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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額交收制度

鎖定
淨額交收制度是證券交易所的清算原則。證券商之間的清算,以第一個開市為一個清算期,在辦理清算交割業務時,為了簡化清算交割工作,減輕工作量,一般統一按 “淨額交收” 的原則辦理。所謂“淨額交收”,即每一個證券商在一個清算期中,對價款的計算只計其應收付價款相抵後的淨額; 對證券的清算、只按證券種類計算各種證券應收應付證券數目相抵後的淨額。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減少實際交割的股票和款項,以節省人力和物力。 [1] 
中文名
淨額交收制度
定    義
證券交易所的清算原則
類    型
金融術語
如:進行交易的甲方向乙方出售1000股,乙方又將此1000股轉賣給丙方。如果沒有清算制度,這筆交易就得交割兩次。首先在甲乙之間進行一次交割,然後又在乙方與丙之間交割一次; 如果採取淨額交取,乙方的賣方與買方中銷,實際交割只是在甲方與乙方之間進行一次即可。再如.某證券商以10000元買入某股票100股,又以8000元賣出另一種股票,他無需經過付出和收回兩次清算,而只需付出2000(10000元—8000元) 元的淨額即可。一級交割全部採取淨額交割。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交易所根據當日 “場內成交單” 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和金額,應付應收相抵後的淨額 (即餘額) 編制“交割清單表”。各證券商應與交易所交易部於交易當日下午5時以前完成對賬,對賬無誤後編制 “交割清單”,由其清算員於成交的次一營業日上午10時前,將應交割的證券連同 “交割清單”送達交易所交易部辦理集中交割手續,每逢星期六應於下午2時至3時完成對賬與一級交割。各證券商必須在交易所統一開設結算賬户,並在賬户中始終保持足夠清算即日交割的現金餘額,餘額不足以清算支付時,交易所將其差額按人民銀行清算透支時的罰息標準罰息。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