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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

鎖定
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的前身是浙江省民辦中小學協會,成立於1994年,於1997年更名為浙江省民辦學校協會,後又於2006年11月30日經省教育廳同意省民政廳批准更名為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
國家督學、原浙江省教育廳副廳長黃新茂同志任協會會長。
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由浙江省民辦大、中、小學、幼兒園、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及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人士通過自願組成,在教育、學術、專業等領域內進行廣泛合作交流的地方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我省民辦教育對外合作交流的重要窗口。
中文名
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
成立於
1994年
前    身
浙江省民辦中小學協會
協會會長
葛為民

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現有會員學校400餘所。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維護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協會成立以來,遵循協會章程,為促進浙江省民辦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推進民辦學校的各項建設做了大量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行,更為協會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與動力,協會已成為教育行政部門規範民辦學校管理、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助推器。
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會員單位的辦學層次及特點,本協會下設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助學與培訓等六個分會,專門從事相應的業務活動。根據需要,本協會在設區的市設置聯絡處,作為代表本協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協會交辦事項的代表機構。
今後,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工作的方針是,立足服務,借力而行,面向教師,面向教學。工作重點將轉向為提升會員單位教師的綜合素質服務,為提高會員單位的教育教學質量服務,同時,繼續為改善我省民辦教育的外部環境服務。近日,正積極配合省有關部門為促進民辦教育的地方立法做前期準備工作。
為加強協會內部建設,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分工負責制;建立了常務會議制度、會長走訪制度、會員定期登記和資格審查制度;健全了財務審批和財產保管制度。

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浙江省民辦教育協會 , 英文譯名為 Zhejiang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縮寫: ZJNGEA )。
第二條 本會由浙江省民辦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基礎教育學校、幼兒園、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及熱心民辦教育事業的人士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在專業服務、反映訴求、行業規範和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引導和促進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訂行規行約,倡導誠實守信,引導會員單位堅持依法辦學,提高教育質量;
(二)開展民辦教育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反映有關情況和訴求,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三)指導會員單位創新機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質量,辦出特色;
(四)組織會員單位交流工作經驗,開展參觀、訪問、學習等活動;加強與省內、省外和境外的交流與合作;
(五)舉辦各類培訓、論壇、聯誼等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六)根據會員單位需要,推薦和提供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的優秀教材、音像資料、設備和物品;
(七)辦好《浙江民辦教育》和《浙江民辦教育網》;
(八)接受教育廳的委託承擔起全省民辦學校教育科研、質量評估等行業管理和自律職能;
(九)開展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比和表彰;
(十)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有志於發展民辦教育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或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由協會秘書處審核批准;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年不交納會 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 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會 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 理事會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教育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省教育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省教育 廳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委員若干名。監事會成員在本會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由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常務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依據本會《章程》,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和決議審議;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有權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有權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本會常設機構設立黨的基層組織。
第三十一條  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會員單位的辦學層次及特點,本會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專門從事相應的業務活動。分支機構經業務主管單位省教育廳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登記後,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在設區的市(杭州市除外)設置聯絡處,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代表機構經業務主管單位省教育廳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登記後,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省教育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 內,經業務主管單位省教育廳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省教育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省教育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 經 2010年12月26日 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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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