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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建平
(原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鎖定
- 中文名
- 洪建平
- 國 籍
- 中國
- 出生地
- 安徽蕪湖縣
- 出生日期
- 1955年11月
洪建平人物履歷
1974年4月—1975年04月 鏡湖區東門服務隊安排在原聯盟化肥廠工作;
1975年4月—1978年02月 蕪湖縣新義鄉下放知青;
1978年3月—1982年01月合肥工業大學建築系學習;
1994年3月—1996年07月 蕪湖市計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8年3月—1998年11月 蕪湖市計委主任、黨組書記,市招商局局長;
1998年11月—2002年12月 蕪湖市計委主任、黨組書記;
洪建平人物事件
洪建平宣佈逮捕
2016年6月13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安徽省蕪湖市原副市長洪建平(副廳級)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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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建平一審宣判
2018年4月23日9時,蚌埠中院對蕪湖市原副市長洪建平受賄案一審作出宣判,被告人洪建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629182萬元,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02.62918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擔任蕪湖市計劃委員會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車零部件工業公司副總經理)、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一些企業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立項、規劃審批等事項提供幫助。被告人洪建平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62918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建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多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建平主動、如實交等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又鑑於其配合司法機關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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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賄102萬!蕪湖市原副市長洪建平一審獲刑三年半 .人民網安徽頻道.2018-04-23[引用日期2018-04-23]
- 2. 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洪建平簡歷 .中國網河南頻道[引用日期2014-06-30]
- 3. 蕪湖市副市長洪建平蒞臨五局考察 .中國建築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2012-12-14[引用日期2016-06-17]
- 4. 蕪湖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公告 .蕪湖市人大常委會.2013-01-11[引用日期2016-06-17]
- 5. 安徽省檢察院依法對洪建平決定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1970-01-01[引用日期201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