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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幫助一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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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幫助一點通》是2009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袁其國。
中文名
法律幫助一點通
作    者
袁其國 [1] 
類    別
叢書
出版社
中國檢察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
開    本
16 開
ISBN
9787801851567 [1] 

法律幫助一點通編輯推薦

本套叢書自2001年首次出版,共計50餘個品種,其內容覆蓋了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等方方面面。通俗易懂,內容全面,深受廣大讀者的肯定和歡迎,先後入選國家“農家書屋”、“送書下鄉工程”等項目,並榮獲中國法律圖書優秀獎。全書以問答形式或案例方式擬設了一些人們日常生活中出現的關於維權訴訟官司方面的新問題,並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法律幫助一點通內容簡介

在我們日常生活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糾紛,這些糾紛處理得好,可能會對人們的生活、社會的經濟發展有益;處理得不好,則有可能產生負面的影響。
無論是處理合同糾紛債務糾紛,還是處理醫療糾紛等等,我們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求助於法律。我國是法制的國家,我們的社會也是一個法制的社會,遇到糾紛以法律的辦法解決,應該是最可靠的,也是最公平的。
為了使人們充分重視生活、生產、經營中出現的糾紛,也為了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運用法律武器,正確處理糾紛,我們編寫了《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考慮 到讀者國所處社會環境不同,文化水準不同,對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了解程度不同,《法律幫助一點通》儘量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以問答方式列舉出一些常用的糾紛,並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及法律依據,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幫助。這是我們編寫《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的初衷。 [1] 

法律幫助一點通圖書目錄

一、合夥企業的設立
1.合夥人口頭約定設立合夥企業,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的,合夥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2.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該合夥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3.合夥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資的,合夥企業是否可以有效設立?
4.精神病人是否可以成為合夥人?
5.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為合夥人?
6.公務員是否可以成為合夥人?
7.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成為合夥人?
8.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和經營場所,是否可以設立合夥企業?
9.合夥人用他人財產進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其出資行為是否有效?
10.合夥人是否可以用債權進行出資?
11.合夥人是否可以用勞務出資?
12.沒有經過評估的財產是否可以作為出資?
13.合夥協議沒有經過合夥人簽名、蓋章,註冊登記機關能否給予登記?t
14.合夥企業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沒有提交有關機關的審批文件,是否可以取得登記?
15.合夥企業是否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16.合夥人之間訂立的“保底分成”協議是否有效?
17.合夥人未在合夥協議上簽名,合夥協議是否有效?
18.合夥企業設立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19.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協議是否可以修改或補充?
20.是否所有的合夥都必須起字號?
21.合夥企業與公司有什麼區別?
二、合夥企業財產
1.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法律對此是如何規範的?
2.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把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轉讓給第三人,合夥企業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3.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沒有經過其他合夥人同意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時,其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4.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是否需要經過其他合夥人致同意?
5.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舍夥人是否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6.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是否有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如何處理?
三、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合夥人是否可以查閲合夥企業賬簿?
2.合夥人是否可以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是否每一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事務都有執行權?
4.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是否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5.有事務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是否也可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6.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是否可以決定撤銷委託?
7.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享有哪些權利?
8.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某一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就執行的事務發生爭議的,如何處理?
9.全體合夥人是否對執行舍夥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所產生的虧損承擔責任?
10.合夥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合夥人按照人數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11.合夥人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否允許?
12.合夥協議中規定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是否合法?
13.某個合夥人是否可以自行決定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14.某個合夥人是否可以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保證?
15.某個合夥人是否可以將合夥企業的不動產為自己的債權人提供抵押?
16.部分合夥人是否可以作出解聘現任經營管理人員、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決定?
17.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利潤和虧損如何分配?
18.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並且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合夥人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19.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是否可以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0.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是否可以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
四、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五、入夥和退夥
六、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七、法律責任
附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