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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鎖定
2019年4月,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瓊辦發〔2019〕73號),設立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是主管全省生態環境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1] 
中文名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辦公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美賢路9號,7樓、8樓、9樓、10樓 [2] 
性    質
政府組成部門
行政級別
正廳級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省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的政策建議。
(二) 監督實施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
(三) 負責全省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省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 負責監督管理全省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各市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
(五)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實績評價工作。
(六) 負責提出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七) 負責全省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八) 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參與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九) 負責全省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協助國家監管核設施安全,負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牽頭組織實施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 負責全省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權限組織審批或審查重點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十一) 負責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地方性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温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和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十二) 負責全省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及温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配合國家開展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負責全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日常工作。
(十三) 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本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市縣、省直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並提出督察問責建議。
(十四)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制定本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標準規範,開展執法稽查和培訓;負責省級執法事項和重大違法案件調查處理;指導各市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六) 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七)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本省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生態環境事務。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省生態環境廳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省生態安全。 [2]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內設機構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內設19個處級職能機構:辦公室(信訪處)、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監察一處、監察二處、人事處、應對氣候變化與科技財務處、綜合處、法規與標準處(審計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水環境管理處、海洋環境管理處、大氣環境管理處、土壤和農村環境管理處、自然生態保護處、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生態環境監測處、核與輻射安全處、環境應急管理處、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局、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信訪處)
負責廳機關日常運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息、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督查督辦、行政後勤和安全保衞工作;組織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省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相關信訪工作。
二、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開展對各市縣、省直各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督察;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機構日常工作。
三、監察一處
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開展對各市縣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督察;配合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機構日常工作。
四、監察二處
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開展對省直各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督察;配合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機構日常工作。
五、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老幹部服務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管理工作。
六、應對氣候變化與科技財務處
擬訂全省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承擔本省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負責全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日常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擬訂生態環境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合作和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在本省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綜合處
組織擬訂全省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及各類規劃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參與國家生態文明實驗區(海南)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起草國家生態文明實驗區(海南)建設相關綜合性材料;參與制定本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
八、法規與標準處(審計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重要規範性文件;承擔廳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有關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監督實施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標準;牽頭指導生態環境系統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制定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健全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承擔廳機關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行政審批工作。
九、水環境管理處
負責全省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本省地表水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劃;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本省水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地表水環境容量,開展地表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承擔重點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江河、湖庫等新建、改建和擴大排污口的審查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水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承擔地表水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十、海洋環境管理處
負責全省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組織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視和評價;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承擔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十一、大氣環境管理處
擬訂和組織實施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劃。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本省大氣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大氣環境容量,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以及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組織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名錄和新生產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承擔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擬訂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對各市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承擔大氣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十二、土壤和農村環境管理處
負責全省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及規劃計劃;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本省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容量,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承載力評估;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省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十三、自然生態保護處
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生態保護工作,構建以綠色發展為導向的評價考核體系;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範圍內生態調查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十四、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
承擔權限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本省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和指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十五、生態環境監測處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温室氣體減排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擬訂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範;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組織建設和管理本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和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十六、核與輻射安全處
擬定並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政策和標準;負責全省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伴生放射性礦、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七、環境應急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事故應急政策措施;負責核電廠核事故場外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核電廠場外應急計劃及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承擔輻射環境和核應急監測體系建設工作;承擔省核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全省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十八、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局
負責省級執法事項和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監督指導市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組織協調處理重大生態環境問題和跨行政區生態環境問題;負責全省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受理生態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負責組織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參與環境保護税徵收工作。
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的工作。 [3]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下屬機構

一、機構名稱——海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和本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計劃,開展全省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和技術路線制定等工作;承擔全省省級考核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糾紛仲裁監測,指導和組織各市縣監測機構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南海生態環境質量專項監測;負責全省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管理,建立全省生態環境質量和污染源動態數據庫,綜合分析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編制各類生態環境監測報告、環境質量綜合分析評價報告、污染源委託監測數據報告,發佈各類生態環境質量、污染源和環境應急監測信息;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技術方法研究,生態環境監測理論、政策和發展趨勢研究,編制各類專題研究報告;承擔全省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建設和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技術管理、技術培訓、監測質量控制、質量保證等,對社會監測機構開展質量控制管理;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名稱--海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研究中心)
主要職責——開展生態文明和生態環境理論與政策研究,為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建設提供技術支持;開展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開展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固定污染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農業與農村污染控制技術研究,南海和熱帶島嶼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修復技術研究,應對氣候變化及温室氣體減排研究;開展生態環境調查與評估、環境污染損害鑑定、戰略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評估、排污許可、污染治理、清潔生產、環境監理、分析測試等生態環境技術諮詢工作;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機構名稱——海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全省輻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對全省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電磁輻射設施等項目進行監測,核與輻射事故的應急監測,昌江核電廠輻射環境現場監測;承擔全省放射性廢物庫的運行管理工作和全省放射性廢物(源)的集中收貯工作;受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對來自省外(包括國外)核事故的環境影響的監測工作,對放射性物質在運輸過程中的環境安全的監測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放射性物質、設備、物件和廢物進關的檢查,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為輻射環境行政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機構名稱——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擬訂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以及培訓的規劃和計劃,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策劃並組織實施大型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做好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圍繞全省生態環境保護中心工作組織開展宣傳報道;指導市縣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4]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廳長:毛東利 [6]  [9] 
黨組成員、副廳長:張信芳
黨組成員、副廳長:孫善芳
副廳長:伍曉紅
黨組成員、副廳長(掛職):邸偉傑 [10]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周學雙 [5]  [7]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所獲榮譽

2021年4月26日,海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入選“海南省工人先鋒號”名單。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