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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納定理

鎖定
波斯納定理是由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理查德·A·波斯納提出的,該定理是指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
中文名
波斯納定理
提出者
理查德·A·波斯納
簡    介
用經濟學的理論研究法律
應    用
經濟學領域

目錄

波斯納定理定理分析

理查德·A·波斯納 理查德·A·波斯納
對該定理最簡單的解釋是指“在存在高昂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應把權利賦予那些最珍惜它們並能創造出最大收益的人;而把責任歸咎於那些只需付出最小成本就能避免的人。”波斯納定理實際上告訴人們一個道理:真正的“公平”,應以“效率”為出發和歸宿點。
試以天氣預報來説明波斯納的觀點。波斯納認為,雖然天氣預報具有公共性,無法通過出賣這一“商品”從消費者那裏得到直接的報酬,但是卻可以通過買賣期貨合同,藉助於“期貨”市場來間接地得到補償並賺得利潤。假定天氣預報的發佈人能夠完全預見到未來天氣的惡化情況。所以,可以去期貨市場,以現時的價格大量購買未來的農產品;當產品收穫時,發佈人以當時(即未來交貨時)的高價格出售農產品,從中取得高額利潤。這樣,信息商品的私有產權的擁有者通過“曲折”收費完全可以克服公共物品經濟外在性,使私人市場制度的運行避開“市場失靈”的陷阱。

波斯納定理定理研究

波斯納定理假設

理查德·A·波斯納提出的法律的經濟分析進路(即用經濟學的理論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是建立在以下三個假設條件的基礎之上的:
(1)行為人的行為是他們在特定法律條件下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當事人對一定權利的不同估價是其交易得以進行的原動力;
(2)法律制度在運行中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來評價法律行為;
(3)財產權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過制定使權利讓渡成本比較低的法律,可促使資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從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波斯納定理推論

波斯納定理還有一個推論,亦即其對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責任應歸咎於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沒有這樣做的人。” “波斯納定理”的實質是:在權利和義務的安排上,要求體現“比較優勢原理”。經濟主體風險偏好,信息擁有量,財產擁有規模和決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別的,這些差別作為約束條件影響着權利的運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競爭,能者居之”的原則分派權利和義務,是一種體現效率標準的權利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