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

鎖定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成立於1996年12月,是全省性資產評估行業組織。1999年4月增掛“江蘇省資產評估服務中心”牌子。 [1]  2004年,為加強和規範資產評估行業管理,經財政部黨組研究決定並報國務院同意,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單獨設立。2005年,經江蘇省財政廳黨組研究決定,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單獨設立。
中文名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
外文名
Jiangsu Appraisal Society [2] 
成立時間
1996年12月
所屬地區
江蘇省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組織機構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其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主要任務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江蘇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的規定,對全省資產評估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貫徹落實國家頒佈的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規則;負責註冊資產評估師報名參考、註冊登記和年度執業檢查;負責組織開展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資格和執業情況的年度檢查;組織開展註冊資產評估師後續教育培訓;負責實施對會員的自律性處罰;組織開展行業交流;維護註冊資產評估師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為江蘇省評估行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根據財政主管機關的授權或委託,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提出審核意見;參與組織註冊資產評估師、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檢查;對外國資產評估機構在江蘇省設立常設機構提出審核意見。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具體職責

(一)制定江蘇省行業發展目標和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為會員從事資產評估等業務提供服務;
(三)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組織貫徹評估執業準則、規則和行業自律管理規範;
(四)參與組織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江蘇考區的工作;
(五)對會員風險防範機制制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規範會員的從業行為,定期公告執業會員信息,開展對行業的執業質量自律檢查,並按規定對會員給予獎懲,將獎懲情況及時報告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及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六)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將會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七)組織開展資產評估理論、方法、政策的研究,組織開展會員後續教育及資產評估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八)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場主體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及有關需求,保障會員依法開展業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執業糾紛;
(十)組織業務交流,代表行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十一)推動行業文化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十二)推動行業信息化建設;
(十三)辦理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四)承辦其他應由本團體辦理的事項。 [1]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內設機構

協會內設綜合部、註冊部、監管部、考試培訓部。
(一)綜合部
主要任務是:擬訂並組織實施協會內部工作制度;負責起草協會重要報告和文件;組織協會重要會議;負責協會文電、機要、保密、信訪、公文檔案管理、文印等工作;負責協會內部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協會物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及後勤服務;負責協會對外宣傳工作。
基本職責
1、協調協會各部室工作運轉和工作秩序;擬訂並組織實施協會工作制度;
2、研究擬定行業及協會內部的財務制度,組織收繳協會會費,負責協會內部財務會計工作和協會各專項資金的管理;
3、組織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長會等重要會議;負責以協會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的會務工作;
4、負責協會領導的秘書事務,辦理秘書長辦公會的各項具體工作,編寫會議紀要;
5、負責協會文電的收發、運轉以及公文的督辦、核稿;負責協會印章的管理、機要保密、文印等工作;負責公文檔案、圖書館的管理;
6、組織起草行業發展長遠規劃,起草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組織編寫年報、工作簡報、行業動態等;
7、負責協會互聯網站(頁)開發、建設的管理工作;
8、辦理協會工作人員聘用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核定及福利待遇的確定、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
9、負責協會黨團及工青婦組織的日常工作;
10、負責協會工作紀律和考勤管理工作;
11、負責協會信息發佈及對外宣傳報道;
12、負責協會的物業管理和安全保衞工作,負責購建和管理協會固定資產,購置和發放協會辦公用品,管理和調度協會車輛;
13、負責協會職工福利、生活服務等其他後勤服務工作;
14、參與擬定行業綜合性管理規章制度;
15、辦理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註冊部
主要任務是:負責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轉所、轉會等日常管理事宜;負責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提出審核意見;建立健全會員管理體系,辦理會員入會、轉會等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基本職責:
1、負責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轉所、轉會的有關工作;
2、組織實施註冊資產評估師資質年檢;
3、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提出審核意見,參與資產評估機構的年檢工作;
4、制定會員管理辦法,辦理會員入會、轉會等工作;
5、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辦理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監管部
主要任務是:監督、檢查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對資產評估準則、規則的實施情況;配合政府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執業情況的年度檢查。
基本職責:
1、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和要求參與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質量和執行準則情況的檢查;
2、擬訂全省業務報備管理制度和業務檢查制度,組織實施業務報備工作及年度業務檢查工作;
3、擬定對有關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職業道德、執業質量方面的投訴舉報管理制度、辦法;
4、組織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參與專案查處工作;
5、協調有關方面對行業職業道德和執業情況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事項;
6、參與對違法違規的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的處理處罰工作;
7、協助辦理有關的行政聽證、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事項;
8、辦理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考試培訓部
主要任務是:擬定行業培訓規劃和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業後續教育服務體系;為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服務保障和智力支持;參與組織註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江蘇地區考務工作。
基本職責:
1、擬定註冊資產評估師培訓制度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行業師資培訓,建立師資庫;
3、建立和完善註冊資產評估師後續教育服務體系;
4、負責註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的報名及考試教材的徵訂與發行工作,並就考試工作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5、組織註冊資產評估師考前輔導;
6、辦理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領導成員

