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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鎖定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是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宣佈成立由十八人組成的常設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該委員會強調:全體人類的人權及其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與遵守,反對一切“種族優越説”,反對任何種族歧視的政策和現象。該委員會的職權是:研究各締約國提出的報告,每年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報告,受理締約國間因違反條約的行為而提出的控告並進行調停。 [1] 
中文名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成立時間
1965年12月21日
成立單位
聯合國大會
職    權
研究各締約國提出的報告,每年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報告,受理締約國間因違反條約的行為而提出的控告並進行調停

目錄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職能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的成員由德高望重、公認為公正的18名專家組成。由公約締約國選出,任期4年。每兩年改選半數成員,選任時,應考慮代表世界上各地理區域及各種不同的文明和法系諸因素。該組織是一個自主機構。所有成員以他們的個人資格任職。秘書處設在日內瓦。每年舉行兩次會議,通常在紐約聯合國總部或日內瓦聯合國辦事處舉行。 在過去幾年中,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除開展了其他有關活動外,仍然繼續從事大量的工作,審查締約國報告。為繼續審議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委員會第六十六屆會議就預防種族滅絕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秘書長的防止滅絕種族問題特別顧問參加了專題討論就這一問題通過了宣言。委員會第六十七屆會議對宣言採取了後續行動,通過了一項決定,提出了蓄意大規模種族滅絕情勢的跡象。委員會還在同一屆會議上通過了第31號一般性建議,針對的是在司法制度的司法和運作中防止種族歧視。委員會還在第六十六屆和第六十七屆會議的一般性辯論中討論了多元文化的問題。
該委員會的職能是:根據公約的規定,審查各國為履行其反對種族歧視的義務而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就聯合國託管領土和非自治領土上被指稱有種族歧視行為的個人和羣體向聯合國機構提出的控訴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對其他聯合國機構在這些領土上為反對種族歧視而採取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而提出的報告表示意見和提出建議。 [2]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貢獻

儘管迄今為止委員會已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顯然存在某些改進的餘地。有46個締約國發表了任擇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根據《公約》第十四條接受來文,因此,個人來文程序誠如締約國之間的申訴程序,也利用不足。
而且,儘管大會一再發出呼籲,迄今只有39個締約國批准了締約國第十四屆會議通過的《公約》第八條修正案。這些修正案除其他規定外,還規定委員會的經費由聯合國經常預算提供。委員會呼籲尚未批准的締約國考慮根據第十四條發表聲明並批准《公約》第八條的修正案。
也許從來也沒有這樣迫切需要聯合國各人權機構確保其活動有助於各國人民和各國和諧公平相處。委員會委員的奉獻和職業精神以及他們貢獻的多元性和跨學科性定將保證委員會今後能夠在執行《公約》和落實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的不容忍現象世界會議的後續行動這兩方面均做出重大的貢獻。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