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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
鎖定
- 中文名
- 永佃制
- 外文名
- permanent tenancy
- 提出時間
- 中國古代農業社會
- 適用領域
- 農業
- 應用學科
- 土地關係
永佃制簡介
在土地佔有關係上,永佃製表現為土地的所有權同耕作權的分離,並有各自的稱謂。通常前者稱為田底(或田骨、糧田、大田、民田、正田、大買、大業、大苗、下皮田等),後者相應地稱為田面(或田皮、質田、小田、客田、紹田、小買、小業、小苗、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或完全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糧(也有佃農完糧或地主佃農各半完糧的),無權隨意增租奪佃或干預佃農耕作,而佃農可退佃、轉租或典賣佃權。田底、田面可分別讓渡,其前提是,田面讓渡不影響地主收租,田底讓渡不影響佃農耕作。如佃農只能“永久”耕種或自由退佃,而不能轉租和典賣佃權,則是一種不完全的或過渡形態的永佃制。上述兩種永佃制常並存。
永佃制產生
永佃制產生的原因或途徑是:農民開墾地主荒地;佃農長期耕種或改良地主土地;地主出賣土地耕作權;佃農繳納佃價或押租;佃農私相頂退逐漸形成佃權;自耕農出賣或向地主投獻土地,但保留其耕作權。早期永佃制的形成,主要是農民墾荒或長期耕種、改良地主土地;後期的永佃制,更多的是農民價買佃權,或出賣所有權而保留耕作權。一般認為,永佃制起源於宋代,明清迅速發展,江、浙、皖、贛、閩、台、粵諸省和北方部分地區較為流行。清中葉以後,某些地區的永佃制開始衰落,但是江、浙、皖一帶的永佃制在太平天國後曾一度有所恢復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