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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

鎖定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Jiangsu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JSSES),成立於1979年12月,是江蘇省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企業環保工作者和與環境保護事業有關人士等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環境科技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江蘇省發展環境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中文名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
外文名
Jiangsu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JSSES
成立日期
1979年12月
組織性質
非營利性環境科技社會團體
組織隸屬
江蘇省環保廳
業務主管單位
江蘇省科協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主要職能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主要職責

圍繞省環保廳中心工作任務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環境科技進步;開展環境教育活動,普及環境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保意識;開展環保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開展諮詢服務,推廣先進環保技術和環保產品;承擔省環保廳職稱辦公室委託的有關工作;負責《污染防治技術》科技期刊的編輯、發行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環境科技工作者進行環保項目的調研、評估和論證,提供技術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舉薦環保人才,推薦和表彰環保優秀科技工作者、優秀環境學會工作者和優秀環境科技實業家;完成省環保廳、省科協和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對各市環境科學學會進行工作指導;受省高級法院委託開展環境司法鑑定。 [1]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出版物

《污染防治技術》是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和鎮江市環境保護局於1988年創辦的環保科技期刊。創刊以來,《污染防治技術》以其濃厚的科技學術性受到省內外廣大環保科技工作者的歡迎和好評,在促進環保科技交流和推動污染防治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00年,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部有關文件規定,鎮江市環境保護局不再參與《污染防治技術》的合辦工作。為此,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將《污染防治技術》編輯部從鎮江市遷回南京,並對有關工作進行了重新調整和部署。經過多年的努力,《污染防治技術》面貌煥然一新。《污染防治技術》現為江蘇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的內部發行刊物,江蘇省環保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不含研究員級)資格評審確認期刊,部分大學已認可,曾獲首屆《CAJ-CD規範》執行優秀期刊,正在申請公開發行刊號。美國《化學文摘》(CA)、《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萬方暑假-數字化期刊羣》、《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CNKI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和《CEPS中文電子期刊服務》等均有收錄。 [2]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組織業績

2008年,被省科協評為省級“先進學會”
2009年,被省科協評為省級“先進學會”
2009年,獲得中國科協頒發的“學會之星”稱號
2009年,獲得“優秀科技建議獎”
2010年,被省科協評為省級“先進學會”,
2010年,獲得中國科協頒發的“學會之星”稱號,
2010年,獲得中國環境科學學會頒發的“大學生志願者千鄉萬村環保科普行動優秀組織獎”
2011年,被省科協評為省級“先進學會”,
2011年,獲得中國科協頒發的“學會之星”稱號,
2011年,獲得中國環境科學學會頒發的“大學生志願者千鄉萬村環保科普行動優秀組織獎”
2012年,被省科協評為省級“先進學會”,
2012年,獲得中國科協頒發的“學會之星”稱號,
2012年,獲得中國環境科學學會頒發的“大學生志願者千鄉萬村環保科普行動優秀組織獎”
2013年,被省科協評為“綜合示範學會”一等獎,
2013年,獲得中國環境科學學會頒發的“大學生志願者千鄉萬村環保科普行動優秀組織獎”
2014年,被省科協評為“綜合示範學會”一等獎,
2014年,獲得中國環境科學學會頒發的“大學生志願者千鄉萬村環保科普行動最佳組織獎”
2014年,“心環保,新生活”全國環保創意大賽“優秀賽區”獎
2015年,被省科協評為“綜合示範學會”一等獎
2015年,獲得中國環境科學學會頒發的“大學生志願者千鄉萬村環保科普行動優秀組織獎”
2015年,“心環保,新生活”全國環保創意大賽“優秀賽區”獎 [3]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組織結構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理事會

第七屆理事會領導機構人員名單現如下:
理 事 長:劉建琳
副理事長:
劉東霞、劉一帆、王超、高吉喜、高振寧、王連軍、畢軍、金保昇、吳海鎖、徐鏡人、錢月寶
秘 書 長:劉一帆(兼)
常務理事:
尹立紅方斌斌 王玉華王連軍 王 超 田 軍劉一帆劉東霞劉建琳華鳳林 孫紀英
朱 林 畢 軍 何春銀吳曉榮吳海鎖張丹寧張寧紅陸繼根季丙賢 金保昇駱 敏
徐鏡人袁曉宇錢月寶高吉喜高振寧 盛學良黃益斌傅大放潘良寶 蔣澄宇 包洪新
朱德明 劉偉京 袁羽鈞 張文偉 [4]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委員會

