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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委員會

鎖定
國際海事委員會是指旨在通過各種方式和活動促進國際海商法、海事慣例和實踐做法的統一的非政府性的國際組織。迄今的主要工作是就相關的各類國際海事公約提出建議、制定草案、參加審議,國際上現行的不少公約均出於此委員會。該機構成立於1897年,由各國海商法協會組成,如國內無海商法協會,則可由類似組織或個人參加,但無表決權,現有會員52個,總部設在安特衞普。委員會通常每4年召開一次國際會議,審議其起草的國際公約草案或建議。 [1] 
中文名
國際海事委員會
外文名
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
簡    稱
CMI
類    型
促進海商法統一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目錄

國際海事委員會宗旨

是通過各種適當的方式和活動促進國際間海商法、海事慣例和實踐做法的統一。促進各國海商法協會的成立,並與其他具有相同宗旨的國際性協會或組織進行合作。具體包括:第一,促進海商法的實施,使國際海事安全發展;第二,建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研究處理成員國家間的爭端問題;第三,制定海商法案。國際海事委員會創立以來,草擬了不少國際海事公約,並被國際社會接納、生效,著名的如《約克·安特衞普規則》、《海上避碰規則》、《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維斯比規則》等。

國際海事委員會成員

包括國家協會的正式成員和臨時成員。作為國際海事委員會成員的國家協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協會宗旨應與國際海事委員會宗旨相一致;其成員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他們或者活動與海洋貿易有關或才是海洋法和航海貿易專家;每個國家只有一個協會具有入會資格;多國協會只有在創建國沒有國家協會的情況下才有入會資格。國際海事委員會由三十幾個國家的國內海事委員會和由各國海事委員會申請經國際海事委員會大會批准接受的終身個人委員組成。我國雖只加入了該委員會制訂的《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及《1961年關於統一海上運輸旅客某些規則的國際公約》第幾項公約,但在我國《海商法》的制訂以及許多問題的處理上均大量參照了國際海事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國際海事委員會組織機構

大會是國際海事委員會的權力機構,由所有國際海事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以及執行秘書長、行政秘書長和財務主任。執行委員會是國際海事委員會的業務執行機構。
該委員會由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美國、德國等五十多個國家的海商法協會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其會員資格向從事海事商業活動的人(個人和團體)或者海商法專家開放,申請加入的組織其宗旨或宗旨之一應符合國際海事委員會的宗旨。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