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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詠

鎖定
沈德詠,男,漢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參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刑事訴訟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學位。一級大法官。曾任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 [5-6]  [10] 
2023年8月4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沈德詠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沈德詠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19] 
中文名
沈德詠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西修水
出生日期
1954年3月
畢業院校
中國政法大學

沈德詠人物履歷

1972.02-1975.02 江西省修水縣白嶺公社團委副書記
1975.02-1977.12 江西師範學院外語系英語專業學習
1977.12-1980.09 江西師範學院外語系幹部、團總支書記
1980.09-1983.08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刑事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3.08-1988.09 江西省委政法委幹部、調研室副主任
1988.09-1993.03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其間:1992.02-1992.06江西省委黨校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3.03-1997.02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其間:1995.09-1996.01中央黨校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1996.09正廳級)
1997.02-1998.10 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
1998.10-1998.12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
1998.12-2006.1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其間:1999.09-1999.11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2005.03-2005.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6.11-2008.04 上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2008.04-2018.06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正部長級)、常務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一級大法官 [1]  [6]  [14] 
2018.03-2022.06 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 [9-10] 
第十八屆、十九屆中央委員 [2]  [7]  ,十六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 [8]  ,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8]  ,中共十九大代表(已被終止) [3]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2022.06免去) [4]  [10-11] 

沈德詠人物事件

沈德詠違紀被查

2022年3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沈德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沈德詠撤銷資格

2022年6月22日,全國政協十三屆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免去沈德詠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職務,撤銷其委員資格。 [11] 
2022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沈德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沈德詠開除黨籍處分。 [16] 

沈德詠依法雙開

2022年9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沈德詠喪失理想信念,背棄職責使命,罔顧黨中央三令五申,大肆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從公平正義的守護者淪為法律秩序的踐踏者,嚴重破壞司法公信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違反組織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公器私用,縱容默許親屬、秘書利用其職務影響充當司法掮客,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喪失紀法底線,執法犯法、靠案吃案,大搞司法腐敗、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沈德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沈德詠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12] 

沈德詠決定逮捕

2022年9月2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沈德詠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13]  [15] 

沈德詠提起公訴

2022年12月2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德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沈德詠利用擔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7] 

沈德詠一審開庭

2023年5月11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受賄一案。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5年至2022年3月,被告人沈德詠利用擔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配偶、女兒收受上述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56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沈德詠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沈德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沈德詠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8] 

沈德詠一審宣判

2023年8月4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沈德詠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沈德詠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2年3月,被告人沈德詠利用擔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和單位在案件處理、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個人和單位給予的現金、黃金製品、車輛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56萬餘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沈德詠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沈德詠雖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且揭發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鑑於其長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擔任要職,執法犯法,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嚴重敗壞司法形象,破壞司法公信力,並插手幹部人事提拔調整,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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