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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傳統文化促進會

鎖定
河北省傳統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He BeiTradi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Council 英文縮寫:HBTCPC)是由全省對傳統文化藝術具有一定成就或造詣,以及熱愛文化藝術事業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機關是:河北省文化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民政廳。本社團接受河北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接受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1] 
中文名
河北省傳統文化促進會
外文名
Hebei Tradi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性    質
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主管機關
河北省文化廳
顧    問
龔國林 [3] 
法人代表
李貴永 [4] 
業務範圍
宣傳、諮詢、交流、蒐集。 [4] 

河北省傳統文化促進會建設宗旨

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響應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的號召,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實現文化大繁榮、大發展。 [1]  堅持守法為本,誠信為本,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素質,規範會員的行為,拓展會員聯繫,溝通信息交流,彙集研究成果,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1] 

河北省傳統文化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落實中央關於科學發展觀的號召,為促進我省文化產業發展作積極的努力。
(二)蒐集、發掘、整理有關文化的資料和信息,為其發展尋根求源,提供傳承脈資詢和信息支持,協助文化部門培訓業內人才隊伍,為文化市場服務。
(三)組織會員開展參觀、考察、調研或舉辦講座、講演、專題研討等活動,宣傳普及民族文化知識,提高民族文化素質。
(四)開展光大傳統文化、鼓勵人們奮發向上的文化活動,促進我省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
(五)組織開展民間藝術活動,扶持民間藝術隊伍,發現培養民間藝術人才,保護某些瀕臨滅絕的省內民間藝術品種,活躍社會基層文化生活。
(六)引導和鼓勵會員熱愛、關心社會公益事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活動。
(七) 廣泛聯繫省內與全國、港澳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及全球華人華僑專業機構和業內人士,組織會員和同業間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與同業間聯繫、聯絡和交流合作。
(八)參與省文化廳開展的活動。
(九)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事項。 [1] 

河北省傳統文化促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河北省傳統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Promo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e in Hebei Province英文縮寫:HBSCTWHCJH)。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河北省傳統文化促進會是由全省對傳統文化藝術具有一定成就或造詣,以及熱愛文化藝術事業的人員自願組成的民間團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響應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的號召,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實現文化大繁榮、大發展。堅持守法為本,誠信為本,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素質,規範會員的行為,拓展會員聯繫,溝通信息交流,彙集研究成果,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機關是:河北省文化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河北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接受河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石家莊市橋東區石紡路1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與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落實中央關於科學發展觀的號召,為促進我省文化產業發展作積極的努力。
(二)蒐集、發掘、整理有關文化的資料和信息,為其發展尋根求源,提供傳承脈資詢和信息支持,協助文化部門培訓業內人才隊伍,為文化市場服務。
(三)組織會員開展參觀、考察、調研或舉辦講座、講演、專題研討等活動,宣傳普及民族文化知識,提高民族文化素質。
(四)開展光大傳統文化、鼓勵人們奮發向上的文化活動,促進我省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
(五)組織開展民間藝術活動,扶持民間藝術隊伍,發現培養民間藝術人才,保護某些瀕臨滅絕的省內民間藝術品種,活躍社會基層文化生活。
(六)引導和鼓勵會員熱愛、關心社會公益事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參與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活動。
(七) 廣泛聯繫省內與全國、港澳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及全球華人華僑專業機構和業內人士,組織會員和同業間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與同業間聯繫、聯絡和交流合作。
(八)參與省文化廳開展的活動。
(九)承辦政府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吸收的會員種類:
(一)企業會員:文化及相關產業單位。
(二)團體會員:本行業及相關事業產業和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本行業專家、學者、科研工作者;本行業科普工作者及愛好者;本行業經營者、投資者;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熱愛和從事本行業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熱愛本行業,在本領域有一定成就或造詣者。
(二)承認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意願的參與者。
(三)對傳統文化倡導及認可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特殊情況需要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本團體秘書處辦理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本團體相關資料、信息參閲權和索取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信息和問題,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規定時間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相關媒體上發出除名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簡稱: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做出重要決定或決議。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 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界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界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
第 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表決通過名譽會長、高級顧問。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名譽會長、高級顧問、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需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 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名譽會長、高級顧問、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名譽會長、高級顧問、任職年齡可以超過70歲。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協助會長工作:
(一)協助會長負責團體內部工作。
(二)協助會長負責團體涉外工作。
(三)本團體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或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團體的財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科研項目研究經費;
(六)科研成果流轉資費;
(七)存款利息;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用於經業務主管單位或監督管理機關核准的事業建設,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即《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和財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力、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