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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縣民政局

鎖定
根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濟室字〔2010〕14號)和《中共汶上縣委、汶上縣人民政府關於汶上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汶委〔2010〕45號),設立汶上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汶上縣民政局
性    質
民政局
地    區
汶上
所屬類別
國家事務

汶上縣民政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汶上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的政策、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工作。
(四)負責擬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着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五)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卹、烈士褒揚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工作;負責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及評殘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七)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羣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擬訂全縣城鄉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研究擬定全縣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鄉鎮、村(居)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承辦本行政區域和鄰縣邊界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規範全縣地名的設置和管理,負責本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和數據的統計上報工作。
(十)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活動;查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黨建工作。
(十一)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縣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縣收養登記工作;承辦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指導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服務和救助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管理省、市和本縣撥付的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汶上縣民政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法制信訪辦公室牌子)
研究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會議組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有關民政工作的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民政法制工作,組織對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指導、監督局直屬單位經營服務活動;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宣傳、信訪、提案、督辦、保密、保衞、後勤服務、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本系統的行政執法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檔案、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社會保險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發展黨員工作;負責機關年度考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優撫科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優待、撫卹、補助,指導、監督各項優撫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審報革命烈士評定、調整傷殘人員的傷殘等級;負責指導烈士陵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休所的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救災救濟科
擬定全縣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承辦核查並報告災情,組織災情考察、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辦縣內外對縣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農村貧困户的危房改造工作;負責全縣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濟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農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社會事務科
指導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關係出證工作,承辦兒童收養登記;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管理所的工作;指導全縣婚喪習俗改革工作;指導公墓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全縣村務公開工作;承辦鄉鎮區域邊界以及與鄰縣邊界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指導和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黨建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指導全縣行政區劃調整與規劃;指導鄉鎮、村(居)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數據的統計上報工作;指導生活無着人員的社會救助工作。
(六)計劃財務科
擬定全縣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管理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統計工作。
(七)社會福利科
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縣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組織、指導慈善捐贈救助工作。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