選拔流程:
1.會員提交申請表。
2.登山隊隊長按量化選拔標準選出預備隊員。
3.理事會應在集訓第二週前組建隊員選拔委員會。隊員選拔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1)會長;(2)登山隊臨時理事會;(3)科考隊長;(4)第一志願非登山的協會部長代表;(5)理事會至少兩名代表。
4.隊員選拔委員會應在第三週前向理事會提交隊員選拔的初步意向,徵求理事意見。隊員選拔委員會須於集訓結束前向理事會提出包括登山正式隊員,登山候補隊員,科考正式隊員 ,科考候補隊員的名單,並附所有入選隊員與預備隊員中的落選隊員的入選或落選理由。其中:登山候補隊員中如也有意科考者,如果最終未能成為登山正式隊員,則自動成為科考正式隊員,科考正式隊員名單中需要預留名額;如他們進入登山正式隊員,則科考正式隊員的空缺由科考候補隊員補上。
5.理事會審批選隊員委員會提交的名單,直接通過或加以修改,在理事會表決名單前,須聽取隊員選拔委員會的意見。
6.如選隊員委員會達到2/3票數不同意某項選隊員決議,可提出申訴及重新討論之提 議,理事會應再次就此決議進行討論並表決,此項決定為最終之決定,不再進行表決。
7.有情侶關係等特殊私人關係的隊員不能同時入選登山隊。
8.隊員選拔委員會為落選隊員做解釋工作。
第三十一條登山過程中組織原則:
1.登山隊任一臨時理事均有權召集臨時理事會。
2.登山隊員應無條件服從隊長及登山隊臨時理事會的安排與決定。隊員有意見和建議時可以提交登山隊臨時理事會討論,但必須服從登山隊臨時理事會的討論結果。
第三十二條所有登山隊員都有義務協助下任會長完成登山後續工作,包括新聞宣傳、贊助回報、雪山報告會和登山報告書的編寫等。
第三十三條協會保留對登山中全部資料的所有權,包括:照片、影音資料、團體登頂證等。
第三十四條非暑期雪山攀登活動的組織除暑期大型雪山攀登活動之外,為鍛鍊骨幹隊員的技術能力,積累攀登經驗,應在冬季或其他適合攀登的時期,再組織一次非暑期小型雪山攀登活動。若因隊員人選不足、時間安排衝突等特別原因難以成行,經理事會批准,可取消當年度的非暑期雪山攀登活動。
1.在活動之前至少提前一個月完成策劃,內容包括山峯選擇、攀登路線、日程安排等,並由理事會最終決定。
2.山峯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1).難度適合,具有進行技術訓練的條件;(2).具有適合攀登的季節;(3).交通較為方便,攀登週期在十四天以內。
3.活動隊員由已有雪山攀登經驗的老隊員及確定將參加當年暑期登山的新隊員組成,隊員資格應滿足第二十八條的1、2、3、5項,並具備一定的攀登技術基礎。
4.隊員名單由理事會最終討論決定。
第七章 暑期科考活動的組織 第三十五條協會每年組織科考活動。如遇特殊情況,可由會長於第二學期初提出議案,經理事會通過後暫停當年的科考活動。
第七章 暑期科考活動的組織
第三十六條科考活動在兼顧社會意義和學術意義的同時,應注重對骨幹會員的鍛鍊和培養,注重與登山隊和登山活動的內在聯繫。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需在每年5月1日前,確定本學年暑期科考隊長的人選。科考隊長負責組織科考選題工作,並於6月1日前向理事會提交科考策劃書。
第三十八條協會會員需滿足以下條件才有資格成為科考隊員:
1.本人自願申請參加科考活動。
2.積極參加協會工作和日常活動。
3.積極參加登山集訓。
4.體檢合格,取得家長同意。
科考隊員和登山隊員同時選出,流程與登山隊員選拔流程相同。理事會在隊員確定後確定科考隊臨時理事會,負責科考工作及重大決策,科考隊長任科考隊臨時理事會理事長。
第三十九條協會保留對科考中全部資料和成果的所有權,包括:照片、影音資料等。
第四十條所有科考隊員都有義務協助科考隊長完成科考後續工作,包括新聞宣傳、贊助回報、科考報告書的編寫等。
第八章 攀巖隊的組織 第四十一條攀巖隊代表山野協會的攀巖最高水平,代表山野協會參加各個級別的攀巖比賽,帶動山野協會整體攀巖水平的提高。攀巖隊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全國性攀巖比賽,如遇
第八章 攀巖隊的組織
特殊情況,由攀巖隊隊長提出,並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暫停。全國性攀巖比賽的參賽選手從正式隊員和預備隊員中選拔產生,並由理事會批准。
第四十二條攀巖隊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任命,最遲在每學年第二週之前確定,任期為一年。
第四十三條會員需滿足以下條件才有資格成為攀巖隊預備隊員:
1.須為清華大學在校生。
2.本人自願參加攀巖活動。
3.積極參加協會工作和日常活動。
4.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攀巖相關活動。
5.熱愛攀巖隊,有較高的攀巖水平。
6.至少參加一次攀巖集訓。
第四十四條攀巖隊預備隊員及正式隊員的產生過程:
1.由攀巖隊長提名本年度攀巖隊預備隊員及正式隊員名單,提交理事會通過。
2.至少參加過一次攀巖集訓,並且參加過一次重點賽事的攀巖隊預備隊員,經理事會審批成為攀巖隊正式隊員。
3.攀巖隊正式隊員享有與登山隊隊員同樣的榮譽和權利。
第四十五條攀巖隊預備隊員及正式隊員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有權利和義務代表清華山野協會參加各級攀巖比賽。
2.有權利優先享受協會的攀巖資源,如接受培訓、外出訓練等。
3.有義務在提高自身攀巖實力的同時,帶動協會其他會員提高攀巖水平。
4.攀巖隊預備隊員及正式隊員在外比賽期間代表山野協會,隊員有義務維護協會形象,代表協會與其他山友溝通。
第四十六條攀巖隊隊長履行以下職責:
1.攀巖隊隊長向會長負責,每學期向理事會彙報攀巖隊工作情況。
2.攀巖隊隊長組織安排攀巖隊訓練,與攀巖部長配合參與協會活動。
3.攀巖隊隊長根據一年比賽情況並與會長協商,安排比賽集訓時間。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山野協會的會徽及清華大學登山隊的隊徽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其圖案均為山峯形狀,英文文字均為“BRAVEHEART”,中文文字分別為“清華山野”和“清華登山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山野協會及清華大學登山隊的會徽、會旗由山野協會統一製作,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使用。
第四十九條山野協會章程每三年修訂一次,本章程經2010年8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即日生效。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