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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

鎖定
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Zhejiang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縮寫為“ZPEA”) 於2010年5月15日正式成立,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協會由浙江省著名股權投資機構浙江省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股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浙江華睿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賽伯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共同發起。協會有70餘家會員包括各股權投資公司、金融企業、上市公司、擔保公司、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等相關機構。理事會成員單位47家,集聚了浙江省內實力和業績名列前茅的一批知名股權投資機構,擁有直接投資資本超500億元。
中文名
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
外文名
Zhejiang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2010年5月15日
會成員單位
47家

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協會宗旨

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建立股權投資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會員與國內各省市和國際股權投資管理界的合作與交流,搭建溝通和共贏平台,推動行業進步,參與金融創新;促進浙江股權投資產業的健康發展,推動浙江經濟轉型升級、結構優化,實現又快又好發展。

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協會職責

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 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
(一)協助政府工作。宣傳有關股權投資的政策和精神,為政府與國內外股權投資、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經營者間密切聯繫搭建橋樑,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關於行業發展建議、調研報告、統計信息和立法建議。(二)提高自律水平。制定符合浙江省實情的行業標準、職業道德規範和自律性管理規則,加強政策宣傳,規範會員行為,設立並組織評選行業相關獎項。(三)維護行業權益。反映行業的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建言獻策,爭取股權投資行業的優惠政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四)搭建信息平台。收集、整理有關國內外信息,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研討會、項目合作推介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五)加強學術研究。舉辦股權投資研討會、學術交流會和展覽會,研究探討股權投資行業的熱點問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報刊,增進學術交流。(六)提高會員素質。廣泛聯繫組織和相關機構,組織會員開展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同行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組織會員開展股權投資的職業教育培訓、再培訓及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規範創新。(七)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縮寫為“ZPEA”。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由浙江省內股權投資機構、相關專業團體及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會團體,依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成立,在中國憲法、法律和政府規章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條 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建立股權投資行業自律監管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會員與國內各省市和國際股權投資管理界的合作與交流,搭建溝通平台,推動行業進步,參與金融創新;促進浙江股權投資產業的健康發展,推動浙江經濟轉型升級、結構優化,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組織: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金祝南路2號省府9號行政樓北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工作。宣傳有關股權投資的有關政策和精神,為政府與國內外股權投資、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經營者間密切聯繫搭建橋樑,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關於行業發展建議、調研報告、統計信息和立法建議。
(二)提高自律水平。制定符合浙江省實情的行業標準、職業道德規範和自律性管理規則,加強政策宣傳,規範會員行為,設立並組織評選行業相關獎項。
(三)維護行業權益。反映行業的要求,為政府決策和制訂政策建言獻策,爭取股權投資行業的優惠政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四)搭建信息平台。收集、整理有關國內外信息,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研討會、項目合作推介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學術研究。舉辦股權投資研討會、學術交流會和展覽會,研究探討股權投資行業的熱點問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報刊,增進學術交流。
(六)提高會員素質。廣泛聯繫組織和相關機構,組織會員開展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同行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組織會員開展股權投資的職業教育培訓、再培訓及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規範創新。
(七)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七)積極配合本協會網站、會刊、數據庫的補充和維護;
(八)指定專門部門、專門人員負責與本協會的聯絡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給本協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的;
(三)被當地民政、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一年未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上年度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理事會下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協會的終止事宜;
(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會員本人無法親自出席本協會會議時,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表參加會議投票,該代表的意見視為會員本人的意見。若委託會員以外的其他代表參加會議,則該代表可列席會議,但沒有投票權。每位會員只能接受一名會員的參會投票委託。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若理事在任期內喪失會員資格,則其理事資格亦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表決理事會決議;
(三)徵求各位會員的意見,決定本協會的財務預算計劃;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聘任或解聘會長提名的秘書長人選,決定秘書長職責和薪酬;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和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設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會長對理事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協會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
(五)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六)督促秘書長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七)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執行機構,受會長、常務理事會領導。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准產生。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的職權和義務: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代表本協會簽署合同和文件;
(三)落實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四)向專門委員會提交本協會的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報告、人事管理、機構設置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經專門委員會預審並呈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聘用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外的秘書處工作人員,並按本協會薪酬規定決定其報酬;
(十)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務。
(十一)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佈。接受捐贈、資助的物資無法或不便用於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併入本協會資產。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及清算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2]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