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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商研究會

鎖定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是經浙江省民政廳註冊、在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指導下開展工作的社會團體。以“關注浙商、研究浙商、服務浙商、引導浙商”為宗旨,是全國首家以區域商人和商幫文化為研究對象的社團,也是浙江省最先研究浙商的學會組織,曾多次獲得省社科聯授予的全省學術研究先進學會、全省先進學會等榮譽,並被授予2017年“全國社科聯先進社會組織”稱號,2020年榮獲浙江省民政廳組織評選的100家浙江省品牌社會組織榮譽稱號 [3] 2021年被浙江省民政廳評為5A級社會組織。 [4] 
中文名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
註冊單位
浙江省民政廳
指導單位
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性    質
學術性社會團體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協會背景

2008年“創業創新 浙商之道”高峯論壇 2008年“創業創新 浙商之道”高峯論壇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 [1]  是經浙江省民政廳註冊,在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指導下開展工作的學術性社會團體,以關注浙商、研究浙商、服務浙商、引導浙商健康發展為己任,團結社會各界人士積極開展實證性研究,積極指導和扶持浙商發展。
浙商研究會自2004年成立以來,始終堅持“關注浙商、研究浙商、服務浙商、引導浙商”的宗旨,以學術研究和品牌活動以及服務工作凝聚了一大批著名浙商和優秀、成長型企業入會,使本會擁有一批實戰型的企業家專家。
浙商研究會還打造了全國首個以社團為載體的經濟學人組合品牌——“浙商研究會boss智庫”。浙江松陽、景寧,安徽廣德等地政府還邀請了本“智庫”擔任政府顧問。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與浙江大學合作共建了中國商幫(浙江)文化研究院等研究機構,並以本會商幫專業委員會領銜,聯絡全省各地商幫研究機構,共舉商幫文化研究之旗幟,促進商業文化與商業文明的發展。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與浙江人民出版社合作推出的“浙商書系”;與中央電視台經濟頻道合作打造的“首屆中國商幫高峯論壇”;與浙江省人才開發協會、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等聯合主辦的浙江省“伯樂獎”和“最佳僱主企業”系列評選活動;以及與浙江產權交易所等單位聯合打造的“浙商資本大講堂”等品牌活動都獲得了很好的社會效益。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發展歷史

2004年浙江省浙商研究會在浙江杭州正式成立。發起人有徐王嬰、姚先國、谷迎春、顏春友、黃巧靈、章鵬飛。另有楊軼清、呂福新、胡宏偉、王曙光、徐天琪等參與研究會的籌備工作。會長鬍祖光、副會長兼秘書長徐王嬰,執行副會長姚先國、谷迎春、顏春友、楊軼清、呂福新、胡宏偉、王曙光等。
簡史
學會已歷經三屆理事會,共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次,理事會16次(截止2020年)。2004年第一屆學會理事會成立,會長鬍祖光,秘書長徐王嬰;2009年第二屆學會理事會成立,會長鬍祖光,秘書長徐王嬰;2016年第三屆學會理事會成立,會長鬍祖光,秘書長徐王嬰。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學術成果

學會成立以來,學會組織編輯出版的專著有《商幫探源》、《論道浙商》、《浙商模式創新經典案例》等學術專著;本會研究骨幹還出版了許多有影響的研究專著,如:《浙商論》、《浙商的崛起與挑戰:改革開放30年》、《浙商創新:從模仿到自主》(以上作者呂福新),《商規》(楊軼清),《中國模範生》、《温州炒房團》(以上作者胡宏偉),《浙商之變》、《草根力量》、《浙商1。5代》、《中國多頭》、《中國龍起》、《擁抱未來——解碼杭州新經濟》(以上作者徐王嬰);本會與浙江人民出版社合作的“浙商書系”出版了《風光無限——浙商沈愛琴創業傳奇》等十多部著作。舉辦論壇、學術沙龍近90場(截止2018年底),引起了社會各界和媒體的高度關注,在浙江經濟界和社會各方引起了熱烈反響。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學會特色

本着學術立會,品牌強會的辦會宗旨,打造了包括學術研究、圖書出版、論壇活動、智庫服務、系列評選、信息發佈等在內的六大平台;特別是構建了一支學者與企業家相結合的研究團隊,研究中注重理論與實戰相結合,打造了獨特的“BOSS智庫”研究與服務模式;並打造了諸如“浙商論壇”、“中國商幫高峯論壇”、“商幫文化論壇”、“最佳僱主系列評選活動”、 “浙商資本大講堂”、“浙商看浙商” 和“BOSS智庫主題沙龍”等品牌活動;組織工作中獨創了在理事會閉會期間, “會長辦公會議決策、秘書長主持執行”的工作機制,確保了學會工作的民主決策與公開透明。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組織形式