學會工作及專業委員會
分支機構名稱:學術工作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分支機構名稱:組織工作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環境科學學會
分支機構名稱:環境科普宣教工作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環境宣教中心
分支機構名稱:青年工作委員會
掛靠單位:南京大學
分支機構名稱:環境生態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環保部南京環科所
分支機構名稱:水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河海大學環水所
分支機構名稱:大氣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國電公司南京環保所
分支機構名稱:環境噪聲與振動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南京大學聲學所
分支機構名稱: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固廢登記管理中心
分支機構名稱:環境管理、經濟與法學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環保廳法規處
分支機構名稱: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環境監測中心
分支機構名稱:環境治理技術專業委員會
分支機構名稱:環境醫學專業委員會
分支機構名稱:輻射環境管理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輻射環境監測中心
分支機構名稱:化工污染防治技術專業委員會
分支機構名稱:環境影響評價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環境工程諮詢中心
分支機構名稱:環境信息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生態環境監控中心
分支機構名稱:國際交流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省環境經濟技術國際合作中心
分支機構名稱:社區環保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莫愁生態環境保護協會
分支機構名稱:發展綠色經濟專業委員會
掛靠單位:中國發展網
分支機構名稱:土壤與地下水修復專業委員會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組織章程

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名稱: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
英文名稱:Jiangsu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縮寫:JSSES
第二條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是江蘇省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企業環保工作者和與環境保護事業有關人士等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環境科技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我省發展環境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目標,落實環保優先方針,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團結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人士,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發揮學科交叉、人才薈萃和橫向聯繫廣泛的優勢,積極開展環境學術交流、科普宣教和諮詢服務等活動,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促進和繁榮全省環境科技事業,為全面達小康、建設新江蘇作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科協、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的業務指導。本會掛靠江蘇省環境保護廳,接受省環境保護廳指導。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南京市鳳凰西街241號,郵政編碼:210036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針對全省主要環境問題,努力開展國內外環境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環境科技進步,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二)開展環境宣教活動,普及環境科學知識。開展環保專業的繼續教育和人員培訓。編輯出版環境科技學術期刊和論文專輯。
(三)組織環境科技工作者進行環保課題和項目的調研、評估和論證,提供諮詢服務和成果鑑定,以及有關環保資質的認定和諮詢。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專家科學評估、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立法和環境政策,進行環保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環保科技成果的評審。
(五)牽頭組織環境科技工作者,對環境領域的重大科研課題,進行攻關研究。
(六)反映廣大會員和環保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持其合法權益。表彰取得重要環保科技成就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會工作者。舉薦優秀環保科技人才。
(七)發展環保公益性事業,引進、開發、推廣、推薦、監製環保技術和產品,傳遞環保科技與市場信息。為企事業單位的污染防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審核、環境損害評估等提供中介服務。
(八)接受各級法院委託,組織專家進行環境類司法鑑定工作。
(九)完成省環保廳委託或轉移給本會的工作任務。完成省科協和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佈置的工作任務。
(十)對全省各市環境科學學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個人會員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的環境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環保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
3、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環保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熱心環境保護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實業家和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出積極貢獻的各方面人士。
5、環保專業和相關專業的在校大學生、研究生。
6、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會員同時也是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條件
重視環境保護,熱心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在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上成績顯著,並願意參與本會活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單位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申請作為本會單位會員單位。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本人填寫入會申請書,學會理事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或學會辦事機構審核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同時發給會員證書。
(二)單位會員:單位填寫單位會員申請書,學會理事會授權組織工作委員會或學會辦事機構審核,報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2、優惠獲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個人會員每屆交納一次會費,單位會員每年交納一次會費。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動撤銷。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實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上常工作,最高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或審查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和財務審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