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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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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於1997年11月12日經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0次會議通過。根據《關於修改〈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對《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進行修正。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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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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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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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文件發佈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修正)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文件內容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六章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
  第八章 科技創新生態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科技自立自強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進步以及相關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發展的戰略支撐,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教興省戰略、人才強省戰略,堅持教育發展、科技創新、人才培養一體推進,建設科技創新高地和創新策源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制定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統籌本地區重大科技發展佈局和資源配置,健全科技管理體制和政策體系,完善協調推進機制和考核評價體系,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設區的市和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協助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做好科學技術進步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依託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台,統籌建設全省統一的科學技術數字化應用系統,推動科學技術工作數據歸集、共享與分析研判,實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與轉化、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全鏈條業務協同、系統集成,提升科技治理能力。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浙江省科學技術獎應當優化評審規則、標準和程序,強化政策激勵導向,聚焦重點發展領域和基礎研究領域,促進重大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本省建立健全科技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中的安全管理,強化重點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預防和化解科學技術領域安全風險。
  第九條 本省推動構建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創新合作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按照戰略協同、高地共建、開放共贏、成果共享原則,與長三角區域共建高水平創新高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羣,推動科技政策銜接聯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第二章 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程,重點建設“互聯網+”、生命健康、新材料等科技創新高地,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
  第十一條 本省建立健全基礎研究體系,促進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優化基礎研究發展機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制定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開展基礎研究重大項目可行性論證和遴選評估,有組織地推進戰略導向的體系化基礎研究、前沿導向的探索性基礎研究、市場導向的應用性基礎研究。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佈局,協調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並在土地要素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學校加強重點基礎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建設基礎學科研究機構,整合提升優勢特色學科,推動學科交叉融合和跨學科研究,增強基礎研究自主佈局能力。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實際,按照規定統籌安排一定比例的學科建設經費用於基礎研究。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穩步增加基礎研究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結合的基礎研究投入機制,構建多元化基礎研究投入體系。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基礎研究財政投入。
  鼓勵企業加大基礎研究投入。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的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一定數額的,按照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等政策優惠。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支持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可以按照規定與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出資設立有關基金。
  第十六條 本省建立和完善科研攻關協調機制,完善重大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方式,加強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推動產學研用緊密合作,推進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
  第十七條 本省建立和完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根據國家和省重大戰略科技任務以及前沿技術需求,系統佈局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項目,編制創新鏈技術路線圖,統籌各種資源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地區產業需求,針對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組織實施攻關,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開展面向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需求的技術攻關項目,取得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
  第十八條 本省加強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圍繞現代農業生物技術、綠色智慧高效農業生產技術、農產品質量安全與生命健康等重點方向開展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強化重點農業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支持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加強農業科技園(區)、特色農業科技示範基地和育種基地建設,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創新發展科技特派員制度,引導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農村羣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農業科技創新創業、農業技術推廣提供指導和服務,為農業從業人員提供科學技術培訓和指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制定和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建立科技研究與標準研究同步、科技成果應用推廣與標準制定同步、科技成果產業化與標準實施同步的工作機制,推動科技成果形成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促進科技創新與技術標準協調發展。
  對主導或者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者資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以市場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強化人員、經費、項目等保障,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省科學技術、知識產權、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推動技術市場和知識產權交易平台融合發展,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線上線下結合、與全國技術交易網絡互聯互通的技術市場體系。
  第二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立項時約定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和轉化期限。項目承擔者在約定期限內未實施轉化且無正當理由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將科技成果在技術市場信息網絡等平台上予以發佈,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具體辦法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科技成果先試用後轉化制度,鼓勵和引導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將職務科技成果通過約定先免費試用再有償轉化的方式實施轉化,支持企業承接轉化科技成果,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效果。具體辦法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技術轉移轉化綜合服務平台建設,提供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指導、信息查詢和發佈、技術諮詢、技術交易、成果孵化、科技金融等一站式服務。
  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小試中試基地和檢驗檢測機構,為科技成果的技術概念驗證、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以及產品檢驗檢測等活動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教育、財政、農業農村、衞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優化職務科技成果產權管理方式,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實行單列管理,推動符合規定條件的職務科技成果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範圍。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可以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定期發佈首台(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件的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通過建立示範應用基地等方式,支持創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政府採購的採購人經依法批准,可以通過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首台(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資項目招標中首台(套)裝備、首批次產品、首版次軟件的採購力度,提高採購份額。
