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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兒童

鎖定
流浪兒童是指年齡在18歲以下,脱離家庭或離開監護人流落社會連續超過24小時,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中文名
流浪兒童
定    義
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流浪兒童人羣簡介

流浪兒童救助中心的孩子們 流浪兒童救助中心的孩子們
流浪兒童,也稱為流浪未成年人,他們是兒童中特殊的一羣,數量卻不容小視,據民政部統計,2010年全國共救助流浪乞討未成年人14.6萬人次。幾年前,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一課題組的報告表明,全國流浪未成年人約100萬。 [1] 
流浪兒童問題由來已久,這個弱勢羣體頗受人們的關注。 大量有關流浪兒童問題的研究表明,許多流浪兒童來自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居多,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主要原因包括:經濟貧困、生存條件惡劣、家庭結構不完整、家庭教育方式不當、少年自身心理特點,以及脅迫未成年人犯罪等。 [2] 

流浪兒童相關政策法規

從1990 年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保障開始向國際看齊,與國際接軌,保障水平逐漸向國際水平靠攏;到1991 年第一部專門針對未成年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出台;至1998 年《收養法》的第五次修改,對於流浪兒童收養保護問題以及流浪兒童的被監護權問題都作了重要的、具體的規定;最後,2003 年,國務院頒佈《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及民政部隨後制定、發佈的該《辦法》的實施細則,這兩份文件成為了目前流浪兒童權利保障救助工作中的最主要參考準則。
201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39號文),在措施中談到要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時迴歸家庭,並具體強調了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託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覆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