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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

鎖定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是民間非營利性公募基金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浙江省,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農業廳
中文名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
外文名
절강성 농업 기술 보급 기금회
地    區
浙江省
類    型
民間非營利性公募基金會
國    家
中國
原始基金數
人民幣肆佰萬元(400萬元)
地    址
杭州市武林路437號農發大廈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建設宗旨

根據國家和省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科技興農,資助基層農業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獎勵基層對農技推廣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為大力創新農作制度,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農業生產力,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服務。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業務範圍

(一)資助基層農技推廣單位進行農業新技術、新成果項目的試驗、示範、推廣工作;
(二)表彰獎勵基層對農技推廣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推廣單位和農技人員;
(三)組織開展農技推廣試驗示範項目的技術培訓、現場考察、經驗交流活動;
(四)支持農技推廣體制改革,扶持欠發達地區的基層農技推廣單位開展農技推廣工作;
(五)指導市、縣農技推廣基金會和執行部工作,促進全社會關心和支持農技推廣事業;
(六)符合本章程宗旨規定和以上業務範圍的其它公益活動。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組織章程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章程
(2010年4月21日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是“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的性質是民間非營利性公募基金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浙江省。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根據國家和省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科技興農,資助基層農業科技成果和實用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獎勵基層對農技推廣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為大力創新農作制度,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農業生產力,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服務。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為人民幣肆佰萬元(400萬元),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和財政補助。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農業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杭州市武林路437號農發大廈11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基層農技推廣單位進行農業新技術、新成果項目的試驗、示範、推廣工作;
(二)表彰獎勵基層對農技推廣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推廣單位和農技人員;
(三)組織開展農技推廣試驗示範項目的技術培訓、現場考察、經驗交流活動;
(四)支持農技推廣體制改革,扶持欠發達地區的基層農技推廣單位開展農技推廣工作;
(五)指導市、縣農技推廣基金會和執行部工作,促進全社會關心和支持農技推廣事業;
(六)符合本章程宗旨規定和以上業務範圍的其它公益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2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對農技推廣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農技專家和知名人士;
(二)為本基金會積極捐贈款項數額較大的單位代表和個人;
(三)與農技推廣工作密切相關的單位領導或部門負責人。
第九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的產生,由上一屆理事會、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單位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理事的罷免、增補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省民政廳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可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二)理事應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指導、幫助本會開展章程規定的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會長,下同)、副理事長(副會長,下同)、理事、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
(三)審查和批准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六)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設監事二名。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七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會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基金會市、縣(市、區)執行部,作為分支機構。
執行部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按本基金會章程和授權開展公益活動。縣(市、區)執行部受市基金會、執行部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政府支持;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對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凡接受捐贈,均應向捐贈者出具由會長簽名的捐贈證書。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收入來源情況和公益活動需要,經理事會審定,可以在資產中核定限定性淨資產數額;限定性淨資產只能使用其增值部分,不得動用本金,確需動用本金時,應當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基層試驗、示範、推廣先進的農技項目;
(二)獎勵基層對推廣先進農技項目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三)與基層推廣先進農技項目相關的活動開支;
(四)與開展符合基金會章程和業務範圍的公益活動開支;
(五)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等。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制定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項目資助、項目資金管理、先進表彰獎勵等實施辦法,經理事會審定。本會依據《實施辦法》評選資助項目和獎勵單位、個人,核撥資助金和頒發榮譽證書、獎勵金。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對於上一年總收入中捐贈協議作出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特殊約定的,經理事會同意可以分年使用,並在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中作出披露和説明。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定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基金會的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註銷登記手續辦理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0年4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
  • 1.    章程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基金會[引用日期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