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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噪聲

鎖定
水泵噪聲又稱水泵噪音、水泵聲振動、水泵聲噪聲,屬於物理性質上的噪聲。綜合來講,水泵噪聲就是水泵在運行時產生的不規則的、間歇的、連續的或隨機的噪聲。水泵噪聲與日常生活接觸的工業噪聲、交通噪聲相同,屬於低頻噪聲(頻率在500赫茲以下的聲音)。低頻噪聲的特點就是穿透力極強、衰減緩慢、聲波較長、其衍射波能輕易繞過障礙物,所以低頻噪聲不易處理。
中文名
水泵噪聲
別    名
水泵噪音
屬    性
物理性質上的噪聲
噪聲源
水泵和電機噪聲引起的綜合噪聲源
起訴依據
選址位置、減震、噪聲

水泵噪聲簡介

Pump noise
高層建築的高層供水一般是由位於室外或者建築物下方的水泵向頂樓的水箱壓水來完成的,這種水泵在頂樓的水箱注滿水後,直到下一次水箱的水位低於設置限值時才會進行再次壓水,也有部分建築採用水泵二次供水等方式來完成,是24小時壓水工作方式,連續工作。水泵在工作時產生的噪聲我們就稱為水泵噪聲。
清華大學建築物理實驗室專家介紹,低頻噪聲比高頻噪聲強烈得多,穿透性也強得多,容易被人們注意,長期的低頻噪聲會對人體健康產生較大影響,是城市居民健康的潛在殺手。

水泵噪聲噪聲源

水泵房噪聲是由水泵工作噪聲和電機噪聲引起的綜合噪聲源。
水泵工作噪聲主要包括:水泵本身運行的噪聲、水泵運行引起的管道諧振噪聲、水泵運行引起的水流運動和撞擊噪聲。
作為電機噪聲,主要有空氣動力性噪聲、機械性噪聲和電磁噪聲三部分。當電機工作時,冷卻空氣的氣流噪聲加上風扇高速旋轉的葉片噪聲組成空氣動力性噪聲。機械噪聲包括軸承噪聲及電機轉子不平衡 轉子受“溝槽諧波力”作用等引起的結構振動而產生的噪聲。電磁噪聲是由定子與轉子之間交變電磁引力、磁滯伸縮引起的泵房噪聲向外傳遞的主要途徑是空氣傳遞和固體傳聲。

