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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鎖定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是將省委省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農業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省財政廳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省國土資源廳的農田整治項目、省水利廳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省海洋與漁業局的漁業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省農業農村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省委省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承擔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不再保留省農業廳和單設的省委省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10月24日,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正式掛牌。 [1-2] 
現任領導: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廳長、黨組書記、浙江省鄉村振興局局長 [14] 王通林 [9]  [23] 
中文名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鳳起東路29號 [3]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全省實施“三農”工作的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税、價格、收儲、金融保險等政策制定。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省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組織實施“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指導國有農場建設管理工作。
(四)負責高效生態農業產業體系建設。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和農家樂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指導農產品營銷管理工作和農業國際國內展示展銷活動。發佈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監督落實雙多邊漁業條約和協定。負責漁場修復振興、遠洋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農藥使用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農家樂安全管理工作,指導休閒觀光農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農業農村領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配合做好農業生態環境污染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指導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七)負責農業資源管理。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依法開展農業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開展獸醫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省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監測動植物疫情疫病,依法發佈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省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技術推廣隊伍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組織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農業對外合作工作。承辦有關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交流合作,參與有關農業對外援助項目。
(十四)擬訂扶貧開發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督促扶貧開發工作。完成上級扶貧機構交辦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點幫扶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3]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內設機構

浙江省委省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法規與執法指導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政策與改革處(省農村發展研究中心聯絡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發展規劃處(扶貧開發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計劃財務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鄉村產業與市場信息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農村社會事業促進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科技教育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和種業管理處(浙江省植物檢疫局)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畜牧獸醫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漁業漁政漁港管理處(浙江省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農田建設管理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人事處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直屬機關黨委
浙江省紀委、省監委派駐省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
浙江省畜牧農機發展中心 [4]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直屬單位

浙江省畜牧農機發展中心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
浙江省農業對外合作中心
浙江省農業農村項目服務中心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浙江省植保檢疫與農藥管理總站
浙江省耕地質量與肥料管理總站(浙江省土壤與肥料檢測中心)
浙江省國有農場管理總站(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浙江省種子管理總站
浙江省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中心(浙江省優質農產品開發服務中心)
浙江省農業農村生態與能源總站
浙江省農業農村宣傳中心(農村信息報社)
浙江省農業廣播電視學校(浙江省農業農村教育培訓總站)
浙江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浙江省淡水水產研究所 [5]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所獲榮譽

2020年10月,被農業農村部表彰為全國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先進集體。 [6] 
2021年5月26日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計劃財務處入選全國鄉村振興(扶貧)系統先進集體擬表彰集體。 [7] 
2021年6月4日,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鄉村振興局)計劃財務處 [8]  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授予“全國鄉村振興(扶貧)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2021年12月,被浙江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十三五”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成績突出集體稱號。 [15]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領導分工

王通林: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書記、廳長、省鄉村振興局局長 [9]  [14]  [23] 
職責分工:主持省委農辦、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全面工作,分管省委農辦秘書處。
蔣偉峯: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保留正廳長級)
職責分工:負責機關行政事務管理、人事、黨羣、老幹部、機關事務服務、農業農村宣傳、浙江通志涉農志書編纂、政務公開等工作。協助分管省委農辦秘書處,分管辦公室、人事處、直屬機關黨委、省農業農村宣傳中心(農村信息報社)、省農業農村現代化研究院,聯繫省農業農村項目服務中心。
徐燕峯: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 [25] 
職責分工:負責農業科技、農業綠色發展和生態環境、農田污染防治、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農業外事外經等工作。分管科技教育處、省農業對外合作中心、省耕地質量與肥料管理總站(省土壤與肥料檢測中心),聯繫省鄉村振興促進中心(省農業廣播電視學校)。
唐冬壽: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副廳長、一級巡視員 [10]  [32] 
職責分工:負責農業農村法制、農業綜合執法、行政許可監督、鄉村產業發展、農業產業化、鄉村治理、農民負擔監督、農產品營銷等工作。分管法規與執法指導處、鄉村產業與市場信息處、農村合作經濟指導處、省農產品綠色發展中心(省國有農場管理總站)。
楊大海: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11] 
職責分工:負責漁業產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漁港建設和漁船漁港監督管理、漁業行政執法、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安全生產等工作。分管安全監管處(省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漁業發展處、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省漁業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省漁業檢驗檢測與疫病防控中心)、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省淡水漁業環境監測站)、省海洋水產養殖研究所(省海洋漁業環境與生物安全檢驗監測中心)、省海洋維權巡航執法基地,聯繫省海洋水產研究所(舟山)、省漁業互保協會、省海洋漁業船舶交易服務中心。 [12]  [18-19]  [29] 
陳良偉: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 [13]  [27] 
職責分工:負責畜牧獸醫、農業機械化、農業農村數字化等工作。主持省畜牧農機發展中心工作,分管畜牧獸醫處(省動物衞生監督局)、農業機械化與數字化處、省農業農村大數據發展中心。
呂永健: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職責分工:負責駐廳紀檢監察組工作。
吳新民: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總農藝師、副廳長
職責分工:負責改革發展政策、計劃財務、項目管理、審計、農村經營管理等工作。分管政策與改革處(省農村發展研究中心聯絡處)、計劃財務處、省農業農村項目服務中心,聯繫省農業農村現代化研究院。 [24] 
程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副廳長(掛職一年) [31] 
駱健民: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省畜牧農機發展中心主任 [35] 
費建慶:浙江省農業農村廳二級巡視員 [33] 
參考資料: [16-17]  [20-22]  [26]  [28]  [30]  [3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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