  支持商業保險、融資擔保等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擴大優質創新產品承保、擔保範圍。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學技術領域軍民融合工作機制,加強軍民科技戰略統籌和一體化佈局,支持符合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參與軍民兩用技術開發、國防軍工項目建設以及承擔軍品配套科技項目,推動軍用、民用技術相互轉移轉化,促進軍民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創新能力,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完善企業創新成長鏈,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發揮科技領軍企業的創新帶動作用。
  第二十八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農業農村、衞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機制,支持企業承擔科技計劃項目。
  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計劃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支持企業牽頭承擔。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創新產學研用合作模式,支持設立企業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內設研究開發機構,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行業協會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建立以鼓勵科技創新為導向的國有企業考核評價機制,推動國有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將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創新人才引育、創新平台建設等體現創新成效的指標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範圍,將研究開發經費投入視同企業業績利潤。
  製造類國有企業應當加大研究開發投入,適當提高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所佔營業收入的比重。
  對國有企業的重要技術人員和科技創新管理人員,可以通過超額利潤分配、項目跟投等方式給予激勵。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民營企業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條件、技術服務支撐,保障民營企業平等享受國家和省鼓勵科技創新以及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推廣的相關政策,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分層分類的扶持政策,堅持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支持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三十四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税前列支並加計扣除等税收優惠。
  對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一定規模和強度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以及土地、能耗指標等支持。
  第四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高效、協同、開放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在重點發展領域統籌建設省實驗室和省重點實驗室,支持爭創和建設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培育壯大以新型實驗室體系為骨幹的戰略科技力量,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的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構建和完善現代產業技術體系,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台建設,形成梯次發展、多元協同、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平台體系。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採取下列支持措施,推進省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一)持續穩定的資金支持;
  (二)研究方向選擇、科研立項、人才引進培養、科研成果處置和經費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三)相應職稱和人才計劃的自主評審權;
  (四)按照規定自行採購科研急需的儀器設備;
  (五)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六)聯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共同培養碩士、博士研究生;
  (七)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市場化薪酬等待遇。
  省實驗室所在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採取措施支持省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並通過委託研究開發項目、提升科研條件、引進人才團隊以及資金補助等形式給予扶持,支持其融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新型研究開發機構在科研項目承擔、職稱評聘、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資融資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適用國有研究開發機構政策。
  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戰略和本省需求,承擔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以及重大技術攻關項目。
  對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經費和科研條件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十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符合研究開發機構特點和科研規律的評價機制,採取靈活多樣的考核方式開展工作績效評價。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研究開發機構與高等學校科教融合,聯合培養不同學歷層次的科技創新人才。
  第五章科學技術人員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交流、激勵保障等制度,營造尊重人才、公正平等、保障有力的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系統性、梯次化的科技創新人才體系,制定緊缺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加強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以及科技創新後備人才等各類科學技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國有企業等單位應當完善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培養機制,通過項目單列等方式,適當提高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擔任重點科技任務、重點平台基地、重點攻關項目負責人和享受基本科研經費資助等方面的比例。
  省自然科學基金設立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用於資助優秀青年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學技術研究,並逐步提高資助力度和資助規模。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等聯合設立產業學院、實訓基地,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鼓勵企業建設高技能人才培養平台,通過技能人才自主評審等方式,自主培養高技能人才。
  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應當聯合企業設置與技術創新、工藝改造、產業升級相適應的課程,加強對高技能人才的培訓,促進高技能人才知識更新和技能提升。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堅持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完善科學技術人才分類評價標準和方式,對基礎研究等方面人才的評價週期可以適當延長。
  對從事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職稱評聘、崗位聘用、項目申報和成果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兼職、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並依法取得收入報酬。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的科學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業。
  對科學技術關鍵崗位和重大科研項目負責人,鼓勵實行國內外公開招聘,並實行項目化管理。
  第四十七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應當建立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製度,靈活採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方式,提高科學技術人員待遇水平,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和褒揚激勵。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關鍵創新崗位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創新團隊和一線優秀人才,以及從事基礎研究等研究開發週期較長的科技創新人才傾斜。
  鼓勵企業採用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科學技術人員進行激勵,激發科學技術人員創新活力。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科學技術人員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保障、職稱評聘、成果轉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住房安置、子女教育、醫療保障、配偶就業、證照辦理、出境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孕哺期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特殊保障機制,並可以通過實行彈性工作制、設立母嬰室、提供兒童託管服務等方式,為科學技術人員創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環境。
  第四十九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大力弘揚科學精神和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的科學家精神,在科學技術活動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六章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制度。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數字化開放共享平台,提供信息查詢、需求發佈、預約使用等服務,推動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資源的開放共享。
  第五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重大公共安全外,應當納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數字化開放共享平台,向社會開放。
  鼓勵利用非財政性資金或者非國有資本購置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納入開放共享平台並向社會開放;納入開放共享平台並向社會開放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申請共享使用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鼓勵有關單位通過共享的方式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
  第五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支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並對開放共享情況進行分類考核和評估,公佈考核和評估結果;考核和評估結果優秀的,給予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具體考核和評估辦法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考核、評估。
