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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利文案
鎖定
1964年,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城警察局長沙利文狀告《紐約時報》,認為該報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騷亂時濫用武力的報道中損傷其名譽,並要求紐約時報賠償50萬美元。然而官司打到聯邦法院後沙利文被裁定敗訴。沙利文案終結了美國關於煽動性誹謗的觀念。
- 中文名
-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 外文名
-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
- 地 點
- 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城
沙利文案簡介
1960年3月,《紐約時報》刊登了一起政治宣傳廣告,呼籲讀者支持黑人民權運動。廣告中警察驅逐抗議學生的情景部分失實,蒙哥馬利市政專員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紐約時報》,要求名譽賠償。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提出了“實際惡意”原則,即對於公共事件或公眾人物報導中的錯誤,控告者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證明媒體明知故犯或嚴重失職,否則不能算是誹謗。最後,《紐約時報》勝訴。
沙利文案的第一要義是保護言論自由。布倫南法官指出:“錯誤的陳述也有‘呼吸的空間’,故也需要保護。如果僅是事實錯誤,並不得抑制言論自由。”其次,從媒體實踐來看,記者不是科學家,既要及時傳播信息,又要每一次細節都不出差錯,幾乎無法操作,等於扼殺了輿論監督。只有傳播出來,才有試錯的機會,才能最終發現真相。
沙利文案要點
作為傳媒史上的里程碑判例,沙利文案確立了國際通行的新準則,推動了半個世紀來的新聞發展。它有兩個要點,一是公共事件或公眾人物,二是實際惡意。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消息源被嚴密控制,記者採訪頗為不易,要求字字精確,等於禁止發聲。尤其是近年來網絡論壇和手機短信等新媒體出現後,當公共事件發生時,民眾出於恐慌心理和了解真相的需要,自行發佈不實消息的情況增多,警方不問實際惡意和社會效果,動輒以“傳播謠言”為名治罪,無疑妨礙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我對此權利的呼籲,被人歪曲為“造謠自由”,這也是我的再一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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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利文案敗訴原因
一是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問題。儘管美國強調對個人隱私的法律保護,但是它同樣強調公眾人物需要讓渡個人的部分隱私。作為警察局長,沙利文必須以公眾人物的身份接受輿論監督,因為國民的知情權高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二是媒體報道在時間安排及公共空間建設方面的特殊性。聯邦法院認為,只要媒體報道不構成“實際惡意”,而且對事實有過查證,那麼,不論事實真相如何,這一切都不構成故意的惡意中傷。
沙利文案案例價值
沙利文案終結了美國關於煽動性誹謗的觀念。美國言論自由的外延,由此得到擴展,更多的批評性意見,得到保護,“自由辯論中錯誤在所難免,如果自由要找到賴以生存的呼吸空間,就必須保護錯誤的意見”。
著名哲學家,教育家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多年提倡“人民對政府的任何評論,都享有免責權”,得知此案判決結果後説:“這是值得當街起舞的時刻。”
誹謗訴訟,不再是挾制媒體的政治利器,這極大地增強了媒體信心。判決文甚至把批評官員確立為公民的職責。“公民履行批評官員的職責,如同官員恪儘管理社會之責。”這一點,對於媒體來説意義重大。
沙利文案後,美國媒體在揭露政治真相的戰場上,更加驍勇善戰,“持續報道越南戰爭”和“水門事件”足稱兩大碩果,併為新聞記者贏得“無冕之王”的桂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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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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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康奈爾大學法學院官網[引用日期2019-09-26]
- 2. Earl Warren .中田納西州大學官網[引用日期2019-09-26]
- 3. New York Times Company v. Sullivan .Oyez[引用日期2019-09-26]
- 4. 豆瓣網:沙利文案 [引用日期2011-08-22]
- 5. 大旗網:今日鋭評:從沙利文案看進京抓記者 [引用日期2011-08-22]
- 6. 騰訊網:美國“沙利文案”成果:必須保護錯誤意見 [引用日期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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