水泵噪聲國家標準

我國對水泵房設置的位置有明確的規範要求:
《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2003》 [1]  第3.8.11條: 民用建築物內設置的生活給水泵房不應毗鄰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層或下層,水泵機組宜設在水池的側面、下方,單台泵可設於水池內或管道內,其運行的噪音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10070D 的規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2]  第8.1.14條:給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設置在有安靜要求的房間上面、下面和毗鄰的房間內;泵房內應設排水設施,地面應設防水層;泵房內應設有隔振防噪設置。消防泵房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要求。
《城鎮給排水技術規範》GB50788-2012 [3]  第3.6.6條 給水加壓、循環冷卻等設備不得設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層、下層和毗鄰的房間內,不得污染居住環境。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2]  第7.5.4條:平面佈置中,不宜將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用房設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層或貼鄰佈置,當其設在同一樓層時,應分區佈置;
《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 [4]  第6.10.3 條規定:水泵房、冷熱源機房、變配電機房等公共機電用房不宜設置在住宅主體建築內不宜設置在與住户相鄰的樓層內,在無法滿足上述要求貼臨設置時,應增加隔聲減振處理。條文説明第7.3.1條住宅應給居住者提供一個安靜的室內生活環境,但是在現代城鎮中,尤其是大中城市中,大部分住宅的室外環境均比較嘈雜,特別是鄰近主要街道的住宅,交通噪聲的影響較為嚴重。同時住宅的內部各種設備機房動力設備的振動會傳遞到住宅房間,動力設備振動所產生的低頻噪聲也會傳遞到住宅房間,這都會嚴重影響居住質量。特別是動力設備的振動產生的低頻噪聲往往難以完全消除。因此,住宅設計時,不僅針對室外環境噪聲要採取有效的隔聲和防噪聲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廳)也要佈置在遠離可能產生噪聲的設備機房(如水泵房、冷熱機房等)的位置,且作到結構相互獨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88 [5]  第2.0.3條住宅、學校、醫院、旅館等建築所在區域內各類有噪聲源的建築附屬設施(如鍋爐房、水泵房等),其設置位置應避免對建築物產生噪聲干擾,必要時應作防噪處理。區內不得設置未經有效處理的強噪聲源。第2.0.5條條件許可時,宜將噪聲源設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鄰主體建築或設在主體建築下。如不能避免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隔振、隔聲措施。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 [6]  第3.0.3條規定: 產生噪聲的建築服務設備等噪聲源的設置位置、防噪設計,應按下列規定: 1.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窒、製冷機房宜單獨設置在噪聲敏感建築之外。住宅、學校、醫院、旅館、辦公等建築所在區域內有噪聲源的建築附屬設施,其設置位置應避免對噪聲敏感建築物產生噪聲干擾,必要時應作防噪處理。區內不得設置未經有效處理的強噪聲源。 2.確需在噪聲敏感建築物內設置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室、製冷機房時,若條件許可,宜將噪聲源設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鄰主體建築或設在主體建築下。並且應採取有效的隔振、隔聲措施。3.0.4 在進行建築設計前,應對環境及建築物內外的噪聲源作詳細的調查與測定,並應對建築物的防噪間距、朝向選擇及平面佈置等作綜合考慮,仍不能達到室內安靜要求時,應採取建築構造上的防噪措施。4.3.8 住宅設計時,對配套固定設備的噪聲控制要特別注意,應採取如選址安排和隔聲、吸音、消聲、隔振等綜合技術手段控制噪聲和振動。條文説明的 第3.0.3條 鍋爐、水泵、變壓器、製冷機等強噪聲源設在建築內易產生固體聲,且噪聲敏感建築物對安靜程度要求較高,因而固體聲的治理難度大,代價高。將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製冷機房單獨設置在噪音敏感建築之外,可從根本上解決相關建築設備的噪聲干擾
不應和不得都是要嚴格遵守的,無論是否是強制性規定。不宜是建立在條件不滿足的前提下,被迫無奈而為之的行為。
對於建設在居民樓下的水泵房的隔音建築吸音設施,我國有沒有具體的規範要求呢?
《二次供水技術規程》CJJ140-2010 [7]  第6.3.4條水泵機組應採取減震措施。第 7.0.3 條泵房應採取減振防噪措施,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的規定。條文説明 的第7.0.3條建築物內的泵房應採取下列減振防噪措施:1應選用低噪聲水泵機組;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置減振裝置;3水泵機組的基礎應設置減振裝置;4管道支吊架和管道穿牆、樓板處應採取防止固體傳聲措施;5泵房的牆壁、天花板應採取隔音、吸音處理。
《二次供水技術規程》可以説對高層住宅的水泵房的隔音減震設施有了明確的規定。應採取,説明必須嚴格要做。但由於我國商品房驗收時,很多都不包括水泵房和配電房,很多驗收文件都會明確寫明不包含水泵房配電房,所以就滋生了開發商偷工減料的現象。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2]  第7.5.4條:民用建築的隔聲減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於結構整體性較強的民用建築,應對附着於牆體和樓板的傳聲源部件採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2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用房應採取隔聲、隔振和吸聲的措施,並對設備和管道採取減振、消聲處理;平面佈置中,不宜將有噪聲和振動的設備用房設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層或貼鄰佈置,當其設在同一樓層時,應分區佈置;條文説明8.2.6 第5款 對於高噪音聲的機電設備宜設置隔聲間或隔聲罩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 [8]  第4.3.7條:現澆、大板或大模等整體性較強的住宅建築,在附着於牆體和樓板上可能引起傳聲的設備處和經常產生撞擊、振動的部位,應採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第4.3.8 條:住宅建築的機電服務設備、器具的選用及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電服務設備,宜選用低噪聲產品,應採取綜合手段進行噪聲與振動控制。條文説明 的第3.0.3條 鍋爐、水泵、變壓器、製冷機等強噪聲源設在建築內易產生固體聲,且噪聲敏感建築物對安靜程度要求較高,因而固體聲的治理難度大,代價高。將鍋爐房、水泵房、變壓器、製冷機房單獨設置在噪音敏感建築之外,可從根本上解決相關建築設備的噪聲干擾。4.3.8 住宅設計時,對配套固定設備的噪聲控制要特別注意,應採取如選址安排和隔聲、吸音、消聲、隔振等綜合技術手段控制噪聲和振動。