  第五十三條 科學技術、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優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統籌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健全以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為主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聯合評議工作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條 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實驗技術人員崗位管理、技術培訓、考核評價、激勵保障等制度,並將共享服務工作業績作為工作考核和評獎評優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立健全長三角區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合作機制,推動建設和完善長三角區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平台,在購置建設評議、服務規則制定、服務信息互通、開放共享評價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跨區域開放共享。
  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數字化開放共享平台應當與長三角區域開放共享平台互聯互通,為長三角區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跨區域開放共享提供便利服務。
  推動完善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券通用通兑機制,發揮科技創新券在長三角區域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中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第七章區域科技創新
  第五十六條 本省建立健全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優化科技創新空間佈局,支持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加強科創走廊建設,推進創新型城市羣、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促進區域創新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產業特點,探索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發展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廣新型產學研用合作模式,提升區域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和創新型縣(市)。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科創走廊佈局,建設錯位發展、功能互補、要素自由流動的科創走廊,推動跨區域一體化創新,發揮科創走廊創新引領、輻射帶動和開放合作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創走廊建設管理服務工作機制,引導創新要素向科創走廊集聚,推動科創走廊間的合作交流與聯動發展,並在創新平台佈局、主導產業培育、人才隊伍建設、創新生態營造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支持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國家、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的措施,建立以畝均研發投入為核心的評價指標體系,在產業項目佈局、基礎設施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公共服務配套和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科技創新合作和互助機制,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發展布局,推進區域科技創新協調發展。
  本省支持山區、海島縣(市、區)科技創新,通過單列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科技攻關項目、選派工業科技特派團、建設“科創飛地”和“產業飛地”、分類考核等措施,引導技術、人才、信息等要素向山區、海島縣(市、區)轉移。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機制,健全產業技術研發國際合作機制,參與“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加強國際化科研環境建設,融入全球科技創新體系。
  鼓勵設立海外研究開發機構、創新孵化中心、聯合實驗室,開展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科學技術人員發起或者參與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提升創新資源國際配置能力。
  境外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組織,可以依法在本省獨立興辦研究開發機構。
  第八章科技創新生態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經費保障機制,建立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逐步提高,並與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用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健全項目評審制度,優化項目申報和過程管理,探索開展科研經費包乾制和項目經費負面清單管理,提升管理質量和效益。
  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完善科技計劃項目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制度,優化辦事流程,及時撥付項目資金,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服務。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發放科技創新券或者直接補貼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向企業和個人提供研發檢驗檢測、委託開發、研發設計等服務。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投資建設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服務機構,強化科技創新服務功能。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科技創新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拓展科技創新服務鏈,提升科技服務業專業化、規模化、國際化水平。
  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創辦技術評估、技術諮詢、技術交易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並加強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強化誠信管理,不得提供虛假的信息和證明,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委託人的商業秘密。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設立科技創新基金,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和容錯機制,並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類型的科技創新基金體系。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科技創新基金,主要用於引導社會力量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科技創新基金,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六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科技型企業評價體系和信貸機制,開展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股債聯動等融資業務。
  鼓勵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創新產品和服務,為科技型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和融資擔保服務。
  支持科技型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激勵科技創新,營造尊重和保護科技創新的社會環境。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浙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堅持科學普及與科技創新並重,組織實施全民科學素質提升行動,弘揚科學精神、科學家精神,提高全民特別是青少年科學文化素質。
  第六十九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承擔科研風險,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科學技術人員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原始記錄等材料能夠證明其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項目的,經項目主管部門論證同意,可以給予項目結題且不影響其再次申請。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項目的監督管理,遵循科研規律,創新監督方式,規範監督程序,開展績效評價和跟蹤評估,提升科研績效。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管理制度,完善科研誠信管理數字化系統,推動科研作風學風建設,建立對守信行為的激勵和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認定、懲戒、修復機制。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倫理審查評估、監督管理、教育培訓等制度,完善科技倫理審查監管、風險處置、違規處理等標準和流程。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醫療衞生機構等單位應當明確科技倫理風險評估和審查職責,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不得從事違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研究。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科學技術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對設區的市、縣(市、區)科學技術進步水平、科技創新能力以及創新創業生態等情況進行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對科技進步工作實績突出、考核優秀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予以褒揚激勵。
  省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健全科學技術進步統計監測制度,對科學技術進步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分析評價,並定期發佈監測報告,作為科學技術進步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科學技術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科技進步服務和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七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醫療衞生機構及其科學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記入科研誠信檔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活動、申請相關科學技術活動行政許可:
  (一)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二)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科學技術活動的;
  (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四)竊取科學技術秘密的;
  (五)未按照規定使用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
  (六)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條 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科技成果鑑定或者評獎等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科研誠信檔案,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委託其從事評審、鑑定、評獎等工作:
  (一)提供虛假意見或者在學術評審中存在利益關係,影響客觀、公正評審工作,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泄露科學技術秘密或者評審信息的;
  (三)抄襲、剽竊評審對象科技成果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五)其他違反評審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 騙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等,並依法給予處分。
  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關於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於政府設立的醫療衞生機構。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