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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

鎖定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成立於2010年11月29日,是全省少數民族企業家自願加入的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管部門為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
中文名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
外文名
Zhejiang Association of Minority Entrepreneurs
主管部門
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
成立於
2010年11月29日
組織類型
社會團體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協會簡介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浙江省政協副主席、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名譽會長王永昌出席了會議並作了重要講話 [1]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 [2]
首批會員有畲族、回族、滿族、藏族、維吾爾族、朝鮮族、蒙古族、苗族、白族、布依族、土家族等11個少數民族。本會由五位發起人和三家單位聯合發起。五位發起人是:財通控股集團董事長石金禹(滿族)、浙江新遠文化產業集團董事長雷祥雄(畲族)、寧波市東伊順公司董事長孫玉安(回族)、金華市金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雷永金(畲族)、杭州弘宇建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蘭蘭(畲族)。三家發起單位是:財通控股集團、浙江新遠文化產業集團、杭州弘宇建築科技有限公司。協會概況
協會目前共有會員86人,分屬畲族、回族、滿族、藏族、維吾爾族、朝鮮族、蒙古族、苗族、白族、布依族、土家族等11個少數民族,由5位發起人和3家發起單位聯合發起。5位發起人分別是:財通控股集團董事長石金禹(滿族)、浙江新遠文化產業集團董事長雷祥雄(畲族)、寧波市東伊順公司董事長孫玉安(回族)、金華市金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雷永金(畲族)、杭州弘宇建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蘭蘭(畲族);3家發起單位分別是:財通控股集團、浙江新遠文化產業集團、杭州弘宇建築科技有限公司。
本會的宗旨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着眼經濟建設大局,研究我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新情況,配合省委省政府做好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工作,幫助少數民族企業家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引導少數民族企業家為我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獻計出力,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各民族共同繁榮。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1)廣泛宣傳黨的民族政策、積極反映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新情況,研究、探討我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形勢;(2)調查瞭解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充分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維護少數民族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少數民族企業家隊伍健康成長;(3)加強會員之間相互溝通、相互協作,提供和交流企業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經濟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會員企業的信息網絡、業務網絡和人才網絡;(4)為促進我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各民族團結進步服務。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協會章程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全稱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Minority Entrepreneurs,縮寫為:ZJAME。
第二條 本協會是本省少數民族企業家自願加入的羣眾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由本省少數民族企業家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着眼經濟建設大局,研究我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新情況,配合省委省政府做好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工作,幫助少數民族企業家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引導少數民族企業家為我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獻計出力,促進少數民族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各民族共同繁榮。
第四條 本協會的主管單位為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領導、浙江省政協民宗委的協調管理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53號中小企業大廈231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廣泛宣傳黨的民族政策、積極反映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新情況,研究、探討我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形勢;
2、調查瞭解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充分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維護少數民族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少數民族企業家隊伍健康成長;
3、加強會員之間相互溝通,相互協作,提供和交流企業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經濟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會員企業的信息網絡,業務網絡和人才網絡;
4.為促進我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各民族團結進步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
(二)贊成本協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有一定時間和精力參加本協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並經本協會理事會批准。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協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1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會費收取標準;
(二)決定本協會方針、任務和工作規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及善後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三)增補和罷免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四)、(六)、(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產生,會長領導協會全面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四)、(六)、(八)、(十)項職權,每年舉行兩次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協會有關重大事情和人事變動。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必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在擔任本職務期間如有違法違紀行為,要撤銷其職務;不按時繳納級差會費的,勸其辭去擔任的職務;理事、常務理事經常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副會長連續兩次不參加會長辦公會議又事先未經會長批准的,免去其擔任的職務。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不履行職責的處理,由協會秘書處提出意見,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後生效。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處理理事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開展有償研究或培訓等的收入;
(二)接受社會組織或個人及政府的捐助;
(三)會費,包括會員自願超標準繳納的“特別會費”等;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可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協會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審查同意,並報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政協浙江省委員會辦公廳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3]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組織機構

名譽會長:王永昌(浙江省政協副主席)
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石金禹(滿族) 財通控股集團董事長
常務副會長:雷永金(畲族) 金華市金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副會長:
雷祥雄(畲族) 浙江新遠文化產業集團董事長
孫玉安(回族) 寧波東伊順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
蘭蘭(女)(畲族) 杭州弘宇建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東(回族) 杭州瑞風鋼管有限公司董事長
翁浙敏(畲族) 浙寶集團 有限公司董事長
雷文軍(畲族) 杭州市中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忠培(畲族) 杭州瑞發石材有限公司總經理
藍德光(畲族) 藍翔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雷茂順(畲族) 杭州錢塘石材倉儲中心董事長
張鴻均(白族) 寧波華喬工藝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長
雷錦森(畲族) 温州市雷得利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丁雲真(回族) 蒼南縣小童城幼教集團董事長
鍾昌德(畲族) 温州中鐵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鍾思奕(畲族) 漢堡閣電熱系統(上海)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朝印(回族) 義烏市義江服飾有限公司總經理
馬文兵(回族) 義烏安卡迪亞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自紅(回族) 義烏市優素福餐廳經理
鍾建光(畲族) 龍游縣建光蔬菜食品廠廠長
鍾海玉(畲族) 麗水東方水城董事長
藍育明(畲族) 景寧畲族自治縣惠明茶葉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兼)
蘭蘭 (女)(畲族) 杭州弘宇建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秘書長
雷春茂(畲族) 三川控股有限公司常務副總
馬文兵(回族)義烏安卡迪亞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理
韓海華(回族) 南湖中國式鬥牛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雷松美(畲族) 浙江自然博物館
劉敬滔(回族) 香港MTS國際進出口沒有有限公司駐義烏分公司負責人
藍昌順(畲族) 杭州弘浙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所長

浙江省少數民族企業家協會機構地址

協會辦公室
地址:杭州市文三路553號2312室
聯繫人:周文青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