《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2010》 [1]  第3.8.12條 建築物內的給水泵房,應採用下列減振防噪措施:1應選用低噪聲水泵機組;2吸水管和出水管上應設置減振裝置;3水泵機組的基礎應設置減振裝置;4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牆、樓板處,應採取防止固體傳聲措施;5必要時,泵房的牆壁和天花應採取隔音吸音處理。
《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 [9]  第7.1.6條:管道井、水泵房、風機房應採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水泵、風機應採取減振措施。
《住宅設計規範GB50368-2005》 [10]  第7.1.6條 住宅建築內的水泵房、風機房等都是噪聲源、振動源、有時管道井也會成為噪聲源。從源頭入手是最有效的降低振動和治理噪聲的方式。因此,給水泵、風機設置減震裝置是降低振動、減弱噪聲的有效措施。同時,還應注意水泵房、風機房以及管道井的有效密閉,提高水泵房、風機房和管道井的空氣聲隔聲性能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11]  JGJ/T16-92 第6.1.9.4 條(6)機組基礎應採取減震措施,當機組設置在主體建築內或地下室時,應防止與房屋產生共振現象。6.2.6 機房應進行隔音處理,機組應設消音罩
國家商品房室內噪音標準:
(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12]  第4.1.2條:夜間頻發噪聲最大聲級超過限制的幅度不得高於10dB.第4.2條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當固體設備排放的噪聲通過建築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內時,噪聲敏感主建築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和表3規定的限值 A類房間 1類環境 夜間的限值為30dB
(2)《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13]  中規定聲環境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衞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 4a 類和 4b 類兩種類型。4a 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 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表1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
表1各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單位:dB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晝 間
夜 間
-
0 類
50
40
-
1類
55
45
-
2 類
60
50
-
3 類
65
55
-
4 類
4a 類
70
55
4b 類
70
60
-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噪聲,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噪聲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15dB。
(3)另外,環保部於2008年10月1日實施的《GB22337-2008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14]  中對室內噪聲排放限值做了更嚴格的規定:第4.2.1條在社會生活中噪聲排放源位於噪聲敏感建築物內的情況下,噪聲通過建築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的限值 表2即夜間 1類環境功能區 A類房間30dB
噪聲敏感建築物聲環境所處功能類別
A類房間
B類房間
晝間
夜間
晝間
夜間
0
40
30
45
35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説明:A 類房間是指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卧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B 類房間是指主要在晝間使用,需要保證思考與精神集中、正常講話不被幹擾的房間,包括學校教室、會議室、辦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間等。
第4.2.2條 對於在噪聲測量期間發生非穩態噪聲(如電梯噪聲等)的情況,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10 dB
除了,以上環保部的三個關於噪聲排放的標準外,建設部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強制標準《GB 50368-2005住宅建築規範》中對住宅噪聲和隔聲有如下規定:住宅應在平面佈置和建築構造上採取防噪聲措施。卧室、起居室在關窗狀態下的白天允許噪聲級為50dB,夜間允許噪聲級為40dB。電梯不應與卧室、起居室緊鄰佈置。受條件限制需要緊鄰佈置時,必須採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管道井、水泵房、風機房應採取有效的隔聲措施,水泵、風機應採取減振措施。
另外,中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的《GBJ 118-1988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中3.1.1條規定住宅內卧室、書房與起居室的允許噪聲級應該符合表4的限值。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2010 [6]  第4.1.1條 卧室、起居室(廳)內的噪聲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即小於等於37dB 。第4.1.2條 高要求住宅的卧室夜間噪聲級應小於等於30dB。第1.0.4條 本規範允許噪聲級的基本參量,應採用聲級。各類建築的允許噪聲級,應為晝間開窗條件下的標準值,且噪聲特性為穩態噪聲。(本規範是建築隔聲要求,非環境噪聲要求噪聲應為穩態噪聲
既然有這麼多的國家標準對水泵設施和商品房的室內噪音都有規定,為什麼我們生活周圍還是經常發生業主與開發商間有關水泵噪聲糾紛的事情呢?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應該歸結於建築驗收的不完善。我們可以從建築驗收備案裏面發現,很多建築的驗收證明驗收的只是施工部分,一些驗收證明的備註裏面明確説明供水供電不在驗收之列。正是因為建築施工和驗收中存在某些不規範、不完善的地方,才會引起交房後的噪聲糾紛。
針對居民的水泵房噪音擾民的起訴,水泵房的選址、水泵房的隔音吸音減震施工,可以説都是有法有規可依的。

