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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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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Dharmakirtti,約600-680)音譯“達瑪詰”。古印度大乘佛教僧人,印度新因明大師。屬瑜伽行派。相傳生於南印度,後在那爛陀寺出家,不久又從陳那弟子自在軍(Isvarasena)習因明。繼承並發展了陳那後期的因明學説(側重於量論)。所著《釋量論》,對陳那《集量論》作了詳細的註釋,發展了陳那的學説,如重新改革三支作法,以因喻為一體,主張廢除喻依,不再沿用“喻”支名目,而且顛倒原有次序,將相當於“喻體”的一部分提到最前面,作為推斷的依據。這種格式,與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趨於一致。法稱的這一著作連同《定量論》、《正理滴論》、《因滴論》、《觀相續論》、《成他相續論》、《諍正理論》等於ll世紀傳人我國西藏後,影響深遠,西藏學者稱之為“才瑪德頓”(“因明七論”)。法稱的學説在漢傳因明中,影響不大。但自20世紀起,世界各國研究印度邏輯學多取材於法稱的薯作,特別是《正理滴論》。該書對正因的研究有特殊的貢獻,其中提出白性因、果性因、不可得因,真正確立了因宗不相離的普遍關係,使得喻體成為沒有例外的全稱命題,從而完成了因明向演繹論證的過渡。
[1] 
所處時代
古印度
出生地
南印度睹梨摩羅耶國
主要成就
佛教瑜伽行派論師
本    名
法稱
性    別

法稱簡介

印度中世紀邏輯學家、佛教因明學家和哲學家。據傳他是南天竺人,陳那的再傳弟子,北遊師事中印度摩揭陀的護法論師。中國代僧人義淨(635~713)譯的《觀所緣緣論》和他著的《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對此作了記載。而中國西藏尼泊爾佛教資料,則説法稱的老師是陳那的弟子自在軍論師(公元 600),故稱法稱為陳那的再傳弟子。法稱在他的鉅著《量評釋論》第一章中也評論了他老師自在軍的某些觀點。因此,説自在軍是法稱的老師較為可信。但也有些學者認為,陳那與法稱相隔好幾代,約距 150年,法稱是否是陳那的再傳弟子,尚有疑問。

法稱要點

其要點為:①強調現量“無錯亂”,是真實的、純粹的感覺,不是錯覺;②現量的認識對象——自相,“為勝義有”,是真實的存在,具有“起識”的功有;③認為現晴天霹靂必須是“親證”的;④改革三支作法,主張合因、喻為一體,顛倒其順序,將喻體提前,並把同喻、異喻分開單獨列式,宗支常常省略;⑤將因區分為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三大類,進一步明確了因明比量的格式;⑥廢除因過中的“不共不定”的規定。他對種姓制度持批判態度,在其《金剛針論》中指出:吠陀非正理,所有婆羅門法,道理亦非。

法稱七論二注

法稱的因明著作,共有七論二注。七論是:《正理滴論》、《釋量論》《量評釋論》)、《諍理論》、《量決定論》、《成他相續論》《觀相屬論》《因滴論》;二注是:《釋量論注》和《觀相屬論注》。法稱這些論著的梵文原本,迄今被發現的只有《正理滴論》、《釋量論》、《諍理論》和《因滴論》,但藏文譯本齊全。漢譯本,晚近才有兩種:《正理滴論》(王森譯,1980)和《釋量論》(法尊據藏文譯本轉譯,1980)。

法稱《正理滴論》

內容分三品:現量品、為自比量品及為他比量品。法稱在此論中提出的新理論,重要的有如下幾個方面:

法稱合併因喻

改宗、因、喻三支論式為宗、因二支論式。宗、因、喻三支論式是由陳那改革古五支論式而成的。但三支論式仍在形式上保留了與其新的職能不相稱的名目,如喻支的職能(同喻、異喻)已劃入因支之中,仍在論式中保留其名稱,顯得名實不符。法稱將三支論式改為宗、因二支論式,這是他對因三相即中詞的三特性理論的重要發展。因三相是:①偏是宗法性,就是中詞必須寓於小詞;②同品定有性,就是中詞必須寓於大詞同類的事物;③異品偏無性,就是中詞必不寓於與大詞異類的事物。法稱認為,同喻異喻,初非因外;二喻的意義已顯示在因之中;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實際上已包括了喻支的同喻,第三相實際上也已包括了喻支的異喻。在新因明論中,只要構成因三相的條件得到滿足,這個因即可成為正確的能立,即將相當於喻體的一部分合並於因,從而構成因喻一體,使因的能立功能得到加強和擴大,以致喻支成為一個可有可無的形式。法稱認為,既然如此,自毋須沿襲舊例,另立喻支。不過,他也沒有堅持一定要廢除喻支。

