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淨殘值率
鎖定
基本概述
淨殘值率簡介
固定資產殘值率基本規定
1、內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税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3〕70號)第二條之規定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為5%。
2、外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為10%。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1)房屋、建築物預計使用年限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
(3)生產經營用的工具、器具、傢俱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
(4)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預計使用年限為4年;
(5)電子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3年。
淨殘值率計算方式
年折舊率=(1-預計淨利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2、固定資產折舊按分類折舊計提折舊率時(分類折舊率),計算公式如下: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原值-淨殘值)/該類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清理費用)/該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某類固定資產月折舊額=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12
某類固定資產年折舊率=該類固定資產年折舊額/該類固定資產原價×100%
採用分類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簡單,但準確性不如個別折舊率
淨殘值率相關條文
根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
也就是説新的企業所得税在固定資產淨殘值率中沒有規定,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要求5%計算,企業可以自己合理確定,隨便百分之幾由企業合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