名譽會長:李建
會長:李建平
副會長:吳劍銘、吳琳、張洪發、胡兵、王延龍、黃忠全、謝肖琳、陳小兵、梁澤泉
從左至右:王大雲 周友梅 徐雷 江建平 李建 從左至右:王大雲 周友梅 徐雷 江建平 李建
秘書長:吳琳(兼)
副秘書長:趙光碩、王志中 [1] 

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資產評估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Appraisal Society,縮寫為:JSAS)。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省性資產評估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是由江蘇省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服務國家建設,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行業發展,監督會員規範執業、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社會影響力與公信力;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升會員專業素養和技能,督促引導會員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財政廳。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是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單位會員,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七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本省行業發展目標和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為會員從事資產評估等業務提供服務;
(三)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組織貫徹評估執業準則、規則和行業自律管理規範;
(四)參與組織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江蘇考區的工作;
(五)對會員風險防範機制制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規範會員的從業行為,定期公告執業會員信息,開展對行業的執業質量自律檢查,並按規定對會員給予獎懲,將獎懲情況及時報告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及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六)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將會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的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七)組織開展資產評估理論、方法、政策的研究,組織開展會員後續教育及資產評估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八)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場主體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及有關需求,保障會員依法開展業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受理對會員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執業糾紛;
(十)組織業務交流,代表行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十一)推動行業文化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十二)推動行業信息化建設;
(十三)辦理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四)承辦其他應由本團體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包括評估機構會員(含特別機構會員)和非評估機構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執業會員(含評估師執業會員與非評估師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會員分類及管理辦法按照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資產評估行業或在本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信息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依法入會,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遵守評估準則和相關行業規範;
(八)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管理辦法按照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請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關心支持本行業發展;
(二)熱心為本團體服務;
(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二十三條 單位會員擔任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各專門(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
(九)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不超過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3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為本團體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落實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門(業)委員會、分支機構等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門(業)委員會、分支機構等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及各專門(業)委員會、分支機構等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負責本團體資產、財務管理;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閲、簽名。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一般不超過6個月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兩名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兩人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準交納會費。會費收繳管理辦法按照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於:
(一)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等各項支出;
(二)本團體秘書處及各專門(業)委員會、分支機構等各項支出;
(三)開展行業黨建工作的支出;
(四)資產評估相關研究和業務支持的支出;
(五)自律監管、檢查、懲戒及專業技術評審的支出;
(六)考試組織和登記管理的支出;
(七)行業人才培養、師資授課的支出;
(八)開展行業國內、國際交流的支出;
(九)開展行業信息、網絡建設的支出;
(十)行業文化建設、行業宣傳的支出;
(十一)維護會員執業合法權益的支出;
(十二)為會員提供服務、行業刊物、學習資料和培訓的支出;
(十三)會員獎勵、補助支出;
(十四)捐贈支出;
(十五)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修改本團體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二)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議的。
第五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1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