水泵噪聲危害人體

現代城市中,受到水泵噪聲影響的人越來越多,或許你也常常聽到有人這樣談論:
“哎呀,我家的水泵噪聲越來越大,嗡嗡聲經常吵得我頭昏腦脹,心煩意亂,工作效率和學習效率明顯下降,特別是冬天的晚上,吵得根本睡不着覺,耳朵裏面塞棉花都不擋不住嗡嗡聲。”或者:
“這個聲音是特別雄壯有力。有時甚至有一種衝擊波那種感覺似的,有時在晚上睡覺的時候,他總是嗡嗡嗡嗡地叫,讓人根本就睡不着覺。”
甚至有的人自從搬到新房以後,由於水泵噪聲,他們的生活就再也沒有安寧過。一位曾經邀請環保噪聲檢測機構對其家裏的水泵噪聲進行測試的住户向大家抱怨:“煩人的泵房噪聲如影隨形,每天都要出現十幾次,我們都對水泵啓動時發出的巨大聲響深惡痛絕,經常被它這個噪音吵得睡不着覺。尤其是在晚上,一家人被水泵噪聲吵醒簡直就成了家常便飯。時間一長,人就變得煩躁、焦慮、心跳加快、渾身沒勁、頭暈腦漲、工作和學習效率下降、思維遲鈍等等。現在一回到家裏,就會感到厭煩,而且帶有恐懼感。這樣的惡性循環使得我和家人患上了嚴重的神經官能症,失眠等神經系統疾病也找上門來。”
從他們的話中可以看出,隨着社會的發展,噪音污染的問題已經日益出現在人們的生活環境中併為人們所關注。據統計數據顯示,每年因受到水泵噪聲困擾而委託他們進行檢測的開發商和住户高達30餘家。
噪聲污染的最大特點就是感覺性公害,它會影響人們的工作、休息和睡眠,進而危及人體健康。同時,水泵噪聲有很強的穿透力,像一般建築物的普通承重牆,水泵噪聲能夠輕易地穿透。所以水泵噪聲對人體的影響非常大,如上述人們表現出的失眠、血壓增高、相應的神經系統疾病(如神經關節症),孕婦如果在懷孕期間,長期生活在受到水泵噪聲影響的環境中,有時候會造成流產、胎兒畸形等後果。具北京協和醫院的病案記錄顯示:某位長期受水泵噪聲影響的孕婦產前檢查時就發現胎兒顱後窩池增寬,腦部有問題;更在胎兒出生後的彩超檢查中發現,該嬰兒患有先天心臟病,完全性心內膜墊缺失,並且雙耳聽力檢測未通過。
可見,水泵噪聲很可能嚴重地影響人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質量,患上易煩躁、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減退、失眠等神經系統疾病,需要引起廣大人民的足夠重視,喚醒維護自己安寧生活環境的權力。

