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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
鎖定
- 中文名
- 法院傳票
- 外文名
- Judicial Summons
- 性 質
- 法定文件
- 下達方
- 法庭
- 作 用
- 通知答辯人其被起訴信息
法院傳票責任
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迴應,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迴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法院傳票相關規範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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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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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傳票 .MBA智庫百科[引用日期2016-11-04]
- 2. 於紹元主編.實用訴訟法學新詞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 3. 江平,王家福總主編.民商法學大辭書[M].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