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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鎖定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及國務院第51次常務會議關於摩托車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的決定而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
中文名
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提出時間
2008年
提出地點
北京
提出目的
減少交通出行

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方案通知

關於印發《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的通知
財建[2009]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為組織實施好汽車摩托車下鄉,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制訂具體操作辦法,儘快組織落實。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國發[200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及國務院第51次常務會議關於摩托車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的決定,現制定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如下:

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政策目標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宗旨是,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摩托車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摩托車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

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政策內容

(一)補貼行為及對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户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户限購一輛。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享受補貼的摩托車每户限購兩輛。
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本方案所稱的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於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本方案所稱的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二)補貼產品及企業的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產上述產品並且同意對產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後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並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
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
(三)補貼比例及金額。
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給予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給予補貼3000元。
2、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微型客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3、對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四)補貼資金來源。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地方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財力情況,加大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的補貼力度。
(五)補貼資金申報。
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户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註銷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户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向户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發票,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户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鄉鎮財政部門審核補貼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核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於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六)補貼資金審核撥付。
補貼資金實行“鄉級審核、鄉級兑付”或“鄉級審核、縣級兑付”。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儘量採取“鄉級審核、鄉級兑付”方式,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摺賬户;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採取“鄉級審核、縣級兑付”方式的,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摺賬户。
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實行“事先預撥、事後清算”。根據測算的各省補貼資金規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80%的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根據預算及時將不少於50%的補貼資金撥付,其餘補貼資金按需求進度撥付。補貼資金通過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審核,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撥款。
每年4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核實彙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七)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汽車摩托車價格監管,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聯合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及企業准入嚴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為享受補貼的車輛辦理牌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按規定嚴格辦理登記。商務部門要加強對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虛假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行為,規範和完善汽車回收拆解網點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汽車摩托車銷售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質檢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和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嚴格執行“三包”有關規定,加強缺陷產品召回工作。
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户。
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協作配合,加強對補貼資金、車輛報廢、購買、轉讓過户以及市場秩序、價格、產品質量等的管理與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兑付時間。
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促進消費拉動內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項重要決策,是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要的惠農強農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工作,增進部門協作,建立工作責任機制,責任落實到人,把實施工作抓細抓實,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指導基層有序開展各項工作。要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並督促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農民手中。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改進相關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農民家喻户曉,要經常深入基層調研,瞭解實施情況,及時總結提出完善政策建議,把好事辦好,全面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