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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

(清代官署名)

鎖定
法部,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由刑部改稱。 [1] 
中文名
法部
外文名
Board of Justice
拼    音
fǎ bù
出    處
刑部改稱
實    質
官署名
法部,清代掌司法的官署。 [2]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由刑部改稱。有尚書、侍郎等官。掌司法行政、監督大理院及京內外審判、檢察機關。分審錄、制勘、編置、宥恤、舉敍、典獄、會計、都事八司,各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另有收發所,設員外郎、主事;承政、參議二廳。宣統三年(1911)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所屬有京師中等審判廳、檢察廳與京師初級審判廳、檢察廳等。
光緒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清政府宣示“仿行憲政”,實行中央官制改革。9月20日朝廷下詔正式實施改革,改刑部為法部,專理司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專掌審判,由此終結了延續數千年司法行政不分的狀況,揭開了司法行政相分離、實行司法獨立的制度架構。9月21日,清政府命戴鴻慈為法部尚書,官階正一品,這也是近代中國第一位專管司法行政事務的最高長官。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