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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農村集體經濟改革制度創新)
鎖定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2014年10月28日,由農業部在其官方網站刊登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專訪文章而推行。
中央審議通過了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誌着中國佈局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試點工作即將全面展開。試點的目標在於探索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歸屬,完善各項權能,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這是農村改革一項重要頂層設計,是農村集體經濟改革重大制度創新。
- 中文名
-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 推行時間
- 2014年10月28日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改革背景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等問題日益突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改革任務,這是一項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改革,需要試點先行。
中國農村集體資產總量不斷增加,已成為農村發展和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中,農村經濟結構、社會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農村情況千差萬別,集體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設計,有針對性地佈局試點。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目標原則
試點方案提出了改革試點的目標原則:要通過改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明晰產權、完善權能,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在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陳曉華強調,在改革試點中,要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既要發揮集體的優越性,又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探索發展壯大股份合作經濟的途徑;要堅持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守住防止集體資產被侵蝕和農民利益受損害的底線,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運營新機制;要堅持尊重農民羣眾意願,確保農民羣眾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要堅持重點突出和風險可控,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改革內容
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這是改革試點的重要基礎。重點是探索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依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落實好農民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
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
這是改革試點的重要目的。要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從實際出發,進行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對於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在充分尊重承包農户意願的前提下,探索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對於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明晰集體產權歸屬,將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探索發展農民股份合作。對於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探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的有效機制,更好地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鼓勵在試點中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股份合作的不同形式和途徑。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社會影響
進行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明確任務,是農村集體經濟的重大制度創新,對於維護農民的合法利益,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具有深遠的影響。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進展
2016年12月26日,發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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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改革將展開 農民獲更多財權 .新浪財經[引用日期2014-10-19]
- 2. 農村集體產權改革頂層設計即將出台 .中國證券網[引用日期2016-11-08]
- 3. 2.4萬億農村集體資產迎清查 正擬產權流轉交易文件 .新浪[引用日期201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