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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徽

鎖定
法徽是人民法院專用徽章,是國家審判權的象徵,是法官的身份標誌,體現着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深刻喻義,體現了司法的公信力 [2] 
2001年8月8日,法司〔2001〕59號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具體規定了人民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有關事項。 [2] 
2013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施行《人民法院審判制服着裝管理辦法》,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關條款不再執行。 [3] 
中文名
法徽
基本圖案
麥穗、齒輪華表、天平
主要作用
法院的標誌、法官的身份標誌
使用對象
法官

法徽法徽意義

法徽既是人民法院的標誌,也是法官的身份標誌,體現着法官應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深刻喻義
不規範的佩戴法徽會嚴重影響了法院制服的規範性和統一性,不利於樹立良好的法官形象。2001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具體規定了法院專用徽章的佩戴位置及要求。 [2] 

法徽法徽圖案

法徽的基本圖案由麥穗、齒輪、華表、天平構成,其中天平寓意公平和公正。
人民法院法徽 人民法院法徽 [4]

法徽佩戴規範

法徽法[2013]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審判制服着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着裝管理辦法》已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2013年1月23日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着裝管理辦法
法[2013]6號
為規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着裝行為,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實行統一着裝,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幹警精神風貌的綜合反映,是維護法治尊嚴,依法行使審判權的需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長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飾等。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穿着審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職務或在公共場合從事公務活動,原則上不得穿着審判制服。
第四條 審判制服應當按照規範配套穿着,審判制服不得與非審判服裝混穿,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執行任務時,制服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五條 着裝換季日期視各地季節、氣候、温度變化情況,由各級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統一要求。
第六條 着短袖夏服時,淺月白色短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繫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七條 着長袖夏服時,淺月白色長袖襯衣配夏褲(裙),上衣扎繫於褲(裙)腰內,佩戴小法徽,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
第八條 着春秋服、冬服時,上身內穿白色長袖襯衣,系審判專用制式領帶,襯衣下襬扎繫於褲腰內。領帶下沿應與皮帶扣位置大致相當。
第九條 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規定》執行。
第十條 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着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於上衣左胸駁頭裝飾釦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於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鈕釦與第二鈕釦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繡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第十一條 穿着審判制服,應當做到服裝整齊潔淨,儀表端莊得體,注重禮儀規範,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披衣、敞胸露懷、趿鞋、挽袖、卷褲腿和外露長袖襯衣下襬。
(二)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髮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髮(髮長側面不過上耳沿,後面不過衣領)、蓍鬍鬚,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髮者不得披散發,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不得佩戴耳環、項鍊等首飾。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其他飾物。
(四)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不得穿着審判制服從事與法院工作性質和工作人員品行不符的活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紀違法被停職或因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其他不適宜或不需要着裝的情形,不得穿着審判制服、佩戴法徽。
第十三條 着裝人員應愛護配發的審判制服及其配飾。因公損壞、損失的,經審查批准,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着裝行為。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工作人員,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裝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着裝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中有關條款不再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13年1月25日印發 [3] 

法徽法司[20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於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
法司〔200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計財裝備處,各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處(辦公室):
現將人民法院專用徽章佩戴位置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判人員(含書記員)在法庭內執行職務時,應佩戴5公分徽章。
二、審判人員(含書記員)在其它場合執行職務需要證明其身份時,佩戴2.5公分徽章。
三、在非審判活動時如需佩戴徽章,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並作出有關規定。
四、穿着春秋裝、冬裝時,5公分徽章佩戴在胸袋上沿處,以不被衣領覆蓋為準;2.5公分徽章佩戴在西服的插花眼上。
五、穿着夏裝時,5公分、2.5公分徽章均佩戴在胸袋上沿處。
六、穿着法官袍時不佩戴胸徽。
七、不同季節審判制服不得混穿。
八、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服裝工作的領導,嚴格按照〈人民法院制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2001年8月8日 [1-2] 
法徽 法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