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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

鎖定
江門市工藝美術協會(JIANGMEN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成立於2008年9月。協會是由江門市五邑地區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科研、銷售、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工作室及其它社會團體自願組成,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現有會員68個。
中文名
江門市工藝美術協會
外文名
JIANGMEN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
成立於
2008年9月
宗    旨
保護、發展、繁榮江門工藝美術

江門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機構簡介

協會以“保護、發展、繁榮江門工藝美術”為宗旨,負責全市工藝美術行業的管理和指導工作;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對全市工藝美術行業的生產發展、擴大內需和出口提出規劃、建議並組織協調。協會發揮其在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事業,促進江門市的經濟騰飛和文化名市的建設。
江門工藝美術歷史悠久、文化內涵豐富,具有獨特的僑鄉藝術風格和鮮明的地方特色。江門的古典傢俱、台山玉、工藝玻璃等工藝美術精品,藉助“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在江門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和鼓勵下,這些具有區域特色的工藝美術精品積極參加國內外的各種展會、博覽會、交易會、網上展示會和跨境電商推介會,使江門工藝美術精品成為喚起華僑華人鄉情、鄉思和鄉愁的重要元素,實現江門形象的柔性宣傳和整體提升。
在“一帶一路”願景實施中,在江門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再加上400多萬江門籍海外華人華僑發揮橋樑作用,已連續舉辦三屆。2016年第四屆的中國(江門)工藝美術文化博覽會,將推動江門僑鄉工藝美術文化產業的新發展,成為僑鄉文化交流的一張名片。 [1] 

江門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江門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是江門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英文名:JIANG MEN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縮寫:JMAC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全江門市從事工藝美術生產、科研、銷售、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工作室及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協會在江門市民政局登記註冊。
第三條 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揮協會在行業、企業、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並受市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全市工藝美術行業管理工作。對我市工藝美術行業的生產發展,擴大內需和出口提出規劃、建議並組織協調,推動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繁榮工藝美術產業。
第四條 協會接受江門市民間組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協會業務上接受中國工藝美術協會廣東省工藝美術協會和江門市經濟貿易局的指導;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江門市二輕集體企業聯社。
第五條 協會的活動地域為江門市。
第六條 協會所在地設在廣東省江門市釣台路6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全市工藝美術行業的發展趨勢,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立法、經濟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業務指導;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三)蒐集、整理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工藝美術大師的相關資料;
(四)承擔申報國家、省市認定的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的具體事務;承擔申報各級工藝美術師的具體事務;
(五)組織推動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職工教育、人才交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互訪;組織安排會員單位參加培訓,行業交流活動和出外學習、考察等;
(六)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組織產品展覽、展銷,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提供服務;
(七)促進誠信經營,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組織會員單位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八)接受與本行業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維護會員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擔任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維護人;
(九)組建珠寶首飾、古典傢俱、葵藝、茅龍筆、仿生植物、雕刻創作、鐵藝木藝、玻璃工藝等專業委員會;
(十)推動橫向經濟聯合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一)凡從事工藝美術生產、銷售,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以及科研、教育、學術、設計等有關事業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單位會員。
(二)協會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協會的名譽職務、顧問和總監。總監原則上由會長單位委派人員擔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有加入本協會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意願;
(三)在工藝美術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社團證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交納當年會費和會員證件工本費;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享用本協會出版的有關刊物、資料等;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向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經營管理經驗。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當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由會員選出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協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每屆期中(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選舉或罷免副秘書長和聘任或解聘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經理事會授權負責處理理事會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議對理事會負責。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協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幹事若干名組成,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1人,執行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批聘任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經會長授權,執行副會長可以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辦理日常事務;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的具體工作;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監督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協會章程。當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灘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