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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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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於2021年10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1] 
中文名
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印發時間
2021年10月19日
印發單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辦法發佈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21〕60號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0月19日 [1] 

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全文

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省戰略,充分發揮青年人才公寓在集聚人才方面的積極作用,規範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分配、運營維護等工作,根據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是為解決省直青年人才安居需求建設的省直青年人才租賃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青年人才,是指在省直和中央駐鄭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以及我省重點領域引進的青年人才。
第四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堅持“黨管人才、集中統一、規範運作、公開透明、方便高效”原則。
第五條 省事管局負責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行政管理工作。委託河南省省直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保障房中心)具體負責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申請、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河南省豫資青年人才公寓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作為項目公司,負責做好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運營維護和運營期滿資產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 配租管理
第七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配租對象為省直青年人才。根據房源籌建情況,逐步擴大配租對象範圍。 
第八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面向個人配租,以家庭共同名義或單身居民個人名義申請租賃,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資格初審。 
經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的我省引進的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團隊中的青年人才,由所在單位統一組織符合條件的青年人才申請租賃。 
第九條 申請承租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鄭州市內五區和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無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相關保障性住房貨幣補貼;年齡在45週歲(含)以下;學歷為全日制本科(含)以上。  
經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的我省高層次人才或在從業領域貢獻突出、急需緊缺人才,可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被依法依規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十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按批次發佈房源信息和配租,程序如下:
(一)省直保障房中心發佈配租公告。 
(二)按照配租公告要求,申請人如實填寫《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承租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信用承諾書》,由所在單位對相關信息進行審核、公示,單位初審通過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請人將《申請表》《信用承諾書》和身份證、學歷證書、結婚證、鄭州市個人房屋產權信息表等原件掃描上傳至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網。 
(四)省直保障房中心對申請人上傳資料進行資格審核,並根據申請人授權進行信用核查,審核結果報省事管局審批。資格審核通過後,在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送配租編號。
未通過審核或公示期內存在異議的,自確定資格審核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網向申請人反饋。 
(五)申請人憑配租編號參加抽籤選房,承租房源確認後,申請人將書面申請材料送省直保障房中心查驗建檔;書面申請材料現場審驗合格後,與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簽訂租賃協議。 
(六)承租人憑本人身份證辦理承租和入住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集體申請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將房源切塊進行配租。
(一)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等單位引進的重大科研項目或科研創新團隊、高科技企業,以及省管高校、醫院等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羣體,由引進單位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同意後向省事管局提出切塊配租申請,經省事管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省直保障房中心對承租人條件進行審核,由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同引進單位簽訂協議。
(二)簽訂協議後,引進單位負責房源的具體分配並將配租方案報省直保障房中心審核備案。
(三)引進單位變更入住人員的,應當及時向省直保障房中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實行租期制,租期不超過3年,期滿仍符合租住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續租需在租期期滿前2個月向省直保障房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續租不得超過兩次,累計租期不超過9年。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三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原則上不高於同區域住房市場租金的70%,與同區域鄭州市青年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基本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租金等費用繳至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指定賬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負責建立和完善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運行保障體系,確保設施安全運行,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日常管理服務按照“規範化、智能化、人性化、信息化”要求和社會化運作模式運行。實現申請、審核、租金收繳、物業服務、日常服務管理等網上辦理;選擇專業化、規模化的物業服務企業,形成可持續發展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承租人享有按照協議約定使用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權利,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入住時登記常住人口信息,如有變化及時報備;
(二)及時足額繳納租賃、物業管理、水、電、氣、暖等費用;
(三)設施設備出現問題時,及時報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或物業服務企業;
(四)配合做好設施設備、安保、消防等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五)依法依規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租、合租、出借或擅自調換承租房; 
(二)改變承租房用途; 
(三)故意損壞或擅自改裝承租房;  
(四)違反租賃協議和信用承諾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退租管理 
第十九條 省直保障房中心應當加強對入住人員的動態管理,定期上門瞭解租住情況。  
入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承租房: 
(一)入住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鄭州市內五區和航空港區、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因購買、繼承、受贈、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取得自有住房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的; 
(三)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四)無正當理由,一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六)在承租房內從事或存在違規違紀違法活動的; 
(七)因工作原因(調動、辭退、辭職等)離開省直和中央駐鄭機關、企事業單位或鄭州市的;
(八)存在第十八條行為,拒不糾正的; 
(九)其他違反租賃協議和信用承諾需要退出承租房的情形。 
第二十條 租賃期滿或不再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內的個人物品搬出,經驗收並結清相關費用後辦理退房手續。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 省事管局對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對運營維護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建立承租人履約踐諾信用記錄制度,並將相關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條 省直保障房中心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事管局提交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租賃管理情況報告,並根據省事管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 運營維護績效考核分為常規考核和臨時考核,常規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臨時考核不定期進行。考核對象為豫資青年人才公寓公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運營管理、項目設施可用性、項目運營維護情況三個方面。年度考核結果統籌考慮臨時考核情況,考核結果直接與可用性付費和運營維護付費等財政補貼經費掛鈎。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事管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承租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取消承租資格,並從違規之日起,按同期同地段市場租賃價格追繳租住期間的減免租金。  
承租人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而不主動申請退出的,堅決予以清退;對拒不退出的,依法採取法律手段強制清退,並納入個人誠信檔案。 
第二十五條 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審核把關不嚴的,向相關部門通報並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統建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其他省直單位、高校等依據《河南省省直單位自建共建青年人才公寓建設管理意見》自建共建的青年人才公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由省事管局負責另行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 

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打造中部人才聚集高地,助推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2017年省委省政府決定建設2.5萬餘套省直青年人才公寓。根據省長辦公會議紀要(〔2018〕1號)提出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研究出台統一的配套管理政策”的部署要求,省事管局將《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起草工作與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建設同步考慮、同步謀劃實施。制訂《辦法》是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人才強省戰略,充分發揮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在集聚人才方面作用的積極需要,為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對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規範管理和高效使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一)總則部分。概述了《辦法》的意義,解釋了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及省直青年人才的概念,明確了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管理原則和職責劃分等。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將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定義為“省直青年人才租賃住房”。
(二)配租管理部分。對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配租對象、承租條件、配租程序、租住週期和續租流程等做了明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特殊青年人才的認定機構。
(三)租金管理部分。明確了公寓租金標準和繳納方式,確定“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同鄭州市青年人才公寓租金標準保持一致”。
(四)日常管理部分。對推動建立完善省直青年人才公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運行保障體系、日常管理服務的“4+1”遠景目標提出了要求,明確了承租人需履行的5個方面的義務和4個不得有的行為。
(五)退租管理和監督考核部分。退租管理部分對承租人退出條件、程序提出了要求,明確了入住人應當退出承租房的8種情形。監督考核部分規定了監督考核的對象、內容、方式及結果運用等。
(六)罰則和附則部分。罰則部分中要求用人單位和申請人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騙租人才公寓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附則部分對辦法的適用範圍、實施日期、解釋責任作了規定。
、組織實施
河南省事管局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儘快制訂出台《河南省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同步做好省直青年人才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快推進省直青年人才公寓項目施工進度,早日開展配租及入住管理等工作。督促指導河南省豫資青年人才公寓置業有限公司根據運營管理成本和市場價格等因素,研究出台公寓租金及物業費標準,及時向社會公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