1.浙商研究會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2.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三位年度執行副會長(副會長代表)、秘書長組成】行使常務理事會有關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3.在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有關浙商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企業界、學術界人士進行理論探討。
(二)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有關浙江民營經濟的課題研究等工作。
(三)積極開展職業技術教育與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為提高浙江企業素質提供深造平台。
(四)為浙江企業的投資與發展架設橋樑,開展投資項目洽談,技術、人才對接等有關活動。
(五)編輯出版有關浙江商人、浙商研究、商業文化等相關書籍。
(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七)組織會員參加有關活動,加強與海內外的合作交流,促進會員共同進步。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十)在會員體系內,組織開展各種公益性的評選、評比。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加入條件

會員——凡同意浙商研究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批准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
個人會員: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知識界人士、傳媒人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行政部門有關專業人士等。(注:個人會員中含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等,根據個人研究成果及社會影響力等條件來申報與推薦,並通過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入會手續。)
團體會員:同意並能履行浙商研究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團體理事:同意並能履行浙商研究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並有一定規模的企、事業單位。
團體常務理事:同意並能履行浙商研究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熱心支持本會工作,有較強規模實力和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團體副會長——由同意並能履行浙商研究會章程的知名浙商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士組成,依《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
顧問——由關注浙江經濟及浙商現象,並熱心於浙商研究的省內外專家、學者、政府官員組成,由常務理事會聘任產生。
(入會手續:個人會員入會,具備會員條件,須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批准備案後統一頒發會員證;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併發給團體會員證。)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會員服務

1、免費參加浙商研究會舉辦的各種沙龍、講座、論壇等學術交流活動
2、本會會刊《浙商研究與資訊》可為會員單位提供免費信息刊登
3、浙商研究會網站為會員單位網站免費鏈接,並在網站上及時刊登會員動態信息
4、架設企業家與政界、學界及社會各界的橋樑
5、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如商務考察、投融資牽線、項目合作等服務
6、委託本會承擔有關企業發展的戰略研究、企業文化整理等專題研究任務,並委託本會承擔企業書籍的編輯、出版等工作
7、委託本會承擔單位公關或品牌營銷、推廣等策劃工作,利用研究會平台發佈有關信息
8、會員企業逢新公司開張或週年慶典等活動,研究會率先並組織其他會員單位發賀信、賀電等,推動慶典氣氛的營造,促進會員間的聯絡與合作
9、會員企業可通過研究會的推廣、推薦,作為領導考察、浙商調研、互訪交流的基地
10、免費贈送浙商研究會內部刊物等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研究會章程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浙商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學者、專家與企業界人士以及社會各界有關人士自願結成,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研究、服務與引導浙江經濟特別是浙江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一支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成立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省社科聯有關規章和社團章程,努力為繁榮和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業服務,為浙江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規,順應經濟文化一體化的國際大趨勢,立足於“浙江經濟是文化的,浙江文化是經濟的”思路,從人文社會科學多學科視野研究“浙商”這一羣體,總結經驗、提升素質、從人力資源開發及智庫服務的角度服務於我省的經濟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浙江省社科聯業務主管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杭州市莫干山路102號立新大廈1312A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應積極完成省社科聯佈置的各項任務,在課題、評獎、理論研討、科普諮詢等方面做好會員的組織發動和督促檢查工作。積極開展有關浙商的學術交流活動,組織企業界、學術界人士進行理論探討。
(二)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有關浙江民營經濟商幫文化的課題研究等工作。
(三)積極開展職業技術教育與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為提高浙江企業素質提供深造平台。
(四)為浙江企業的投資與發展架設橋樑,開展投資項目洽談,技術、人才對接等有關活動。
(五)編輯出版有關區域經濟、浙江商人、浙商研究、商業文化等相關書籍。
(六)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七)組織會員參加有關活動,加強與海內外的合作交流,促進會員共同進步。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建議和呼聲。
(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實體,依法依規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十)在會員體系內,組織開展各種公益性的評選、評比及總結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經批准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知識界人士、傳媒人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以及行政部門有關專業人士等。
(二)單位會員:與本會研究主題有關,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學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海外浙商(華裔)在浙投資企業。
第九條 入會手續:個人會員入會,具備會員條件,須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批准備案後統一頒發會員證;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併發給團體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參加本會活動,推進本會業務的開展;
(六)關心支持協會工作,按照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本會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提前或延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通過醖釀、協商、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制定本會活動計劃;
(七)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八)監督財務管理執行情況
(九)獎勵表彰學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三位年度執行副會長(副會長代表)、秘書長組成】——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貫徹常務理事會相關決議,按常務理事會規劃落實日常工作,向常務理事會提出議題,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熱愛、關心學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等連續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重要文件由本會法定代表人簽署。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議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以及主要負責人的提名,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曾任研究會會長或對研究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稱號或聘請擔任研究會的名譽職務。顧問若干名,任期一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學會知識產權的回報;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務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監督審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浙江省浙商研究會功能型黨支部,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四十六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八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蔘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蔘加。
第四十九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是依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訂的。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2021年10月27日修訂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浙江省浙商研究會所獲榮譽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廳評選為2021年度5A級社會組織。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