水泵噪聲超標介紹

水泵噪聲超標檢測

由於低頻噪聲污染的標準不完善以及與之相關的房屋驗收方面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會出現管理真空和監管缺位的現象,致使住宅中是否存在噪聲超標的問題不好判斷也難以徹底解決,我們迫切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重視這一新興的隱形殺手,儘快制定專門更合理、更完善的針對這類噪聲污染的國家標準,並進一步把好房屋的建設關和驗收關。
制度的完善可能還需時日,但是如果你非常不幸的已經受到了水泵噪聲的騷擾,我們首先建議你找到有資質的聲學專業機構(如環保部門中負責噪聲的部門等)到家裏做一次室內聲環境的檢測。這裏之所以特別強調有資質的聲學專業機構,是因為只有這些具有國家聲學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才具有法律效力,檢測得出的數據才能夠為業主後續維權提供法律依據。

水泵噪聲超標投訴

進行上面所説的水泵噪聲、室內聲環境檢測,是為了確認自己生活的環境是否真的已經受到了噪聲的干擾。當檢測報告證明水泵噪聲確實超標後,深受噪聲干擾的業主就能夠拿起法律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首先找到樓盤物業管理部門協商,如果物業方置之不理或是效果不明顯就再以檢測報告為依據上法院起訴,向開發商或物業方索賠噪聲污染對人造成的身體傷害和精神傷害。這裏有一個業主通過法律維權較好地解決水泵噪聲擾民的案例:2006年上半年,羅先生購買了某樓盤一樓的一套商品房,並於同年下半年入住。入住後他發現房間裏經常聽到時有時無的嗡嗡聲,夜間出現的頻率較高,有時甚至像機場發出的轟鳴聲一樣。不勝其煩的羅先生經調查發現,噪聲來自安置在負一層地下室的水泵。羅先生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但物業公司並沒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降低噪音,再也無法忍受噪音折磨的羅先生準備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當時的情況是,小區還處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合同是由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水泵是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驗收的。所以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這一關聯體應對公共設施的質量、安全包括環境噪聲擾民等問題負連帶責任。因此,起訴時羅先生將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隨後羅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房地產權證、專業的聲學檢測報告、醫院診斷證明、鄰居證言等證據材料。
庭審過程中,法官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水泵發出的聲音是否屬於噪聲以及是否對原告造成了傷害,並圍繞此焦點進行了庭審調查和辯論。羅先生的律師依據相關事實和有關法律發表瞭如下代理意見:
水泵噪音已嚴重超標,被告應採取措施消除噪聲。環保部《GB 3096-2008 聲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其中1類標準適用於居民住宅、醫療衞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1類標準環境功能區噪聲標準限值為晝間55 dB、夜間45 dB。 建設部《GB 50368-2005住宅建築規範》中對住宅噪聲和隔聲規定了,本案中根據檢測報告,結果為噪聲級46.3分貝,聲源為地下室供水泵及水箱,已經超出了正常的標準,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被告理應採取整改措施消除噪音。水泵噪音已嚴重影響了原告及其家屬的身體健康,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羅先生經醫院診斷為植物神經功能紊亂,表明噪聲已嚴重影響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質量,原告及其家屬都患上了易煩躁、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減退、失眠等神經系統疾病。羅先生在入住該房屋之前並無上述症狀,是在該房屋居住期間患上精神系統疾病,被告開發的房屋噪音污染與原告的精神系統疾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被告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發商開發的房屋確實存在噪音超過國家規範規定的情況,應當採取降噪措施,在房地產開發公司採取降噪措施之前,對原告應予適當賠償。據此法院做出判決,被告採取措施,使原告所購買的房屋噪聲符合國家《GBJ 118-1988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規定的標準,如沒有采取措施或採取的措施不能達到標準,則被告按20元/日的標準給付原告賠償金至其室內噪聲符合標準之日止,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10000元及噪聲檢測費3000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案判決生效後,該樓盤的開發商採取了更換水泵配件、安裝消聲隔聲設備等措施,併為原告安裝了隔音玻璃。這次噪音維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隨着社會的發展,噪聲污染問題已經日益受到住户的重視和法律的幫助。

