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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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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是2014年12月1日實施的地方法規。
中文名
浙江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對    象
浙江省重點實驗室
條例依據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
實施時間
2014年12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組織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集聚和培養優秀科研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具備先進科研裝備條件,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引領和服務的科研機構。
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主要任務:
(一)集聚整合創新要素。集聚整合依託單位、共建單位的創新資源,建立和完善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成為我省本領域科技創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養造就創新人才。注重引進和培養創新人才,營造有利於創新型人才成長的良好環境,建立一支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創新人才隊伍,成為科技創新的人才高地。
(三)組織開展科技創新。針對科技發展前沿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和關鍵、共性技術問題,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協同創新研發活動,支撐相關領域和行業技術進步,成為我省科技創新的先導基地。
(四)推進資源開放共享。面向社會實行對外開放,開展高層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開放基金,加強公共科技服務功能,為廣大科技人員開展科研活動提供條件,成為我省科技創新資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遵循“優化結構、提升層次、強化優勢、動態管理”的原則,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廳負責。
(一)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編制全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總體建設規劃,明確佈局原則、優先領域和政策措施等,牽頭開展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認定、考核與評價等工作;
(二)省發改委協同省科技廳審核建設方案,共同做好認定和相關管理工作;
(三)省財政廳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審核與安排落實,監督檢查預算執行和規範使用情況,協同做好認定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要支持我省重點培育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具有我省優勢特色的學科領域,依託高校、科研院所和行業龍頭骨幹企業建設。
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認定申報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由省科技廳發佈通知。申報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有相對集中的科研場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達2000萬元以上。
(二)擁有高水平的學科、學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擁有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專職科技人員應不少於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於總人數的60%。
(三)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和規範有效的管理運行制度;有明確的目標定位和發展規劃,能發揮學術引領作用,具備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研任務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四)近三年未發生環保、安全、知識產權以及學術不端等不良行為。
第七條 由依託單位填報相關申報材料,經省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市、縣(市、區)科技局(委)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省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第八條 省重點實驗室名稱應採用“浙江省+核心研究方向+重點實驗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Zhejiang Province)。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稱應採用“浙江省+核心研發方向+工程技術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九條 省科技廳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根據初審結果,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
第十條 實地考察和評審內容包括:
(一)考察核實依託單位是否具備建設的基礎和條件,主要包括現有專職科技人員、設備設施、研發場地和經費投入等;
(二)建設目標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確合理,是否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建設方案和主要任務是否切實可行;
(三)研究方向的研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是否處於國內外先進水平或省內領先水平;
(四)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是否科學合理;
(五)依託單位財務狀況、保障措施能否保證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可持續運行。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根據實地考察和評審結果,擇優確定擬認定的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單,並在省科技廳門户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聯合發文予以認定。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責任期管理制度,簽訂責任書。責任期為自認定之日起2年。
第十三條 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及依託單位應根據本研究領域的發展趨勢,結合省的重點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 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建設運行管理制度,制訂包括學術委員會章程以及科研、儀器設備、財務、人才、知識產權、開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強開放交流,加強產學研合作,推廣與應用創新方法,開展協同創新,形成創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務。
依託單位要為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提供建設和運行所需人才、資金、設備和場地等必要條件保障,協調解決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五條 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與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人選應是本學科或本領域的學科帶頭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在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作時間每年不少於8個月,年齡不超過60週歲。每屆任期一般為五年。
第十六條 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設立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研究方向、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年度工作計劃、重大學術活動、開放研究課題,提供技術經濟諮詢等。
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國內外本領域專家組成,一般為7至11人(單數)組成,其中依託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及成員由依託單位聘任,報省科技廳備案。每屆任期一般為五年,每次換屆的調整人數應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名稱更名、研究方向變更等,應提出書面報告,提交學術委員會和相關學科專家論證。由依託單位審核並出具事項變更報告,報省科技廳核准。
第十八條 建立全過程管理的信息系統,加強對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發展的統計、監測分析和綜合評價。各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及時在信息系統中填報反映其建設、運行和管理等情況。
第十九條 在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署實驗室(工程中心)的名稱。
第四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條 對2年責任期滿的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由省科技廳根據責任書內容組織對其進行考核。
(一)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
(二)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黃牌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撤銷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第二十一條 責任期後,每三年組織一次評價工作。評價工作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據《浙江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進行綜合評價,並實行優勝劣汰動態管理。
(一)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並公佈評價結果。
(二)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給予後續經費支持,並優先支持申報(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三)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或排名倒數5%以內的,取消其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以後年度符合申報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條件的,可重新申報。
第二十二條 建立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誠信制度與失信處理機制。提供材料不真實的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已被認定的,撤銷其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對無故不完成責任書任務的,列入科技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原《浙江省省級重點實驗室、試驗基地建設與管理辦法》(浙科發條〔2008〕31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立項批准組建的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原合同要求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後,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