法稱確立三種正因

因,就是推理的理由或依據;正因,就是具備 3個基本特徵(三相)的正確理由或依據。按古師,推理根據(因)繁多而不確切,法稱進行整理、精簡,認為能夠具備正因條件(三相)的因,僅有3個:①不可得比量因(非覺知或非現量);②自性比量因(同一性);③果比量因(因果關係)。不可得因,就是曾經認識的一物即使不在眼前,但據過去對它的認識和印象,可推知它的存在。《正理滴論》舉例説,“此處無瓶,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即以前所得關於瓶的印象,現在仍然記憶猶新,瓶雖不在(不可得),但可推知它的存在(可得)。換言之,就現量而言,瓶相不可得;就比量而言,瓶相可以推知。其次,某些實物,由於空間和時間的障礙,不能直接見到,但不能由此判斷它們不存在(不可得),根據知識和科學,可以推定它們存在(可得)。因此,不可得之物有可能從反面推知其可得。自性因,就是要求因(中詞)中的事物與法(大詞)中的事物在性質上必須一致,即中詞必須周延於大詞。如説,“此物是樹,以彼本是申恕波故”。申恕波是樹,故見申恕波便推斷它是樹。果性因,就是二物有因果關係,可以從因推果。如説,“彼處有火,以見煙故”。常識上已知火是煙之果,煙是火之因,故見煙推知必有火,這也是中詞“煙”,必須周延於大詞“火”。如上三因中,第1種因是否定判斷,第2及第3種因是肯定判斷。無論哪一種判斷,凡成為正因者(正確的中詞)一定要與所判斷的“”(大詞)保持“相隨不離”的關係(中詞必須屬於大詞)。論式中有了正因,便能無謬誤地支持宗(命題)的成立。法稱的三因理論使比量論式更加符合因明的規則,從而能夠正確地運用於實踐。

法稱取消“不共不定”

這二者是似因(謬誤的理由)的6種不定過的2種。只要因的三相具足,便可成立所立的宗(命題)。但是,如果因的三相中的後二相,即同品定有、異品非有有缺陷,也就是因與同品和異品同時發生關係,或者同時不發生關係,或者該與之發生關係者而與之無關係,不該與之發生關係而與之有關係,這樣的因稱為“不定因”。不定,意指此因不一定能夠成立所立。“不共不定”的謬誤,就是二者都無,兩邊非有。如立“聲常,所聞性故”。所聞性之因,唯在聲上有,除聲而外,皆無具所聞性者。若以所聞性之因而立聲常之宗,則不僅在無常性的異品中找不到此因,即便在具常性的同品中亦同樣找不到。異品與因不發生關係固然必要,但同品與因不發生關係,則無從決定。故不共不定的謬誤,實質上產生於缺乏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陳那在“九句因”中論及第五句“同品非有,異品非有”時,覺得此句不妥。因為,因在同品和異品中都無這一規定,與由同品和異品都有而造成的謬誤的原理不符。陳那把這一句暫定為“不共不定過”。法稱認為,在通常情況下,推理思維不會出現這種謬誤,所以將它從不定過中刪去。“相違決定”的謬誤,就是兩個相互對立的命題各具三相,以至使人無法決定何者正確。例如,一方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另一方立“聲常,所聞性故,譬如聲性”。這是兩個對立的命題,但雙方都有三相具足的正因,因而難分勝負。陳那認為這也是一種“不定”的謬誤。法稱則認為這是雙方各按自宗立量,無視共同討論的問題所造成的混亂,是不正常的推理現象,應該取消。法稱廢除“不共不定”和“相違決定”這兩個似因項目,解決了自陳那以來在因明過類系統中一些懸而未決的難題,重申辯論、推理中一致遵循的邏輯原則。

法稱《釋量論》

法稱基本介紹

又稱《量評釋論》。在此書中法稱在評釋陳那的《集量論》時發揮了自己關於因明理論的新見解。所以,《釋量論》既是一部《集量論》的評釋,又是一部法稱本人的創作。

法稱四品

全書分四品,共1454┩頌,①為自比量品(342頌);②量成就品(285┩頌);③現量品(541頌);④為他比量品(286頌)。它是法稱的因明理論和哲學思想的總結。

法稱研究與對比

法稱在對現量理論的深入研究中,逐漸形成了一種實在論的觀點,開始承認客觀的實際存在。這是一種唯物論的傾向。因此,有些與他同時或在他之後的非佛教哲學家,説他屬於主張外境實有的經量部,和陳那不是同一學派。而學術界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法稱在哲學上和陳那一樣,也是一位法相唯識論者。法稱在他的《釋量論》中,對陳那的瑜伽現量(超驗的存在)作了詳細的論述,指出:心識中存在一種超驗的精神境界,它便是瑜伽現量境界。佛教瑜伽行者,按照瑜伽法程序,通過自我剋制,修禪反思,從內心產生一種瑜伽智慧,這種瑜伽智慧直接覺知瑜伽現量境界,達到瑜伽現量與瑜伽智慧的絕對同一。得此境界者,便可脱離一切緣慮分別,消除貪慾、恐懼、驕傲、夢想;如實認識到現實世間猶如夢境、虛妄不真;惟有瑜伽現量和瑜伽智慧才真實不虛。符合瑜伽行派“”唯識無境”的學説

法稱意義

法稱的因明學説在印度邏輯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之後,所有印度邏輯學派和邏輯論著大都受其影響。佛教學派、耆那教邏輯都吸收了一大部分法稱的思想;新正理派接受法稱的批判,放棄了許多舊的論點。法稱的學説對中國藏傳佛教有較大影響,藏傳佛教有解釋因明的著作約17萬頌的藏語譯文,其中解釋法稱作品的約有13.7萬頌,而《釋量論》的註解獨佔10.5萬頌。近世各國印度學家大多根據法稱的著作,特別是《正理滴論》來研究因明,此論的梵本發現較早,故研究者多從此入手。此論除了有梵本、藏譯本刊行外,還有漢、俄、德、英、法、日等文字譯本,流傳於各國。
參考資料
  • 1.    彭漪漣.邏輯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