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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印刷學會

鎖定
深圳市印刷學會是印刷科技工作者、印刷界專業人士、印刷企事業及相關單位自願結合原則,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於2007年9月成立。受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中文名
深圳市印刷學會
外文名
ShenZhen Graphic Society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二路614棟203室
性    質
AAA級學術組織
成立日期
2007年9月

深圳市印刷學會學會宗旨

致力於團結、服務廣大印刷企事業、大中專科研院校、印刷界專業人士及印刷科技愛好者。傳播科學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普及科學新知識;促進會員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會員競爭力;走產學研相結合的道路,以科學方法協助會員單位升級、轉型;搭建政府、會員之間溝通平台;架起國內外行業之間交流合作的橋樑;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印刷人數據庫,為業界輸送高水平人才。

深圳市印刷學會會員涉及領域

印刷、包裝、紙張、油墨、機械、數碼、IT、供應鏈、防偽、教育、科研、網絡、設計、出版、化學、化工、電子、光學及國際創意印刷文化產業園等。 [1] 

深圳市印刷學會學會相相關訊息

深圳市印刷學會也將全心全意為廣大印刷人服務,組織更多對業界有幫助的活動。
活動內容包括展會、大會、講座、研討會、與社區開設的公益性活動; [2] 
學會相關報道

深圳市印刷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深圳市印刷學會,英文譯名是:“Shenzhen Graphic Society”,簡稱為“SZGS”。
第二條:深圳市印刷學會是由深圳市從事印刷技術理論研究與實踐、教學與應用開發的有關科技工作者和印刷界專業人士自願結合,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深圳市印刷學會的宗旨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推廣和普及印刷技術的科學知識,促進印刷技術科技工作者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印刷技術科技工作者自主創新,在印刷技術領域的探索和多出成果,推動印刷技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以現代科學技術改造傳統印刷技術,反映廣大印刷技術科技工作者的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一步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為印刷技術科技工作者服務,建立印刷技術科技工作者人才資料庫。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深圳市印刷學會的住所:上步中路深圳科學館406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印刷技術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辦好印刷技術科技工作者之家,開展青少年印刷科學技術教育活動;
(三)為會員提供印刷技術、繼續教育和信息服務,建立和不斷充實、完善印刷技術科技工作者人才資料庫;
(四)反映印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願,維護印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印刷技術學科論證,促進會員勇於探索,自主創新意識;
(六)編印學術性、科普性印刷技術信息資料,建立學會專業技術網站;
(七)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各種工作業務會議;
(八)開展符合學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同時設名譽會員、名譽會長、榮譽會員、榮譽會長和顧問、高級顧問。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印刷技術科技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從事印刷工作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學術水平者;獲得大學本科學位以上者或在職學生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關注印刷技術科普愛好者。
(五)單位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支持學會工作的印刷科研、教學、設計、信息及依法成立的印刷科學技術學術性羣眾組織;
(六)在學術上面有較高研究和知名度,並願意與本學會合作的印刷科技工作者。
(七)凡對我國印刷科學技術學科的發展和對深圳市印刷學會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的稱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秘書處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授權秘書處登記並定期發佈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經理事會授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以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及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對本會工作有高度熱情和責任感;(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任期3年可以連續連任(特殊情況除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3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團體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審計署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1年4月1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