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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

鎖定
海上救助,又稱“海難救助”。是指靠外來力量在海上任何水域對遭遇海難的船舶、貨物和人命施行的救援。施行救助的外來力量可以是從事救助工作的專業救助公司,也可以是鄰近或過往的船舶,包括姊妹船。1981年救助公約草案將海上救助的對象擴大到危險中的任何其他海上財產,以及防止或減輕環境污損。 [1] 
中文名
海上救助
外文名
Salvage
別    名
海上救援
海上救助有多種方式,主要有:
①強制救助。政府主管機關對遇難的船隻、貨物和人員強制實施的救助。多發生在主權國家的領海、內水或港口以及與該國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管轄水域內。1981年國際海事委員會第32屆國際會議上,多數國家贊成在政府機關監督下完成救助工作的救助人,有權向受益的被救方要求有關公約規定的報酬。
②協議救助。又稱商業救助。即在救助工作開始前,遇難船隻和救助人之間,在自願情況下,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簽訂契約或合同。協議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救助人按協議的要求進行救助,被救方按協議規定支付報酬。
③義務救助。通常是對人員的救助。對海上遇難的人員進行救助,是每個航海者和與海上活動有關係人員不可迴避的人道主義義務,也是法律規定的責任。《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規定:對於在海上發現的遭遇生命危險的每一個人,即使是敵人,只要對其船隻、船員、旅客不致造成嚴重危險,每個船長均須救助。
海上救助的程序是:
①自救。船舶遇難、發生危及船上人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情況時,船長應首先領導全體船員、旅客盡力進行自我搶救。
②求救。及時發出遇險信號和求救電報。求救電報內容包括遇難船舶的名稱、國籍、呼號、船位、遇難性質、落水人數、救助要求等。
海上救助方法有搶險、脱淺、堵漏、搶灘、救火,如果船上人員因患病、死亡等,無力再駕駛船隻,即派人代替船員將船隻開往預定的地點;向遇難船隻提供工具、設備、零件、燃物料等。①救助由遇難船舶以外的力量進行。外來力量可以是專業救助隊伍,也可以是臨時過往的船舶,或是由政府機關指派的其他船隻和飛機,包括軍、警用船隻和飛機。②被救助的船隻、貨物、人員必須實際處於危險之中。③救助必須具有實際的救助對象,如船隻、飛機、貨物、船員、旅客以及船隻的附屬物。④船隻或人員本身即負有法定的或合同規定的救助義務,對遇難船隻的自身施救不能作為法律上所稱的海上救助。
國際社會對海上救助制定有《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81年救助公約草案》等。中國沒有加入《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但承認和接受《公約》中所確定的原則。《1981年救助公約草案》制定會議,中國派代表團出席,並投了贊成票。各國應責成懸掛該國旗幟航行船隻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其船隻、船員和乘客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險的人員。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2]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