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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鎖定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是浙江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和省殘聯聯合制定發佈的文件。 [1] 
中文名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實施時間
2022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浙江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和省殘聯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制定背景

在共同富裕新階段,殘疾人羣體依然需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完善好、實施好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是促進殘疾人全面發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當前執行的《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和《浙江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於制訂於2016年,原辦法關於業務流程、工作機制等部分條款,已經不符合形勢發展的要求,與當前數字化改革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為切實解決廣大殘疾人的特殊生活困難和長期照護困難,進一步理順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關係,提高制度落實的精準性,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和省殘聯聯合制發了《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1]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制訂依據

《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3號)、《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的通知》(浙財社〔2019〕4號)、《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發〔2021〕70號)等文件。 [1]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補貼對象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殘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勞動年齡段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為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三級、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 [1]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補貼標準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30%確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殘疾人分為四檔,全省指導線分別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對家庭不具備照料條件,經當地民政部門、殘聯組織批准由機構託養照料的殘疾人,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上浮50%,其中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1]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申領程序

殘疾人兩項補貼以自願申請為原則。殘疾人通過 “浙裏辦”APP 、浙江省政務服務網或省內任意鄉鎮(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困難羣眾社會救助“一件事”申請兩項補貼。殘疾人的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可以代為提出申請。鄉鎮(街道)負責受理和初審,縣級殘聯負責審核,縣級民政負責審定和發放。我省户籍殘疾人在外省可以向當地鄉鎮(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請,採取異地代收代辦方式,由户籍地負責審批和發放。 [1]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與其他政策的銜接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享受兒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與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不得重複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與養老服務補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看護補貼不得重複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的收入。 [1]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1] 

浙江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關於文件的解釋

本《辦法》由浙江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