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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鎖定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從2014年6月10日起,“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中文名
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地    區
江蘇
隸    屬
江蘇省人民政府
局    長
沈偉新 [1] 
單位地址
西康路47號 [2]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負責省級行政機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工作的職責。
(二)取消負責省政府各部門和民主黨派機關等單位日常經費預、決算管理的職責。
(三)增加負責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職責。
(四)加強省級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和服務職責。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級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二)按規定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省級機關行政經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按規定指導省級機關會計事務工作。
(四)負責省級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歸口負責省級機關行政辦公用房項目初審、統一規劃、建設和集中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機關行政辦公用房配置和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省級機關及所屬單位用地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機關人民防空工作。
(五)負責省級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機關職工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省級機關職工集中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省級機關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七)擬訂省級領導服務保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定範圍的省級領導、已退出領導崗位的省級領導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八)按規定承擔省級機關政府集中採購工作。受委託承辦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採購。
(九)指導和協調省級機關綠化、愛國衞生、安全等工作。負責實施省級機關後勤工人的技術培訓、等級考核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省級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機關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承擔省級機關醫院相關後勤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承擔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指定公務往來人員的服務、接待工作。負責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本省市、縣政府駐寧辦事處的協調工作。
(十二)承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交辦的其他事項。 [2]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機構領導

沈偉新 局長、黨組書記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
於洪軍 副局長、黨組成員
負責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省級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後勤綜合管理、物業管理,局基層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紀律檢查、羣團組織等方面的工作,分管省級機關房改辦、公務用車管理處(綜合管理處)、直屬機關黨委、物業管理中心,協管基本建設方面的工作。
張鈞 副局長、黨組成員
負責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省級機關辦公用房和職工住房規劃建設管理、人防建設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新聞發言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房地產管理處、基建處(省級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省級機關房屋建設中心,協管局運轉方面的工作,擔任局新聞發言人。 [3] 
蔡湧嘯 副局長、黨組成員
負責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有關服務保障,局財務審計、機要保密、政策法規、信息宣傳、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財務管理處(審計處)、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省級機關服務管理處,協管幹部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
周廣奎 副局長
劉洪連 副局長 [3] 
盛新民 副巡視員
負責全省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管理、省級機關辦公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資產管理處、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協管有關專項任務方面的工作。 [4]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行政事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安全、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佈工作;擬訂省級領導服務保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定範圍的省級領導、已退出領導崗位的領導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承擔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本省市、縣政府駐寧辦事處的協調工作。
(二)財務管理處(審計處)
協助有關部門制定省級機關行政經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承擔省級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經費、住房維修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工作;擬訂省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按規定指導省級機關會計業務;承擔局屬單位財務運行的監督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
(三)資產管理處
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制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擬訂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標準;對省級行政單位年度資產配置計劃進行審核;承擔省級機關國有資產日常監督管理及管理信息化有關工作;承擔省級行政單位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管理。
(四)房地產管理處(省級機關房改辦公室)
承擔省級機關房地產管理有關工作,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級機關房地產產權、產籍集中統一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機關行政辦公用房使用調配、購置租賃、大中維修、處置有關工作;承擔省級機關用地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有關工作;承擔公有住房出售審批和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按規定承擔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住房資金和公積金的相關管理工作;審核省級機關有關房屋修繕項目並組織實施;擬訂省級機關週轉住房管理有關規定和辦法;指導省級機關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五)基建處(省級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級機關行政辦公區和辦公用房建設規劃;受理省級機關各部門行政辦公用房建設申請並提出初審意見;承擔省級機關行政用房建設計劃編制、資金申請和組織實施相關工作;承擔省級機關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承擔省級機關職工集中住宅區、週轉住房和省級幹部住房的建設工作;承擔省級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管理工作。
(六)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處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建立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省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和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範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省級機關能耗統計、監測、公示和評價考核工作;承擔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的有關工作;承擔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有關工作。
(七)後勤改革與綜合管理處
承擔省級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擬訂改革的具體方案、規定和辦法;承擔對機關後勤服務單位業務指導的具體工作;負責省級機關後勤服務標準制定和引進社會化服務的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省級機關綠化、愛國衞生、機關辦公場所安全、機關食堂食品安全、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承擔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及牌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省級機關駕駛人員管理工作;承擔省重大活動和重要接待任務的車輛保障工作。
(八)人事處(省級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外事等工作;承擔省級機關後勤工人的技術培訓、等級考核和繼續教育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工種的培訓考核及技師選拔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內設紀檢監察機構。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局級單位

江蘇省級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江蘇省級機關房屋建設中心
江蘇省級機關服務管理處
江蘇省級機關物業管理中心(省級機關設備安裝中心)
江蘇省級機關第一幼兒園
江蘇省級機關實驗幼兒園 [5]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人員編制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5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8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28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18名。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其他事項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分工。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擬訂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標準,對省級行政單位年度資產配置計劃進行審核,承擔省級機關國有資產日常監督管理及管理信息化有關工作,承擔省級行政單位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管理,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省級機關各部門負責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江蘇省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