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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建商會

鎖定
深圳市福建商會,原稱“深圳市福建企業協會”,於2003年12月19日經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2011年1月17日正式更名為“深圳市福建商會”。
中文名
深圳市福建商會
原    稱
深圳市福建企業協會
成立時間
2003年12月19日
性    質
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分佈在深的閩籍企業家一萬五千餘名,主要分佈在地產建築、玻璃建材、傢俱箱包、紡織服裝、電子電器、通訊器材、機械五金、塑膠化工、交通物流、文化教育等行業。
商會成立以來,在“聯絡鄉情、溝通信息、維護權益、共創商機”,服務理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
2009年9月25日,二屆三次理事大會一致推舉全國政協委員、商會會長、信義集團董事局主席李賢義先生榮任商會創會會長;推選福建省政協委員、商會理事長、華盛興業集團董事長李建超先生擔任商會第三屆會長;推選福建省政協常委、省總商會副會長、商會副會長、深圳香繽投資集團董事長許明金先生擔任商會第三屆理事長;推選商會監事長、商會福清分會會長、巨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祖仁先生擔任商會第三屆監事長。 [1] 
深圳市福建商會章程2011年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深圳市福建商會(英文:FujianChamberofCommerceinShenzhen英文縮寫:S ·F·C·C)。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福建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引導企業遵紀守法,文明經營,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與聯繫,加強與我市閩籍企業、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繫,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為企業拓展國內國際市場、投資融資牽線搭橋,以加強深閩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積極推動深閩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第四條本會活動準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民主管理,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走自律守法、自我發展的道路。第五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彩田路福建大廈A座。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一)加強聯繫深閩兩地黨委、政府,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引導會員正確處理好政府、社會和企業之間的關係,提高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的自覺性;(二)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服務,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訴求和建議,發揮好企業與政府之間橋樑紐帶作用;(三)開展會員信息交流諮詢等服務,建立經濟信息網絡,出版簡報、會刊,建立商會網站,收集、傳遞、介紹深閩兩地及國內外經濟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經濟信息諮詢和服務。(四)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會員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幫助會員開拓市場、發展生產,促進企業自身發展和深閩兩地經濟發展;(五)組織會員參與開展各項社會公益事業活動,宣傳“善觀時變、順勢有為、敢冒風險、愛拼會贏、合羣團結、豪俠仗義、戀祖愛鄉、回饋桑梓”的閩商精神,不斷提升在深閩商的社會形象和知名度;(六)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和區域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促進會員在國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與發展,增進相互聯繫和協作;(七)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會員需要的其他活動,辦理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第三章會員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福建省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深圳市投資興辦,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第九條本會設團體會員,允許我市其他相關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並做如下規定:(一)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二)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一)企業會員為福建省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市投資興辦或經營管理的,經工商註冊、税務登記並年審有效的實體企業,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二)團體會員為在深福建及各地市籍異地商會,團體會員必須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三)遵紀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納税、信譽良好;(四)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一)提交正式的入會書面申請;(二)填寫入會申請表;(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四)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牌。(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三)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四)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五)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七)本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四)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六)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第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榮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第十五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一)會長單位每屆任期繳納會費30萬元;(二)理事長單位每屆任期繳納會費20萬元;(三)監事長單位每屆任期繳納會費15萬元;(四)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任期繳納會費10萬元;(五)副會長單位每屆任期繳納會費8萬元;(六)副監事長單位每屆任期繳納會費2萬元;(七)副秘書長單位每屆任期繳納會費2萬元;(八)常務理事單位每屆任期繳納會費1萬元;(九)理事單位每屆任期繳納會費3000元。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七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八條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九條本會由會員(或會員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每一企業會員代表指定一個代表參加;如會員代表非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有該企業會員代表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方可參加。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二)制定或修改章程;(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四)制定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常務理事、監事;(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八)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十)決定終止事宜。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第二十四條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常務理事、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一)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方式。(二)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四)制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並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九)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第三十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均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四)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第三十二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第三十三條本會根據需要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根據本章程並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第三十四條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第三十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常務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本人或企業對社會有較大貢獻;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協助會長工作;(二)參加會長辦公會議;(三)可由會長授權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第三十九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第四十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第四十一條本會屆中理事、常務理事和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確認。第四十二條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確認。第四十三條本會會長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第五章內部管理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服務活動收入。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一)商會的經費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本會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九條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第五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二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印章管理:(一)商會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第五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六條本會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第五十七條重大活動需提交備案報告:(一)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二)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第五十八條評比達標表彰備案:本會開展面向本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工作:必須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六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六十二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經2010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第六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