水泵噪聲相關治理

水泵噪聲治理原理

我們常聽説,水泵安裝在減振裝置上,會大大降低泵房內的噪聲,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為泵本身的體積不大,本身輻射的噪聲不會太大,而且如今的泵房自動化控制程度越來越高,值班人員需要在泵房停留的時間也越來越短。日常短時間的巡視或檢修,對值班人員的健康並無影響,況且一台合格的水泵其噪聲級一般約在85dB左右。我國體力勞動者聽力保護噪聲允許範圍是70~90dB,但是如果泵房與住户在一棟樓內,它的振動通過地基、牆體和管道傳到較大的表面時(比如相鄰牆體或上層房間的天花板、牆面和樓板等),由於其輻射條件得到改善,噪聲就會明顯地加強。對於降低此類噪聲最簡單、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水泵的機座上安裝減振器或防震材料,進水管道安裝彈性支撐,穿牆管道安裝彈性墊層。雖然此措施對降低水泵房內的空氣噪聲並無多大意義,但是對降低住户房內的低頻噪聲效果卻非常明顯。

水泵噪聲治理措施

具體的水泵房隔聲降噪應該怎麼做呢?水泵房一般位於建築的地下室中,它產生的噪聲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水泵電機運轉產生的空氣聲、水泵振動引起建築基礎的振動與水泵抽水對水的擾動從而激勵管道的諧振。所以要解決水泵噪聲問題要從空氣聲、設備振動和管道振動三個方面着手。
1、空氣聲處理空氣聲隔聲在水泵噪聲治理方面相對容易,水泵產生的空氣聲一般噪聲不超過85dB,而水泵房與居民室內至少有一層樓板的間隔。一般120mm現澆混凝土的空氣聲隔聲量都大於52dB,對隔絕水泵的空氣聲相當有利。國家對居民室內的聲環境有較嚴格的要求,所以若泵房與居民僅相隔一層樓板的距離時,需要對隔聲進行以特殊處理,常用的方法有加隔聲罩、隔聲吊頂、室內加吸聲等。
2、系統隔振水泵系統隔振一般選用隔振器,若水泵振動比較強時,優選浮築地面的做法,如氣液懸浮式減震器(效果最為理想),因為浮築地面的減振效果更好,能起到減振作用的頻帶也更寬。
3、管道隔振處理水泵出水口增加(更換)橡膠軟連接,一般軟連接長度較短,彈性較差,致使整體隔振效果不理想,更換後隔振效果將明顯增加。軟連接宜選用隔振性能較好,長度較長且耐腐蝕的專業隔振產品。
4、管道支架做減振處理一般的管道支架與地面的連接均為硬連接,導致管道的振動傳遞到建築結構,在支架下面做好減振處理,能較好的阻止振動能量向建築結構的傳播。
5、管道穿牆處理一般管道與牆體是硬連接,管道振動的能量相當一部分傳遞給了建築結構,所以要對管道與牆體進行脱開處理,阻止能量的傳遞。
6、管道阻尼隔聲包紮管道振動噪聲較高,振動的空氣聲也會對居民造成影響,所以要對管道進行綜合的阻尼隔聲包紮,一方面減小管道的振動,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隔絕空氣聲的作用。可見,水泵噪聲治理是一項專業的、系統的改造工程,應該從聲源的發聲、傳播和用户接收端共同做好聲學的設計和處理,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水泵噪聲對住户的影響,構建安寧的空間與和諧的生活環境。
參考資料
  • 1.    《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2010
  • 2.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 3.    《城鎮給排水技術規範》GB50788-2012
  • 4.    《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
  • 5.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88
  • 6.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
  • 7.    《二次供水技術規程》CJJ140-2010
  • 8.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
  • 9.    《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
  • 10.    《住宅設計規範》GB50368-2005
  • 11.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JGJ/T16-92
  • 12.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 13.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
  • 14.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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